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对历次刑法修正进行梳理可发现我国单位受贿罪立法的基本特点,犯罪圈设定较为慎重,仅处罚国有单位的受贿行为。在行为构造上,单位受贿罪保留了自然人受贿罪的痕迹,但又有自身的构造。在罪量因素上,单位受贿罪和自然人受贿罪存在较大的差异。现行立法中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无力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非国有单位受贿问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大大增加了单位受贿罪司法认定的难度。单位受贿罪与自然人受贿罪罪量标准的差异,导致单位受贿罪无法摆脱司法认定中唯数额论的困境。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豁免过于随意的问题。刑法立法应当取消单位受贿罪的身份犯模式,协调单位受贿罪与自然人受贿罪之间的关系,调整单位受贿罪的罪量标准,规范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责任追究的事由。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须以“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为成立要件,但是,实践中已出现用规避“账外暗中”的方式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反商业贿赂的现实已经凸现出我国刑事立法的局限。因此,取消单位受贿罪中的“账外暗中”,使刑法第387条第1、2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趋于一致,无论是出于刑法理论的分析还是反商业贿赂的实际需要,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新罪名司法解释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存在不符合构成要件、不当扩大犯罪主体外延、没有体现犯罪本质和与刑法罪名体系不协调的问题,值得商榷。我国《刑法》应当建立公务受贿罪、业务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的贿赂犯罪体系,并且重定贿赂犯罪的罪名,分别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  相似文献   

4.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准确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是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首要问题。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很多学者主张其与受贿罪的客体一致,应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正当性)",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本质不同于受贿罪,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界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秩序"比较合适。  相似文献   

5.
对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益”如何理解,刑法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认识,但总的来说可以归为两种:一种是将“为他人谋利益”理解为,不管其客观上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成立受贿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客观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才构成受贿罪。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将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益”理解为客观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才构成受贿罪更具有合理性。并且,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为了使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既能做到预防犯罪又能做到不放纵犯罪,应当借鉴日本刑法中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对我国刑法中受贿罪作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6.
受贿罪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构成地位、性质和认定标准,一直是受贿罪适用中的争论焦点。我们不能把不正当利益直接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而只能通过行为有关的用语去界定,对“有枉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7.
也谈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型受贿罪的要件,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但不以已着手实行为限,还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作准备的行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成立。  相似文献   

8.
行为人伪造其他单位印章,篡改发动机编号,贿买非国有公司主管工作人员,里应外合,以废旧发动机换取新发动机,从而骗取公司巨额财物,行为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诈骗罪,应择一重罪处罚。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构成诈骗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应择一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9.
关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有较大的分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否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反腐败斗争中如何做到既不放纵犯罪分子,也不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必备要件,只要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受贿罪的本质相矛盾,受贿的本质是行为人对职务权力运用的廉洁性的破坏,从而损害政府的威信。如一味强调“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则为一些以权谋私者逃脱刑事追究创造了条件。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既包括谋取合法的、正当的利益,又包括谋取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即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10.
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该文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之要件的诸多弊端,即造成刑法理论上的冲突,带来立法与司法上的困惑。从而得出结论,不应以其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1.
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债转股是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方针,本文提出商业银行特别是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对策略:根据国有企业战略调整重新确定投放战略;在企业改制中运用多种形式落实银行债权;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国有企业“债转股”中,采取自主落实、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等方法防范与化解风险。  相似文献   

12.
金世宗完颜雍在位期间,为防官吏贪赃枉法,采取了预防与惩罚相结合的措施:第一,崇俭倡廉,皇帝以身作则;第二,在告诫官吏勿贪的基础上,制定“职官犯赃同职相纠察法”;第三,对犯“赃罪”较轻的官吏给予杖罚,目的是让他们明廉耻;第四,对于再犯“赃罪”之吏,不论赃数多寡,一律除名,而对于除名之吏,重新任用则很慎重;第五,对于贪赃数额巨大之吏,则诛杀或杖后诛杀;第六,皇亲国戚或子弟、亲兵等犯有“赃罪”,同样严惩不贷。由于措施得力,大定一朝的吏治较为清明,世宗遂享有“小尧舜”的美誉。  相似文献   

13.
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表述不尽相同 ,且不够完整准确。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应为两种行为方式 :索取他人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三个必备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建议填补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间接受贿的立法空白 ;完善司法解释 ,以确定本罪之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14.
文艺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和人的整个文艺活动息息相关,人的艺术需要是其中重要的中介。这个中介环节并非是个体性存在,而是以“群”形式存在。各要素间的复杂关系所构成的整个“中介体”引导和指挥着文艺价值在文艺创造和文艺接受中得以生成和实现。  相似文献   

15.
行贿罪在立法上存在阻却性规定,主观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操作性差,客观方面的罪状有失明确,刑罚制度不甚合理。这些都制约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并间接造成了受贿犯罪的屡禁不止。为更有效地预防行贿犯罪,掐断受贿之源,从而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必须尽快完善立法,如对行贿罪和受贿罪统一尺度,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扩大贿赂的范围,完善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16.
为激活新旧知识之间的实质性联系,提高已有知识对接受知识的有效影响,美国心理学家奥苏伯尔(D.P.Ausubel)提出了“先行组织者”(advanceorganizer)的教学策略。研究和应用该理论是成功实施“教学有意义”的前提之一。文章着重探讨了对“先行组织者”理论在五年一贯制地理教学中的理解、应用、外延问题。  相似文献   

17.
冯至早期诗歌可分为"昨日"时期和"北游"时期。"昨日"时期的作品宣扬"爱"和"美"的思想,同时又有着悲剧性的内涵,这与其时处于青年早期的冯至思想发展的状况密切相关;而从"昨日"到"北游",冯至诗风的变化,也可以看作青年冯至接受"成年礼"的心路历程。  相似文献   

18.
宣泄心理是一种特殊的审美心理形态,一种复杂的心理机制,在艺术创作和接受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它具体表征为“激起”和“净化”两个基本特征,使艺术作品产生出“心理治疗”的效果。  相似文献   

19.
贿赂是国家的伴生物,在《左传》中也有相关记载。本文着重分析《左传》中的贿赂所涉及的受贿者、行贿目的、以及贿赂的危害等。《左传》中的受贿者大致可分为国家与个人两类;诸侯国之间行贿多是为了避免战争或追讨叛乱之人,个人行贿一般是为了一己私利。贿赂的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可喜的是已经有不少有识之士认识到了这一点,并用实际言行来反对贿赂。  相似文献   

20.
文章阐释朱光潜接受与背离克罗齐的过程,包括三个阶段;朱光潜选择与解释克罗齐受两个因素的制约:一个是外在社会思潮,一个是内在人生价值,由此朱光潜形成了独有的“人生美学”思想。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