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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批准,上海市邮电管理局下发沪邮(88)31号,1988年5月5日起对挂号邮件和印刷品加收地方附加费,民包、纸包、500克及其以下印刷品每件0.10元,10元及其以上汇票每件0.15元,国内、国际挂号函件每件0.15元,500克以上印刷品每件0.20元,商包、国际包裹每件0.30元,邮政快件每件0.40元,特快专递每件2元。市局统一刻制橡塑戳具,印制专用凭证,下发各局所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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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物价局和邮电局于1991年3月24日联合发出通知,全区于1991年4月1日起收取邮电附加费: 印刷品和机要文件为每件2角,给据邮件包括信函、快件、挂刷为每件2角5分,民用包裹(含纸包)、电报、电汇为每件4角,特快传递为每件5角,商包为每件8角,汇款300元以下加收7角,300元以上加收1元2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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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属湖北省郧阳地区。根据地区物价局郧地价工字(88)第64号文件《关于收取部分给据邮件附加费的批复》,下属各县(区)自1988年9月1日起收取邮件附加费,给据函件每件0.10元、汇票每件0.10元、包裹每件0.20元、机要邮件每件0.30元。使用双联凭证,一联粘贴在邮件上,另一联为收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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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为缓解邮政通信紧张状况,加速地方邮政通信建设,适应社会会对邮政通信的需求,经省政府批准,自1993年3月1日起在我省对部份邮件征收邮件附加费,用于我省邮政通信建设。征收项目及标准如下: 1、给据邮件附加费(含给据函件、快件、汇票、印刷品):每件征收0.30元: 2、包裹(含民用包裹、商品包裹,纸制品包裹)附加费:每件征收0.50元: 3、机要邮件附加费:每件征收0.50元; 4、特快专递邮件附加费:每件征收2.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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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省政府批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邮电管理局联合下发了(1988)邮字270号文件,规定从1988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征收邮政附加费。一、征收范围和标准1.给据邮件:国内、国际(包括港、澳、台)挂号函件每件收取0.10元;国内民包、纸包每件收取0.10元;国内商包、国际(包括港、澳)包裹每件收取0.3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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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今年第6期《河南第二期邮政附加费》一文。(图号循前文续排——编者) 郑州市 市物价局郑价非字(1993)第18号《关于征收邮政附加费的通知》规定,1993年7月1日起开征,挂号函件(含快件)每件0.10元,包件和汇票每件0.50元,国内特快专递每件1.00元,国际特快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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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1993年1月1日开始征收邮政开发费,给据邮件及500克以上的印刷品每件收取0.30元。此后在对地县级邮电开发费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重新审定了双重征收的标准,要求从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于是各市、县最低每件收0.30元,最高为0.6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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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行署六县一市是新疆最早实行附加费的地区之一。地区邮局1988年8月30日发文从1988年9月1日起收取附加费,挂号快件每件收0.1元,包裹每件收0.2元。1989年2月14日地区邮局发文通知停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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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1月14日,江西省物价局和邮电管理局联合发出(1992)赣价费字第181号、赣邮(1992)局字第534号《关于恢复收取邮政附加费的通知》,决定自1992年11月15日起恢复征收邮政附加费,给据邮件每件0.15元(机要邮件免征);商品包裹每件0.30元;印刷品每千克0.10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