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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因新闻报道涉及公民、法人名誉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与日俱增,对此有些人称它为“新闻官司”,并认为是我国民主与法制不断完善的结果。从某市法院统计的数字分析,这类诉讼中新闻单位和记者构成侵权的占65%。数字本身就足以说明当前应强调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也有人称之为“告记者热”,并认为是一种不正常现象,对此表示不安和焦虑。起码那35%的权利应如何去认识、支持和保护。众说纷纭,笔者在此不加评论。首先笔者赞同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依法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不仅要求败诉的新闻单位和记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还要求他们承担原告为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但是应该看到在这类诉讼中确有一些以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为借口而抵制新闻批评或舆论监督的情况。据报载一位与新闻记者打官司而败诉者却自鸣得意地说:“大不了丢几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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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山战斗英雄、歌手徐良名誉权受侵害一案,徐良获得赔偿共26○○元。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徐良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予准许;但徐良及其委托的律师因诉讼而往返北京和上海两地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两上诉人(指报社和作者)应酌情给予赔偿。”这就是说,这笔费用,不是赔偿徐良名誉受到损害的精神损失,也不是赔偿他因精神损失而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失,而是赔偿他在打官司过程中支付的费用。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在“新闻官司”中,如果被告方报社和作者胜诉,是不是也可以要求败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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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在湖北举行的第二次新闻纠纷与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上,一位北京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中国新闻界败诉多的主要原因是新闻报道中失实严重。据他们抽测检查的新闻纠纷案件表明,在15件新闻纠纷案件中,新闻界的败诉率占1/3,而败诉的主要原因都是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新闻工作者应该是具有多方面的知识,包括政策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说,新闻工作者学习法律知识与学习新闻业务知识一样重要,新闻必须真实是我们进行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的原则。 新闻的真实性包含事实的真实和事物本质的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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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介绍过,演员陈佩斯诉《湖南广播电视报》等侵害名誉权案,以陈佩斯被驳回而告结(见本刊第2期)。这个案子有一个特别引人注目之处,就是陈佩斯在起诉时,请求赔偿损失金额达460255·60元。数额之大,在我国“新闻官司”中首开纪录。难怪香港有家报纸在报道此案时,用了“陈佩斯索赔,狮子开大口”这句戏言。根据陈佩斯的计算,这笔巨款包括“精神损失补偿费”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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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一旦发生新闻侵权,应由新闻机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而记者只对本机构承担行政责任。由于新闻报道失实或报道了不应报道的情况,损害了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以下简称"新闻侵权勺,其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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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4日,又一起新闻官司在福建省泉州市落下推幕。作为被告的《海峡都市报》再次告败。自1983年1月,我国第一起新闻官司《二十年“疯女”之谜》到1994年总共180起新闻官司中,绝大部分是以新闻界败诉而告终。此例只不过是近年来诸多败诉案件中的一例。究竟是什么原因使新闻界在新闻官司中败多胜少?本文拟从该新闻官司作个案分析起,并试图从新闻学、大众传播学与法学的交汇点对这一现象的因源作粗浅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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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记者在行使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常常受到被称之为“告记者热”现象的困扰。自1985年1月上海出现中国解放后第一起“新闻官司”《20年疯女之谜》案至今,因新闻报道涉及公民、法人名誉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与日俱增。据统计,目前全国的“新闻官司”已有700余起(不含那些投诉法院尚未立案审理的以及投诉纪检部门在内部解决的新闻纠纷在内)。记者们由此大声疾呼:新闻舆论监督难啊!为了便于总结新闻工作的经验教训,推进新闻改革,现将“新闻官司”中涉及的主要问题综述如下: 原告与被告从已发生的“新闻官司”来看,原告既有国家机关的干部、企事业的经理(厂长)、影视界的明星歌星,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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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名人官司新闻上版面,这使我想起了“官司新闻”这个名词。请看几年来达式常为别人诽谤的官司;杨在葆为自己肖像权的官司;歌唱演员沈小岑为离婚的官司;滑稽演员杨华生的住宅调换的官司;徐良、游本昌、陈佩斯的“名誉权”的官司;以至最近劳模杨怀远与作家张士敏的一场官司等等,都十分引人注目。是也乎?非也乎?请看法庭最后裁决!这就是近几年来在学习法制、维护法制、运用法制的热潮中,在报纸上新崛起的一个新闻品种。它的外延比法制新闻小,以对簿公堂、打官司为其特征,故暂名为“官司新闻”,我想是不足为怪的。上法庭、打官司每天都会发生很多宗,不是每宗都能构成新闻。这里的官司新闻,是以名人打官司或重要人物的官司为本。从西方新闻价值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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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是党和政府赋予各级新闻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能。新闻载体正确开展好舆论监督也是贯彻党的新闻方针、当好党和人民喉舌、增强自身威信的重要途径。然而,开展舆论监督就容易产生新闻官司,如何在切实履行舆论监督职能的同时又能尽量避免新闻官司的出现,成为当前摆在各级新闻单位面前的一道严肃课题。1983年,上海《民主与法制》杂志第1期发表《二十年“疯女”之谜})的文章,导致了一场长达数年的诉讼。据说,这是建国以来的首起新闻官司。此后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与“经商热”、“集邮热”等同步,出现了“新闻官司热”.先后有2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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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新闻界争说“告记者热”;其实,这说明新闻日益与法律结下不解缘。法律是公正的。新闻需要面对法律反思自身,也需要借助法律使批判和舆论监督取得真正的成效。 A案:一言不慎招来麻烦,一篇200字的“游记”被起诉 1987年9月15日。在丽水日报编辑部,几位年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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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的“新闻官司”中,新闻机构和记者都是当被告。那么,新闻机构和记者当原告的“官司”有没有呢?从道理上说,应该是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叫做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新闻工作要对社会承担许多义务,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等只是其中的一项,我们说的“新闻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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