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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所有教育影响因素中的最关键要素.作为人类文明的代表和传播者,教师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产生深远的影响.语言惩戒是教育惩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小学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于此,深入研究小学教师语言惩戒问题,通过从情节严重程度、实施的合理性、语言惩戒的效果三个角度对小学教师语言惩戒进行分类;从知、情、意、行四方面对小学教师语言惩戒做心理分析;从积极、消极两个维度阐明语言惩戒对小学生心理发展的影响;并将如何发挥语言惩戒的积极作用进行解读,以此增强小学教师对言语惩戒的正确认识以及合理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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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必须有乡村教育赋能,乡村教育振兴的核心是建立高素质的乡村教师队伍。采用调查法、观察法和量化分析法,以TPACK理论为视角,对云南省四地具有特色的乡村易地搬迁安置点小学教师进行现状调查,并经SPSS分析得出,乡村教师在TPACK7个维度上的水平在“一般”和“良好”之间,并在不同学历、信息技术知识和技能学习情况、职后培训情况上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差异;乡村教师TPACK发展受到职前、职后两方面影响,“一体两翼四阶段”培育模式可以成为乡村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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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0年,湖南省在全国创造性地实施了“初中起点六年制本科层次乡村小学教师定向培养计划”。该计划实施10余年,有效解决了乡村教师“下不去、留不住、干不好”的问题,也有效提升了乡村小学教师队伍的水平和乡村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了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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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超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0,(1):69-76
教师教育惩戒不同于学校惩戒,通过对《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解读可以发现,其中所使用的“教师教育惩戒”一词与广义上包含了警告、退学等学校处分在内的惩戒概念不同,而是属于狭义上的惩戒概念。通过与日本中小学教育惩戒权中相关狭义惩戒内容的比较分析,研究者认为,当前我们的视野不应该仅仅局限在如何设定教师教育惩戒的方式与程序上,而是应该将学生失范行为当作一个更大的课题。教育惩戒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遵守正确的校内规范并进一步养成健全的人格,其所要面对的不仅仅包括违反课堂纪律、不认真对待学业,更有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等,而后者的问题很难单纯地通过教师教育惩戒进行应对。应该允许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上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如果认可教师教育惩戒包含一定物理有形力的行使,那么有必要在惩戒方式的客观必要性、相当性与实施主体的主观目的正当性上进行限定,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境进行判断,防止惩戒过当变为体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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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实施,对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协调家校关系等具有重要意义。在推动教育惩戒从制度走向具体实践的过程中,班主任要从执行教育惩戒的现状出发,合理把握教育惩戒的温度、尺度、效度,让教育惩戒成为班级管理的“助推器”,学生健康成长的“护航灯”和学生、家长心中爱的“保鲜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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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游走于公权力的规范化与私权利的自治化之间,具有规训性、惩罚性、强制性等特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为教育惩戒实施的合法性与有序性提供了初步的规范基础。然而基于教育惩戒规范性与场景性之间的张力,教育惩戒实施仍然存在主体责任不明、依据属性模糊、措施边界不清以及程序面临规范性规定与弹性设置相冲突的困境。将教育惩戒实施的各环节予以规范,不仅能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教师与学校实施惩戒的任性和恣意。为此,可以行政法律关系明确教育惩戒实施主体责任,分级分类分配教育惩戒措施设定权,双向规制教育惩戒措施的实施,并分类设定教育惩戒的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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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这意味着教育惩戒可以在全国中小学校园中全面规范地实施。教育惩戒和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存在多方面的内在联系,包括教育对象代际特征相同、教育价值相融及知识借鉴相通等,因此,教育惩戒在实施中能够发挥出应有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推动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与方式创新发展、强化其教育效果。各中小学校需要根据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推动教育惩戒在中小学校真正落实。在此基础上,教师要学会善于运用教育惩戒,并对中小学生进行思想价值引导,才能充分发挥教育惩戒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最终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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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研究述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当赏识教育、愉快教育等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时,特别是当“民主、平等、权利”等口号成为各大新闻媒体造势之工具时,教育惩戒似乎成了“过街老鼠”,老师们更是闻“惩”色变。而不少有识之士纷纷对“教育惩戒”进行了再思考、再认识,本文拟从教育惩戒的内涵、意义及合理性和实施的原则与策略等三个芳面对其作一述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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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等成为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而教育惩戒手段则几乎是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教师唯恐对犯错误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被指责为“体罚”或“变相体罚”。那么,教育惩戒究竟算不算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呢?笔者认为,素质教育倡导对孩子的尊重、理解、民主、宽容,并不意味着教育不需要惩戒。[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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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存在教育惩戒方式与学生道德认知发展不匹配、忽视学生主体性易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教育惩戒后缺少对学生保持良好行为的有效评价等问题.教师可以从遵循学生的道德认知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及自身优势、注重学生良好行为的塑造与保持等三个维度对中小学教育惩戒作出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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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珠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24,(1):25-29
近年来,随着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教育惩戒逐渐成为教育从业者关注的问题。而沟通作为一种教育管理行为,有利于确立惩戒的教育价值,发挥惩戒的积极作用。通过采用问卷法和访谈法对当前教育惩戒中师生沟通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在教育惩戒中,教师对于采用沟通解决教育惩戒中的问题是更为认可和熟练的,但在沟通途径、沟通氛围、沟通频率和沟通反馈等方面仍需学校、教师进一步关注。基于此,尝试提出一些优化建议,以期让沟通在教育惩戒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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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能。教育部于2019年底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就教育惩戒立法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对教育惩戒权的概念、原则、价值、实施规范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彰显了我国利用法律保障教师与学生合法权益的决心,为教师开展教育惩戒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在我国教育法制化的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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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建立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已培育了足够的中小学储备师资,但一些地方依旧有编不补,在乡村小学长期使用临聘教师。这种怪象根植于县级公共部门长期使用临时工的二元用工土壤,造成了乡村小学教育质量的持续低下,导致了乡村小学生的持续流出,强化了乡村小学教育管理者的避责逻辑。其背后是县级公共部门长期使用临时工的政策惯性,非“一票否决”考核语境下的行政“理性”,为纾解财政压力、应对部门间编制需求博弈的“平衡策略”,以及失范的乡村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应基于公共部门临时工问题治理的视域,审视乡村小学临聘教师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在乡村教育振兴背景下,建议把“有编不补”问题纳入对县级政府的“一票否决”考核清单,通过乡村小学教师编制专项治理、盘活存量师资、建立乡村小学教师编制退出机制等举措,尽量为乡村小学补充编制。对于确实需要临聘教师填补的空缺,建议通过政府购买临时师资服务的方式,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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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压力一直是困扰教育改革的问题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现代化、教育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地区小学教师开始面临越来越大的职业压力。本文通过对胶东地区农村小学教师职业压力的调查,从职业因素、工作环境、个人因素、社会因素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主要从经济补偿、正确认识和实施教育改革、完善教师评价机制、加强教师与社会各群体的沟通、建立风险防御机制等方面来缓解农村小学教师职业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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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教育惩戒已成为颇受关注且存在争议的一种教育手段。2016年发布的《关于防止中小学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首次正式提出“教育惩戒”概念;2017年山东省青岛市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管理办法》以地方规章的形式将“惩戒”入法;2019年《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惩戒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2021年3月1日,《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正式实施。惩戒权既已得到法律支持,施用教育惩戒为何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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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效仿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2,28(5):71-73
近几年来,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与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师生冲突事件时有发生。学生及其家长,高校及其教师对教育惩戒问题日益不满。教育惩戒问题凸现的社会性原因在于对以人为本、赏识教育等教育理念的片面理解、社会信任缺失及“80后”、“90后”群体独特的家庭和社会成长环境,缓解教育惩戒问题必须科学理解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重建社会互信体系、增强学生及其家长在教育惩戒过程中的参与权以及提高教育惩戒的艺术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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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已明确要制定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这在法律方面为教师惩戒权提供了保障。但是,教师惩戒学生面临的困境来源于自身、家长及社会等多方面。解决教育惩戒的实施困境,离不开教师对教育惩戒的正确认识、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与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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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教育惩戒研究承认一个共识,即应当依法实施教育惩戒,但由于对“依法实施”存在不同的解释可能,所以仅此尚不足以准确把握法律与教育惩戒的关系。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教育惩戒乃职权法定活动,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就是由法律决定教育惩戒的相关内容。另一种解释是,教育惩戒乃章程自治活动,依法实施教育惩戒仅仅是要求由法律设定教育惩戒的边界。究竟应采取何种解释,取决于对教育惩戒法律性质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与规章规定,教育惩戒与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不同,它是教育教学行为的特定形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社团中的私法自治行为,因而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应当对应章程自治而非职权法定模式。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应秉持以法为界实施章程自治的基本理念,重视学校章程等文件在设定教育惩戒事项上的自主性,警惕过度强调立法细化和法律解释的思维立场,拒绝仿照行政法直接适用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原理内容,以实现国家强制与学校自治间的恰当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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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后,要基于“儿童立场”“儿童生长”“儿童认知”,激发儿童个体对不规范行为的思考,为促使其行为转向提供方法指导,通过群体激励纠正不规范的行为。教师要智慧地寻找“惩戒”之后教育疏导的最佳路径,让惩戒规则有效落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