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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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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的庭外调查过程是对证据的认证过程,是一种自向证明的过程。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也即法官履行裁断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职责,享有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权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经过改革后,仍然保留了法官的庭外调查权,这是由于其在我国有一定的确立基础,受到我国历代审、侦一体化立法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等的影响。尽管法官的庭外调查权有其存在合理性,但是在立法、执法各个方面都有其弊端。建议立法应要在法官的执法素质和检察院的监督力度上有所加强。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法158条规定的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行使,一方面违背了正当程序理论,侵犯了被告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放大了国家的公权力,表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绝对化倾向。如何对其进行消解?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对职权主义进行当事人主义改造,建立起诉讼资料收集的辩论主义和处分权制度;另一方面是收缩、削弱法官的职权。而释明权制度正好契合了这种消解的路经。通过释明权制度的建立,使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时,不是“代替”控辩双方取证,而是“帮助”控辩双方取证。  相似文献   

3.
法官的庭外调查权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价值但却未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利于维护法官中立和控审职能区分,还助于全面保障控辩双方的诉权利。我们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对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作了很大的弱化。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过于粗略,操作性不强,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本文从法官庭外调查权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完善提出了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诉法有明文规定,赋予法官庭外调查权。但法官的庭外调查权是有条件、受制约的,不能滥用。对庭外调查权的研究,有利于具体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进行庭外调查,不是在承担证明责任,而是在履行裁判职责。证明责任的承担和裁判职责的履行在前提、立场、动因和结果上都有较大的不同。因此,法官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官进行庭外调查是在履行其裁判职责。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官有进一步查清真实的庭外调查权力 ,以利于澄清审判中的疑点。但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官的审判权力 ,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当操作 ,损害司法公正。因此 ,应从完善司法理念和规范庭外调查权等方面来健全这项制度  相似文献   

7.
证据调查期日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证据调查的一项基本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的基础上,规定法院对证据方法采取证据调查措施,搜集证据资料的程序性规范。法院发布旨在搜集证据方法或获悉证据资料的证据调查命令已启动调查程序,在言词辩论的期日之内或者指定期日内,由审判法官或者受命法官以及特殊主体主持,在法院或者指定的特定调查地点,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下进行的。为使实质正义能够通过看得见的程序予以实现,审判法官应当直接面对证据,采取调查措施搜集证据资料,同时还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参与调查程序并知晓调查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辩论。  相似文献   

8.
《石家庄学院学报》2017,(5):129-133
当前,我国审判中心主义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突显,侦查中心主义、庭前法官预断、行政干预司法审判等问题日益严重。而司法实务中这些都在影响司法审判中心主义的践行,同时也反映出司法审判中的刑事诉讼模式所存在的问题。为推动审判中心主义在司法审判中的进程,以拓宽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实现的路径,应采取以下措施:从证据审查、平衡控辩主体双方地位为庭审实质化提供保障,防止其流于形式;以原始证据原则保证法官审判中接触的证据材料是最具真实性、权威性的;采用"法官庭前不确定"方法及庭前不接触原则来阻断庭前预断;通过实行法官责任制来增加违法成本消弭行政权的干扰。  相似文献   

9.
商事审判中,以鉴定结论为代表的"科学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日渐突出,许多类型案件的解决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事实,鉴定对法官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的影响也日益明显。熟知法律的法官却未必精通其他领域的专业性知识,司法鉴定工作一方面日益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不可缺少的辅助手段,为法官认定事实、裁决纠纷提供了有效的协助;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有关司法鉴定的立法相对滞后、对鉴定机构的监管缺失、鉴定机构良莠不齐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开展不尽如人意,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暴露得越来越明显,本文将以笔者所在的法院在商事审判中司法鉴定工作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构,以期为缩短审理期限,提高鉴定效率助力。  相似文献   

10.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的一项司法制度.我国陪审制度由于无历史基础和宪法依据、人员产生程序的不规范化、陪审员职权的不明确、法律文化不同等因素,造成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参而不审"、"审而不议",陪审制度名存实亡.  相似文献   

11.
辩论原则与司法公正,在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活动在程序的安排和结果的达成两方面,都应做到公平、公允和不偏不倚。而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保证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对于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的裁量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主义,又称约束性辩论原则,该原则强调要由当事人主张事实,提供证据资料,法院的裁判应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作出,法院调查的证据原则上只限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法官的中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又称非约束性辩论原则,该原则要求法院和当事人共同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当事人的辩论并非是裁判形成的结果。由于当事人对法官没有约束力,辩论程序流于形式,容易导致或助长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约束性辩论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初现端倪,这对于防止诉讼中的突然袭击,用程序保证司法公正起了很大作用,然而要真正从制度上建立非约束性辩论原则,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相似文献   

12.
证明责任倒置制度在法律实务中应用颇为广泛,但是由于审判人员理解的偏差致使这一制度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并未获得预期的效果。证明责任倒置设立的初衷是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诉讼一方的当事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法官不得肆意改变证明责任。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只有改变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法律规定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仅仅存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这三种情况,《证据规定》中其他五种特别责任的规定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为完善证明责任倒置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应该保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定化,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必须完善立法,明确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3.
李庄案凸显出的证据学问题值得拷问。本案中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证难以形成以证人证言为核心的证据锁链;而品格证据的不规范运用,不但不利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还徒增了司法的不严肃性;司法主体对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不恰当理解,以"武断"式的刑事证明标准表现出来。构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与品格证据规则,以实用主义的态度赋予辩方制约法官自由心证的权利,方能有望贯彻落实刑事证明标准与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以期真正实现刑事审判解决纠纷的功能,树立刑事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14.
证明责任倒置制度在法律实务中应用颇为广泛,但是由于审判人员理解的偏差致使这一制度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并未获得预期的效果。证明责任倒置设立的初衷是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诉讼一方的当事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法官不得肆意改变证明责任。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只有改变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法律规定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仅仅存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这三种情况,《证据规定》中其他五种特别责任的规定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为完善证明责任倒置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应该保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定化,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必须完善立法,明确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5.
一直以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都在司法制度改革中起着重要作用,而证据制度改革又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所在。本文论述了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并且试从举证、质证、认证以及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证人作证和法官是否中立等问题出发,联系理论和实践,浅议我国民事证据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其内涵非常丰富,不仅包括审判权的独立,更包括法院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但在我国现阶段,由于体制和观念等方面的原因,法院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还没有完全实现.要真正实现审判独立,就必须为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提供足够的保障,确保"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相似文献   

17.
本文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论述了刑事诉讼证据运用的有关问题。作者认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有助于发现实体真实。法官在庭审中地位的变化要求法官有独立的判断证据能力。在新的审判方式中,判断证据的标准只能是自由心证。在新的形势下,承认自由心证理论对我国刑事审判的诉讼价值,已是大势所趋。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从总体上决定了人民检察院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似文献   

18.
何家弘 《高校理论战线》2015,(2):129-144,159
从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是人类社会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就是例证。中国的"流水线"诉讼模式具有以侦查为中心的特点,而庭审虚化是其表象。要完成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任务,人们首先要转变观念,不仅司法改革的决策者要转变观念,司法改革的执行者也要转变观念。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就是要确立相关的规则,包括公、检、法之间互相制约的规则、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则、法官对证据的直接审查规则等。加强人民陪审可以作为通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进路。  相似文献   

19.
法官释明权最早出现于德国,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紧密相连。在我国,释明权初步确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即"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从总体而言,我国仍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官释明体系。本文从释明权的概念、性质、特征出发,分析我国之所以需要建立一套系统的释明制度的必要性,并讨论释明权行使应受之限制,以便为实践当中法官释明活动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20.
适当地运用法律方法有助于法官实现对违法未成年人的教育功效。在少年司法活动中,司法者要在"司法者"思维与"社会工作者"思维之间进行转换,同时,法官应注意法庭语言对未成年人审判对象的影响。基于此,通过普法使社会群体对犯罪少年的轻刑化、缓刑化给予理解与支持,建立健全"法官社会化"的支持系统,强化法官语言学理论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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