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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买生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7(5):96-98
关于贿赂范围,目前学界存在着“财产说”、“财产性利益说”和“利益说”三种观点。将贿赂的范围扩大解释为可以用确定的金钱计算的利益不仅符合贿赂的本质和罪刑法定原则,而且满足了刑法解释的正义性要求,应该为我国刑法采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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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少林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11):101-103
我国应当对未婚同居进行立法规制在理论上已取得共识,对未婚同居如何界定还有争议。未婚同居是指无配偶和无禁婚亲属关系的两个成年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自愿地持续地公开地共同生活。其构成应当是同居双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男女;须具有共同生活的合意和事实;须公开同居并持续达到一定期限;同居双方不具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婚姻关系和其他未婚同居关系。正确界定未婚同居对于完善我国民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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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诗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方芳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2,17(2):44-48
山水诗的概念,可分广狭二义。狭义的山水诗,乃诗人在描写山水景物中,集中体现其对山水自然景物之美的赞叹欣赏情感的诗,这类诗作甚少。大量的山水诗属广义的山水诗,即诗人在新临山水的过程中,将自然山水景物作为主要的表现对象,体现诗人思想情感且山水景物描写应占诗的篇幅一半以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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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德勇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7(10):71-72
本文认为,宫体诗是一个文学史上的概念,从题材内容上来说,它只能是艳诗;从艺术风格上来说,他表现出的是"轻艳"而并非"新变";从存续时间上来说,它只能是从梁代至初唐时期出现的,另外,宫体诗有它相对固定的作家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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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龙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4(1)
"形式主义"在文艺批评界一直是一个蔑称,在政治话语的支配下,形式主义曾经是批评家的斗争对象。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政治色彩淡化,形式范畴在含义上的新变,非常有必要在学理上重新界定形式主义。首先应该区分作为研究方法和创作方法的形式主义,前者自有其理论价值,后者在实际创作中很难坐实某篇作品,作为一个批评尺度自然暧昧不清。其次,形式主义虽不宜用来批评某篇作品,但可用来批评一代文风,在引导创作方向健康发展上仍具有批判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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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硕 《语文学刊:高等教育版》2015,(16)
成语是较早进入语言学家研究视野的一类熟语,学者们对它的探索从上世纪初开始已经走过了近一百年的历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对其性质的认识不断加深,在其界定方面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原则。本文拟对“成语”一词的演变及其性质的认识作简单的梳理,并着重介绍和评论界定成语的几种代表性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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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3):50-53
近年来,弱势群体已逐渐成为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无论社会学、政治学,还是法学或经济学等学科都十分关注弱势群体问题。然而作为研究的基础,即何为弱势群体,国内外学术界却未形成较为明确的定义。根据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以及阿马蒂亚·森和玛莎·纳斯鲍姆提出的"可行能力"概念,弱势群体应是指那些由于内在可行能力的不足,或可行能力的发挥受到了外在可行性的制约,导致不能获得足够的社会资源,从而使自身长期处于基本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状态的一群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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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香 《语文学刊:高等教育版》2009,(10):132-133
关于原始思维的研究开始得比较早,早在18世纪初期,意大利学者扬姆巴蒂斯塔.维科提出原始思维这一概念,并称之为“诗性的智慧”。之后,原始思维的研究在西方国家逐渐展开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我国是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才开始介绍有关原始思维的研究方法和相关理论的。关于原始思维的概念界定,没有统一的说法。原始思维是一种不同于现代逻辑思维的“原逻辑思维”,它是人类思维的初级阶段,它的主体是原始初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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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尧忠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10(1):46-48
合法收入是以主体的合法行为所取得的经济收入。以合法地投入广义的劳动要素或广义的资本要素的行为,是合法的劳动行为和投资行为,其所取得的收入也分别地为合法的劳动收入或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对于这两种收入及其取得行为的划分,只是理论上的抽象,在实践中是难以严格区分的。因此判别经济收入的性质的标准应当是其合法性。界定收入取得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从主体资格、行为过程及行为结果等三要件予以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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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美桂 《太原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2004,22(B12):35-36
赠别诗所表现的内容,顾名思义,是临别所赠,因而它有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创作群体,但是对它的界定问题历来比较模糊。赠与别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并与相关的其他题材区分开来,如送别诗、赠答诗、酬赠诗,与赠别诗既相包容又相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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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职业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案件。大学生伤害事故具有类型复杂、主体多样、事故多发、伤害严重和影响面广等特点。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应当采用学校过错责任原则,并采用客观标准来认定校方的过错,同时校方负有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