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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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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井田制相传井田制度是西周时代盛行的一种土地制度,因此,了解井田制度对于了解西周社会的经济关系、经济制度和经济思想都有重要意义。虽然二千多年来,学术界关于井田制度本身的论说纷纭,矛盾和谬误很多,但是从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井田制无非是古代的一种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即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古代史的研究表明,农村公社“是所有民族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的共同现象”①,是古代世界普遍存在过的一种社会形式,中  相似文献   

2.
(一)前封建因素的残存是沙皇制度形成发展的历史根源之一。九至十世纪,当西欧各国封建庄园经济走向成熟,中国唐宋之交封建经济高度发展的时期,俄罗斯民放才开始从军事民主制的农村公社中解脱出来,进入阶级社会。这时,它已不能按步就班地经过奴隶社会再进入封建社会,而直接由农村公社状态跃入封建社会。未经母体充分孕育,必然先天不足,大量前封建因素保留在俄国社会内部。在整个俄国封建社会历史中始终存在着农村公社的某些残余,直到1906年斯托雷平的土地政策开始执行,农村公社才最后瓦解。村社组织多少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与统治阶级作斗争的某些民主方式。这就是俄国封建地方政权中长期存在民主选举机构的原因,尽管这种选举总是操纵在  相似文献   

3.
“井田”自书于竹帛、亮相先秦而来,高文讲章,林林总总,似行云流水,聚讼不休。回顾即将过去的千年中井田制研究的种种是与非,本文认为,信史原则与求真信念,始终是砥砺井田研究走向深入的动力。认为,井田制有两大特点:一为“公田”、“私田”(份地)的区分;一为份地的定期轮换。此二义是判断井田有无、井田性质的核心要素所在。考索三代之迹,可知井田制早在夏中后期即已推行,商代继之,至西周而完备化。井田的内涵,完全符合马克思关于农村公社具有公私二重性的历史命题。井田的性质,就是村社土地所有制  相似文献   

4.
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从土地资源配置、交易费用、外部性问题等几个方面分析了农村公社早期井田制下的土地产权制度,并认为在当时的技术水平下,这种产权制度是有效率的,随着生产工具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制度安排的交易费用降低,春秋战国之际开始了大规模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相似文献   

5.
马克思之所以研究俄国农村公社问题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密不可分。马克思指出俄国农村公社具有"二重性"、孤立性等特点。对待俄国农村公社的走向问题,马克思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在"资本论"时期,马克思对农村公社持中立态度,既不认为它具有生命力,也不反对它有生命力;在1877年《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马克思对俄国农村公社持悲观的态度,认为俄国农村公社有可能遭受资本主义的一切灾难;而在1881年《给维·伊·查苏利奇的信》及其信稿中马克思又持乐观态度,认为俄国农村公社有可能不经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而直接走向共产主义。  相似文献   

6.
关于两汉时期乌桓邑落的社会性质问题,马长寿先生曾在《乌桓与鲜卑》一书中有过论述。他认为,乌桓在入居中国内地前(东汉光武帝以前),其社会性质应是和农村公社相近的邑落公社。井说“邑落公社是农村公社的一种,不能理解为原始公社。”虽然马老未具体阐述这种农村公社的内含,但认为邑落公社是男系男权的时期。范老在所著《中国通史》中,既以乌桓人的习俗作为中国古代存在过原始公社制度的重要旁证,又认为“乌桓社会处在脱离母系氏族似乎不是太久的氏族社会阶段上。”1986年,有人发表文章,不同意马老  相似文献   

7.
宋元明时期,关于转注的研究主要有形转说、声转说、义转说、文字组合说。清代有的学者继承了宋元明时期的声转说或义转说,有的学者提出了新的观点,如互训说、引申说、义转音近说、省文说、多义字加注偏旁说等。现代学者关于转注的解释,从体用的角度上来看可以分为两大派,即用字法说与造字法说。无论是用字法说还是造字法说,基本上没有超出宋代至清代关于转注的研究范围,只有章太炎先生的转注说可谓独树一帜,但不少学者认为这种学说实际上讲的是语言学上的问题,而不属于六书的范畴。在认为转注是造字之法的学者当中,有的对转注字的产生方式及其类型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8.
《楚辞·九歌》虽题为九,然而今天的传本却有十一篇,名实不符。学者们对此有种种辨说,大致可归纳为两派。一派认为“九”为虚数,可涵赅多篇,所以不存在篇数是否相合的问题,宋洪兴祖、姚宽《西溪丛话》等持这种观点。另一派认为《九歌》原实九篇,至于后来何以成了十一篇则有各种不同的解释。有些人认为今传十一篇是后人误分篇章的结果。黄文焕《楚  相似文献   

9.
历代转注研究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元明时期,关于转注的研究主要有形转说、声转说、义转说、文字组合说.清代有的学者继承了宋元明时期的声转说或义转说,有的学者提出了新的观点,如互训说、引申说、义转音近说、省文说、多义字加注偏旁说等.现代学者关于转注的解释,从体用的角度上来看可以分为两大派,即用字法说与造字法说.无论是用字法说还是造字法说,基本上没有超出宋代至清代关于转注的研究范围,只有章太炎先生的转注说可谓独树一帜,但不少学者认为这种学说实际上讲的是语言学上的问题,而不属于六书的范畴.在认为转注是造字之法的学者当中,有的对转注字的产生方式及其类型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0.
战国时代有没有土地买卖?持战国土地买卖说的同志,依据有二:(1)《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的话说: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卖买”。(2)《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载,赵括“曰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其实,这两条史料都不足为据。《汉书·食货志》虽然引用了董仲舒说商鞅“除井田,民得卖买”的话,但《战国策》、《史记》却只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各以差次名田宅”,根本没有土地买卖之词。就连班固  相似文献   

11.
从基辅罗斯时期直到上世纪20年代,长久以来农村公社一直是俄罗斯农村基本的社会组织,在俄国历史发展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俄国农村公社的研究无论是对俄国本身还是对我国自身的发展都具有特殊的意义。从19世纪中叶以后至今,俄国、苏联学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国内学者对俄国农村公社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许多成果,为进一步研究俄国农村公社问题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相似文献   

12.
“井田”是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土地制度。自马克思主义传入我国以来,学术界对井田制的实施情况及其性质,进行了大量的研讨工作。但是迄今为止,仍然是众说纷纭:认为它是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基础者有之;认为它是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的田制者有之;认为它是封建农奴制的生产方式者有之;认为它是完全出于幻想的“乌托邦”,亦不乏其人。上述许多意见的一个共同弊病,就是都把井田制静止地、片面地去研究。本文拟对井  相似文献   

13.
前进与倒退     
陈鲁直 《科技文萃》2001,(10):33-34
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认为社会主义是从资本主义发展而来的,这是客观的历史规律.19世纪末,晚年的恩格斯回答俄国经济学著作家、<资本论>俄文版译者丹尼尔逊的问题,说要指望靠俄国的农村公社挽救俄国不必经受资本主义制度的苦难,首要的条件是,资本主义体制在它最先产生的西欧国家的消灭.这也就是1882年马克思恩格斯为俄文版<共产党宣言>所写的序言中的观点,即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社所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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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美国语言学是美国或称北美学者进行语言分析的几种方法的统称。二十世纪初期的美国语言学家和Saussure持相同观点,即语言学是结构语言学。就其最广泛的意义来说,结构语言学指的是把语言看作是本身具有语音特点、语法和词汇的一个独立系统的任何语言研究;从狭义上说,就是布拉格学派等欧洲语言学家的研究方法。他们主  相似文献   

15.
在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中认为中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派别和个人比较多。他们高估中国资本主义力量,认为中国是资本主义社会。持资本主义社会说的主要有两大派别,最具代表性的是托派。托派观点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苏联托派是资本主义社会说的提出者,陈独秀是中国托派最具影响力的代表,他关于中国社会性质问题的见解是中国托派最具代表性的观点。在托派中持最极端最片面观点的是"动力"派,刘仁静的观点则离客观现实最近。资本主义社会说作为直接对立面,为马克思主义者和我党正确认识中国社会性质问题和中国革命根本问题起到了催生作用。  相似文献   

16.
半个多世纪来,学者们给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了各种各样的解释。《亚细亚生产方式学术讨论会纪要》中把它归纳为“六大说”,即原始社会说、奴隶社会说、封建社会说、混合阶段说、东方特有的阶级社会说和经济形式说。而持同一说的学者们的意见也不尽相同。到目前为止,各派  相似文献   

17.
“异化”是马克思哲学的中心概念 ,马克思是人道主义者的观点在西方世界颇为流行 ,尤其在西方马克思主义那里。马尔库塞、弗洛姆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著名代表 ,就持这样的观点。这种观点实质上是错误的。这是因为 ,异化论的人道主义 ,是 184 4年时期马克思哲学的特征 ,是不成熟的马克思的哲学思想。通过对马克思哲学发展轨迹的考察 ,不难得出这一结论。马尔库塞、弗洛姆的这一观点在西方世界影响很大 ,也影响到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 ,因而探讨这一问题 ,不仅具有学术意义 ,而且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以马克思对农村公社的认识过程为视角解读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就不难发现他虽然在19世纪50年代初开始研究农村公社,但直到晚年才形成对农村公社的准确认识;最初他将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视为原始公有制遗存并推导出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最后将农村公社置于原生形态向次生形态的过渡阶段并形成农村公社两重性的认识,且不再用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表述公社公有制。梳理马克思对农村公社研究的学术历程,可以探寻出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形成和发展的学理轨迹及其准确内涵。  相似文献   

19.
许多学者都承认西周曾经存在过公社,至于是什么性质的公社,则众说不一,有的曰“农村公社”,有的甚或更具体地指为印度的村社和日尔曼人中的“马尔克”。然而,仔细研究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所论列的农村公社的主要特征,便会发现,它与中国西周公社的情况完全大相径庭。马克思说:“‘农业公社’是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这同按血缘宗法关系组织在一起的西周公社毫无共同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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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有两种俄译文;一种由李普什次(Е.Э.Лцпщиц)译出,刊在“拜占庭社会经济史文献汇编”,莫斯科,1953年,页103--108。另一种译文,见格拉青斯基编“中世纪史文献”卷一,莫斯科,1953年,页190--198。本译文是根据前者重译,但是遇有出入很大的条文,则根据后者加注,以资比较。拜占庭封建关系进展的过程,是从第七世纪中期延续到十一世纪末期。这一时期可分成两个阶段:(1)从第七世纪中期到第九世纪中期,即自由农村公社占优势的阶段,当时封建制度还只是在形成的阶段,封建贵族政权还没有十分巩固,足以消灭自由农村公社;(2)从第九世纪到第十一世纪末期,即封建关系充分发展的阶段,那时,封建关系已成为拜占庭的统治制度。拜占庭的农村公社维持得比较久长,反抗大领主的掠夺,也比较有力。其原因是,当拜占庭农村公社正在开始崩溃的时候,斯拉夫部族侵入,定居于巴尔干半岛和小亚细亚,带来了自由农村公社制度;这有助于当地农村公社的维持和巩固。所以,农村公社成为第七世纪到第九世纪时期的拜占庭农村经济生活的基本形式。下引“农业法”并不是一种由政府制定的法律,而是拜占庭人和斯拉夫人关于农村公社的习惯法;它的出现时期约在第八世纪中期(也许在第八世纪后半期)。它是关于第七——九世纪拜占庭土地关系史的最重要资料,反映出拜占庭农村公社的生活情况,从这里可看出耕地是在公社的自由农民手里,所有未分“公地”和磨坊仍属于公社所有。农村间发生疆界争执时,公社出面进行诉讼。同时,农民有交换份地之权。土地所有者不得拆除别人在其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土地在收获之后,可作为牧场。另一方面,在公社里农民阶级已开始瓦解,财产已不平等。有些农民由于无力耕种而放弃自己的份地,有些农民耕种别人的土地,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什一税。同时公社的富裕农民不仅有牲畜、劳动工具,而且有奴隶。此外,农业法中还列举各色各样的违法处分和罚款。从这法典中我们也可找到关于拜占庭农村广泛流行的谷物种植、葡萄园、园艺和畜牧等等的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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