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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蒋巍巍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34-37,48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文批驳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有违刑法不得已性原则”的观点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或诈骗罪”的观点,解读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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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普定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3,(2):40-4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拖欠工资状况的蔓延和愈演愈烈,已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造成了多重损害,对交易秩序的破坏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尤甚。《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非常必要,十分及时。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可以为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保障。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有助于经济生活秩序的良性化;执法部门和企业建立防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劳动行政法律手段,最终引导劳资之间平等法律关系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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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宏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1,(6):13-16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引发了许多现实问题,使得该行业的犯罪化具有实质和现实的必要性,《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将该行为新规定为犯罪,顺应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是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的有益尝试,有可行性和积极现实意义。本文运用文献研究的方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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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魏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6(1):39-44
刑法修正案(八)在破坏生产经营罪下面又制订了一个补充性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至此,欠薪行为经历了由民法、行政法到最严厉的刑法的调整过程。在对劳动报酬权与劳动报酬所有权辨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体包括两个,主要客体是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对劳动报酬,既包括工资,又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对于"数额较大",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工资水平,应以一定的基数作为基础,辅助以拖欠时间的长短作为认定的标准。对于犯罪主观方面,我们认为,不需要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本罪的要素。当行为人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而抽逃资金、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时,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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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了几个加强民牛保护的新罪名,其中包括恶意欠薪的刑法规制问题,即"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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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良云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1,(19)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共50条,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首次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一般违法上升为犯罪,细化了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此次刑法修改最大的变化是在立法和法律上,进一步贯彻了宽严相济的精神,让刑罚更文明、更人道的同时,增强了刑罚的威慑力;既凸显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也体现了法律的人道化和时代化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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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立顺 《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75-77,83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具有恰当性,但未将“吸毒驾驶”、“无证驾驶”等同质性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对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要从成立本罪的地域范围限制、对象限制、时间限制、具体行为种类及行为程度等方面进行。司法适用中要注意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相关罪名的衔接;对本罪关涉的程序、证据问题的处理,要注意公正与效率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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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也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5):101-102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从1997年刑法设立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节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在不断的进行修正和补充,但是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却没有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仍然存在着理念和立法上的不足。因此,及时完善我国的环境刑法已经成为构建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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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飙车行为入罪,对严厉醉驾行为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收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对于刑法的提前介入以及该罪的内涵与外延该如何理解;社会舆论对于醉驾行为的性质还存在行为犯或者危险犯的争论;这些问题对于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极其重要,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13.
徐孝军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3)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针对实践中醉驾取证难、免刑缓刑适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衔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违法犯罪案件定罪两难选择问题,立法上避重就轻、条文设计不合理、罪名不统一和量刑失当等缺陷,宜在《刑法》中单列危险驾驶罪,并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客观方面及量刑档次设置专门法条。 相似文献
14.
“恶意欠薪”入罪之冷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孝军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3):45-49
文章质疑欠薪入罪的理由,认为激活现有的法律法规能有效缓解欠薪矛盾。将恶意欠薪(逃匿)写入刑法不符合我国的法治实践,有悖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国际准则。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226条的强迫交易罪新增了三种行为方式和一个量刑幅度,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交易中公平的竞争秩序。该罪的客观行为作为一种复合型行为,通过对手段行为中暴力、胁迫行为含义的界定,目的行为中交易行为的定性分析,以指导司法实践对该罪的刑法适用。 相似文献
16.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将醉酒驾驶定为危险驾驶罪。在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等一系列由醉酒驾驶导致的惨案发生之后,醉酒驾驶逐渐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但醉酒入刑还是引发了热议。支持者认为原条文对醉酒驾驶的处罚过轻,应该借鉴外国的经验,以刑罚手段制裁醉酒驾驶。反对方则认为应该坚持刑法的谦抑性,醉驾入刑将刑法的犯罪标准扩大。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为切入点,讨论刑法的谦抑性。醉驾入刑还不到一年的时间,其实际效果还需要进一步考查。 相似文献
17.
刘霜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0(1):45-49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最新的修正,但该罪却与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着诸多矛盾。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进程出发,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无罪推定原则进行博弈分析,将该罪名修改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完善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惩治贪污腐败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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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和网络发达的现代社会里,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与否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有必要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因此,我国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两个罪名的增设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高规格时代。但是,相关条文的理解存在分歧,需进一步解释;刑法保护的行为方式不够全面,需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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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在这次对刑法的重大修订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就是将"恶意欠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恶意欠薪罪的出现对我国的用工制度将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他可以有效促进我国不同区域间劳动力的相互流动,保护务工者的劳动积极性,促使各行业规范自己的用工制度,整体上提高我国的用工制度规范化。另一方面他也将增加社会追讨欠薪的成本,降低欠薪追讨的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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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易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5):101-103
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增加了一条规定,即"恶意欠薪罪"。此罪反映了拖欠工资这一严重的社会现象之危害,但究其罪行的本质,还应属合同违约。通过合同的自由主义与法的后现代性之间的博弈、权衡对"恶意"进行认定与考量,转而对一般民事违约入罪的规律性及可能性进行总结和评价,有助于我们对民法调整失灵、违约行为入罪的研究打开新的思路,梳理出一些的容易入罪的合同品种,引起民法学界的关注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