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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审查或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遇到涉案专利中出现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且首先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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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保护的方法,包括有关药品或者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以相同或者等同的方式使用了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则会构成侵权。在"礼来公司诉华生公司"一案中,原告就一种"奥氮平"药品的制造方法享有专利,而被告则制造和销售了相同的"奥氮平"药品。按照《专利法》的要求,被告应当证明自己尽管制造和销售了相同的药品,但是使用了不同的方法,因而没有侵犯原告的方法专利。这叫作"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案情,被告在制造"奥氮平"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同的化学还原物,以及不同的化学反应步骤。最高人民法院由此而认定,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方法专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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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界定的。在申请专利的时候,申请人应当将自己要求保护的发明点记载于权利要求书中,而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法院也会依据权利要求界定专利保护的范围,进而认定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在"岛野诉日聘"一案中,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主要有两个,自行车后支架的延伸部分,以及将换挡器安装于延伸部分之上。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虽然生产和销售了类似于换挡器的"后拨链器",但没有将"后拨链器"安装于自行车后支架上,因而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被告生产和销售的"后拨链器",其唯一的用途就是安装在自行车后支架上,因而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认定某一零部件的唯一或者主要用途是侵权性使用,进而认定被告侵权,是本判决的突出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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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遇到涉案专利中出现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而且专利权人也会用两个以上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且首先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应分别以每个独立权利要求为权利基础,来比较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涉及运用专利法原理来解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本文从两则法院审结的案例中发现,我国法院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解释与作用还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甚至误读了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重要关联,这说明我国法院在运用专利法原理来处理这类案子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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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人主张的其发明创造所应当包括的范围.使用权利要求来界定专利发明,是现代专利法的一个基本特点,也是现在各国专利法的通行做法.
权利要求作为专利申请文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意义之一在于区别发明与其他物,为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划定边界;之二在于向第三人公示专利权范围,社会公众通过说明书了解发明,通过权利要求认识专利权利的范围,以避免侵权;之三在于其是作为判定是否侵权的主要依据,在侵权判断过程中,先通过解释权利要求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然后,才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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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等同原则"源于美国的判例法,属于英美法系中的"法官造法"原理。作为大陆法系的我国,"等同原则"已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地适用。但从法律渊源上看,在我国的专利法律体系下,至少在2000年以前,找不到其"成文法"的依据。只是在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才在(2001)法释字第21号司法解释的第十七条中,对等同原则作出了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和方法,加之我国目前采取的分散式专利审判体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已造成了全国专利司法尺度极不统一,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极端的适用"等同原则"的案例,如广东某中级法院"创造性"地将装置独立权利要求和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混在一起,判定被告构成等同侵权。本文旨在结合案例,对专利等同侵权判定原则及其适用提出一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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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时常出现。对这类权利要求如何解释其保护范围,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有具体的规定,即应该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但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限于说明书的实施例以及这些实施例的等同物。这似乎表明,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对这类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不同于专利侵权判定程序的解释立场。美国专利法在1952年增设了第112条第6款,对涉及means+funcition(装置加功能)权利要求的解释作出了规定,但美国专利商标局一直坚持该法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专利审查程序,为此争议四十余年。在1994年In Re Donaldson案后,美国法院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此类权利要求的解释观点趋于一致。基于我国实务,本文介绍了含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定义、形成和解释依据,并认为对含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解释应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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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是在保护专利权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有些行为人为了避免直接侵权,其行为并未完全覆盖专利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但却对直接侵权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但在专利司法实践中已审理了多起专利间接侵权纠纷案件。本文即从我国农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看农药产品间接侵权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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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的范围是由权利要求所界定的。在方式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中,专利保护的范围是由功能性的权利要求所决定的,而权利要求中所列举的方式则是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进一步说明。在"诺基亚诉华勤"一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因而难以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及其应当覆盖的方式或者手段。同时,基于范围不清楚的功能性权利要求,也无法确定被告的产品是否落入了原告的权利范围。法院在本案中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论述,对于同类技术发明的专利审查和侵权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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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控侵权的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都是本领域普遍知晓的,而社会公众认为专利权人的选择排除了被控侵权的特征,认定二者属于等同特征会有损社会公众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依赖。这种方法类似于美国的"损坏权利要求原则"。"损坏权利要求原则"并不是等同原则的例外,适用时应慎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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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批的专利数量的急剧增加,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也呈相应的增长态势。在审理带有功能性特征限定的专利侵权案件时,对功能性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的解释直接关系到此类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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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权利要求中出现功能性限定时如何准确理解其所涵盖的范围,无论在专利审查流程中,还是在专利的侵权判定中都非常重要。特别在涉及计算机技术领域时,使用"手段方式(means for)"对装置权利要求进行限定更为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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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和确定权利要求范围是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关键。然而,如何在实践中对侵权案件当事方以对现有技术权利要求用语的不同诠释为由,争辩其发明具有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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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鼓励发明创造目的的实现依赖于专利保护,专利保护的核心为权利要求的解释,如何尽可能澄清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既给予权利人与其对技术贡献相适应的保护,又能使其不因撰写瑕疵而无法寻求救济,是个案实践中实现利益平衡的难点。此外,结合现实状况进行何种规则重构,借鉴发达国家制度又结合我国国情,最大化地实现专利法保护和鼓励创新的目的,应该是制度设计者考虑的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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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专利法中,可以给予医学方法以专利保护。因此,医学从业者往往会因为使用了受到专利保护的医学方法而受到侵权指控。为此很多人呼吁修改专利法,以达到医生免受专利侵权诉讼的目的。然而,他们提出的多项议案都告失败。1996年,美国专利法第287条关于赔偿金的内容中终于加入了新的小节,标志着专利法的修改。其内容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