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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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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玛 《科技管理研究》2016,(12):146-150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在立法秉承了"慎用"的精神,但在司法实践中却被广泛适用,甚至出现了滥用的趋势。鉴于法定赔偿本质上只是一种补充性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应对法定赔偿的实践异化进行纠偏,规范法定赔偿的使用。一方面,要借鉴外国经验,完善立法和综合各种考量因素,避免适用法定赔偿的随意性;另一方面,要善用证据规则,优先采取其他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真正回归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本源。  相似文献   

2.
为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赔偿计算难和"法定赔偿"适用比例高的问题,通过分析加拿大"计算侵权人利润"法的产生背景、特征、典型案例、适用与不适用情形,及其在加拿大判例法上的发展历程,强调这一计算法存在的重要性及其与传统损害赔偿计算法相比的优势,提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应借鉴加拿大"计算侵权人利润"法中的"实际利润法"和"差额利润法"。  相似文献   

3.
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过程中,我国面临着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偏低的困境。本文收集了1185个专利侵权赔偿判决书,研究影响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偏低的主要因素,揭开赔偿数额低的“黑箱”。研究结果表明:专利的商业价值和权利人的保护能力对赔偿数额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专利价值越高,获得的赔偿数额越高;保护能力越强,获得的赔偿数额越多。但是,计算赔偿的方法对专利商业价值和权利人保护能力影响赔偿数额具有部分中介作用。法定赔偿对赔偿数额产生消极影响,即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会获得较少的赔偿。为了激励创新,我国可以通过提高专利价值、增强保护能力和完善确定赔偿数额方法的方式提高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4.
詹映  张弘 《科研管理》2015,36(7):145-153
为对我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状况作出客观评判,以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审理的4768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司法判例为统计对象,重点围绕权利人维权成本和侵权人侵权代价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知识产权维权"(经济)成本高"问题并不显著,但维权"周期长"问题确实存在,且多由确权程序引发诉讼中止所致。在侵权代价方面,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低"问题十分突出,法院过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额,使权利人常常得不偿失,而"举证难"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关键原因。建议我国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以提高侵权者侵权代价,并从解决"举证难"入手,破解"赔偿低"问题。同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确权机制,以根治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之痼疾。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诉讼往往存在难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我国在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确立了多种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并创设了法定赔偿制度用以解决这一难题。但在实践的操作与运用中,又产生了举证困难、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诸多问题。本文从专利损害赔偿的理论出发,结合法院审理实践,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侵权的易发性和赔偿数额计算的复杂性,导致赔偿数额的确定十分困难。为了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案件久悬不决的弊端,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了法定赔偿制度。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时,应既努力遵循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又应尽可能地不悖离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本文拟通过比较研究,寻求更适合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7.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是海商法中的一项不同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特殊的赔偿制度,即海商法基于特殊的政策考量,赋予船舶所有人等特定主体将一次海损事故引起的特定海事请求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定在一定数额的法定权利~([1])。  相似文献   

8.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我国立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变迁确立了现行统一的顺序法定模式。但司法实践却与立法完全脱节,从修法趋势看也存在单行法之间再次分裂的可能。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为更好的保护权利人,抑制侵权行为,考虑实践的可操作性,我们应当与国际接轨,采取统一的自由选择模式,并将其定位为一种指引性规范。针对法定赔偿泛化、赔偿数额整体偏低的问题,应当坚持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导向,强化证据思维,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9.
笔者通过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灰色关联分析法对2011—2016年、适用法定赔偿案例、不同产业类型、不同类别专利的800件专利侵权案件中影响侵权法定赔偿数额的因素:侵权时间、专利类型、专利保护期限剩余时间、侵权专利数量、国别、侵权人个数、侵权人行为个数、专利是否实施、主观过错、侵权人规模、是否出口、产品价格等12个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得出:(1)各类产业的参考因素对侵权专利赔偿额的模糊灰色关联度存在较大差异。侵权行为个数、专利类型、侵权时间和侵权人规模对法定赔偿额的影响都比较显著。相反,国别、是否出口对法定赔偿的数额影响较小。(2)发明专利侵权赔偿额方面,专利是否实施具有最大的模糊隶属度,其次是侵权人行为个数、侵权时间、专利保护期限剩余时间等。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额方面,侵权人行为个数具有最大的模糊隶属度,其次是侵权时间、专利保护期限剩余时间、专利是否实施等。笔者希望该研究成果能为相关的职能部门或研究人员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  相似文献   

10.
全面赔偿原则以及惩罚性赔偿原则是民事侵权责任法领域两大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原则,在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侵权纠纷中,有的国家仅仅遵循"填平原则"而适用全面赔偿原则;而有些国家在全面赔偿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原则"。本文试图通过在对比分析专利侵权纠纷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简要阐释我国专利侵权纠纷的赔偿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1.
有人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归咎於现行法在损害赔偿方面适用的是填平原则或者全面赔偿原则,而非惩罚性赔偿原则。近年来,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呼声日高,知识产权侵权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论又起,相关部门为此开展积极的调研。华者将从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否为国际上的通例、  相似文献   

12.
版权的救济方式,无论是禁令救济还是损害赔偿,主要目的在于救济权利人的损失、遏制侵权行为以及促进版权作品的传播。然而,网络版权救济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合理的情况,尤其是法定赔偿机制的适用产生了目标群体错误和数额相称性的问题。因此,以美国司法实践为参考,修正实践中的弊端,是进行有效救济的正确方向和途径。  相似文献   

13.
周玥 《百科知识》2022,(36):11-13
<正>检察机关在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以集约提高检察公益诉讼救济被侵害利益的效益。在法教义学研究范式下,检察机关是不特定“消费者”的补充和代表,“欺诈”行为的界定应参照《合同法》,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包括潜在性、风险性的损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包含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明确惩罚性赔偿金具有公法债权性质且可以抵扣,并在赔偿金额时综合考虑情节,最后将赔偿金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在全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后,  相似文献   

14.
毕维良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11):185-185,113
针对行政不作为这一行政违法行为,探讨了建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行政不作为赔偿的公务员责任,并就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的有关内容。  相似文献   

15.
美国专利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加大对故意侵权人的惩罚力度,遏制专利侵权行为。但是,惩罚性赔偿也可能因为过度赔偿而激励诉讼,减损专利公开功能,进而阻碍技术创新。近年来,美国不仅提高了"故意侵权"的认定标准,而且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适用比例和数额呈下降趋势。我国应该首先借鉴美国的完全赔偿原则,而非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6.
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对这种赔偿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但受托人违反分别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更好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应以受托人未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作为判断其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具有过错的标准.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范围除包括受托人违反信托而导致的信托财产本身的损失之外,还应包括受托人违反信托而获得的利益以及如果受托人不违反信托时信托财产可得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专利侵权适用专利使用费赔偿的条件、经济依据和赔偿倍数进行了分析.分析表明,当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时,可适用专利使用费进行赔偿;专利使用费是专利权人在专利产品市场上未来经济利益的现值,可视为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专利使用费的一定倍数作为赔偿额具有经济合理性,应该根据诉讼成本和侵权发生的概率对赔偿额的弹性来确定赔偿倍数.  相似文献   

18.
韩国国家赔偿法除了规定公务员职务不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外,还确立了公共营造物的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引起的国家赔偿制度,并通过广泛地学术讨论与较完善的判例制度,将这一制度加以具体化,确立了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理论、赔偿责任主体制度、赔偿标准、请求赔偿程序等,并形成了其特色。  相似文献   

19.
朱军平 《科教文汇》2008,(9):137-137
违约金的性质依现行的各国立法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笔者认为,我国违约金是以剥偿为主、惩罚为辅。惩罚性和赔偿性违约金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20.
自97年我国刑法典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后,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意义的争议在国内似乎平息了很多。但事实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意义却仍然被忽视,这使得这一原则只剩一个警醒的“口号”意义。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就罪与非罪、财产性利益与财物、刑民交叉案件等争议的解决,来表达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的定罪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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