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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有较大的分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否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反腐败斗争中如何做到既不放纵犯罪分子,也不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必备要件,只要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受贿罪的本质相矛盾,受贿的本质是行为人对职务权力运用的廉洁性的破坏,从而损害政府的威信。如一味强调“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则为一些以权谋私者逃脱刑事追究创造了条件。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既包括谋取合法的、正当的利益,又包括谋取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即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2.
也谈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明祥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8(1):24-29
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型受贿罪的要件,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但不以已着手实行为限,还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作准备的行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成立。 相似文献
3.
受贿罪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构成地位、性质和认定标准,一直是受贿罪适用中的争论焦点。我们不能把不正当利益直接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而只能通过行为有关的用语去界定,对“有枉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4.
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该文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之要件的诸多弊端,即造成刑法理论上的冲突,带来立法与司法上的困惑。从而得出结论,不应以其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5.
收受型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定位与解释问题,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的争论焦点,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大派别。"为他人谋取利益"实际上应定性为客观要件,这不仅符合立法原意、语义解释,也有利于司法认定。在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应将"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纳入收受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内,而不必要求承诺的真实性与实际践行。当然,在实际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中,要根据受贿行为和谋取利益发生时间的先后不同而作出不同认定。 相似文献
6.
张小霞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7(2)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定位问题一直是刑法学界与实务界争议的焦点.从旧客观说到主观说,从新客观说到要件取消说,各种学说的发展无不是为了适应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但遗憾的是,各种学说都没有彻底破除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性质定位的根本症结.因此,以新的视角重新界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性质,以彻底解决理论与司法中的困惑就显得极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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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刘群英 《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28(4):61-62,65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方面要件,还是客观方面要件,在刑法学界颇有争议。本文从刑事政策角度分析受贿罪构成要件,并对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认识进行了剖析,提出废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能更好的打击贿赂犯罪,而且顺应国内国际反腐败的潮流。 相似文献
9.
从受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必备要件的争论及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的争议及认定等三个方面层层递近的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于认定收受型受贿的必要性、客观性。同时,从刑法原理及刑法解释学的角度,以经过理论完善的新客观说中的许诺说为基准,分析了“他人”与“利益”的基本含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表现形式,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予以了厘清。 相似文献
10.
易芙伊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12(4):86-89
受贿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坚决彻底地打击受贿犯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是国家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和治国方略。当前,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受贿罪的“直接故意”、“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受贿与接受正当馈赠的法律界限等构成要件产生了一些分歧。鉴于受贿罪具有重大的理论、实践和政治意义,有必要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1.
对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益”如何理解,刑法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认识,但总的来说可以归为两种:一种是将“为他人谋利益”理解为,不管其客观上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成立受贿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客观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才构成受贿罪。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将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益”理解为客观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才构成受贿罪更具有合理性。并且,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为了使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既能做到预防犯罪又能做到不放纵犯罪,应当借鉴日本刑法中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对我国刑法中受贿罪作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12.
蔡雪冰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80-82
收受型受贿罪的成立,“97刑法”规定要求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而在刑法理论上对这一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着不同的主张。本在对这种种主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主张,都会造成宽纵罪犯的后果,使其逃避受贿罪的刑事制裁,应从现行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相似文献
13.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17,(4):79-87
权色交易发案率高,诱惑性、腐蚀性强,社会危害性重,但因调查取证难、不经济、不好认定等因素,一直被反对入罪。权色交易入罪,谴责的是因满足性需求而带来的公权力的滥用,而非对性提供者自愿性行为的刑法评价,建议增设性受贿罪和性行贿罪来规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威胁、要挟他人提供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接受他人提供的性服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是性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成立性行贿罪。因其量刑情节的认定需要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建议其法定刑可以参照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并适当偏低。当行为人的权色交易构成犯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能更好地起到一般预防的效果。 相似文献
14.
邹文娟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4(1):70-72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情节严重”为其客观方面要件。收受回扣、手续费构成本罪的需要具备“帐外暗中”这一重要条件。单位受贿罪宜定为“国有单位受贿罪”。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未能完全反映出受贿犯罪的本质,必须加以完善。第一,应将贿赂的范围扩大为违反廉政建设制度的非法利益;第二,在犯罪构成上,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相似文献
16.
赵丽娜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6):9-10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体现了立法者对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构成要件上的特别规定。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我认为,该罪与普通受贿罪相比较,具有其独立性,在刑法中应当设立独立的罪名,即斡旋受贿罪。 相似文献
17.
顾相伟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6(1):77-80
行贿罪在立法上存在阻却性规定,主观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操作性差,客观方面的罪状有失明确,刑罚制度不甚合理。这些都制约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并间接造成了受贿犯罪的屡禁不止。为更有效地预防行贿犯罪,掐断受贿之源,从而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必须尽快完善立法,如对行贿罪和受贿罪统一尺度,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扩大贿赂的范围,完善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18.
19.
孟庆华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1(4):43-47
学界对行贿犯罪中“不正当利益”能否等同于“非法利益”有所争议,但肯定性观点比较妥当,而且“不正当利益”是指“非法利益”也曾有司法解释采用,“非法利益”评价的标准是法律。只要采取行贿手段谋取的利益,无论该利益是否合法,都应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司法解释的“谋取不正当利益”采纳了“手段不正当说”。“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属于对“谋取不正当利益”做一般解释之后又做的一种特别解释规定,可简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20.
葛长金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3,(4)
在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中,索贿、受贿罪具有特别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对索贿、受贿罪作进一步的探讨,搞清楚索贿、受贿罪的构成及量刑问题,对于狠狠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保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索贿、受贿罪均属渎职罪。所谓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替他人谋取某种利益为条件,索取其钱财的行为;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非法接受其贿赂的行为。构成索贿、受贿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