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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以贵州“习水案”为线索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嫖宿幼女罪在立法上存在缺陷.从犯罪构成上来讲,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现为强奸罪)、猥裹儿童罪客观要件完全或部分重叠,客观上赋予了幼女的性自主权,与保护幼女权益的立法目的相背离;从犯罪的停止形态上来看,未遂和既遂难以区分;从罪数来讲,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处理原则相冲突;从刑罚上看,配刑不科学,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易放纵犯罪分子.应该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废止嫖宿幼女罪,将其纳入奸淫幼女罪和猥亵儿童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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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之罪与罚探析——以贵州习水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春妮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0,30(2):29-31,36
习水嫖宿幼女案引起了舆论界和学界对嫖宿幼女罪的再度探讨.从解释论角度看,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构成法条竞合.对与幼女发生性交但无加重情形的嫖宿行为应定嫖宿幼女罪,对与幼女发生性交有加重情形的嫖宿行为应定强奸罪,以性交以外的其他性淫乱方式嫖宿幼女的应定嫖宿幼女罪.从立法论角度看,嫖宿幼女罪不当地赋予幼女以"性同意能力",与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相悖,且其在刑法分则罪名体系中的位置也不符合该罪应有之法的精神.应当取消嫖宿幼女罪,将与幼女发生性交的嫖宿行为与以性交以外的其他性淫乱方式嫖宿幼女的行为分别纳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中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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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华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6):152-155
嫖宿幼女罪,是指以支付报酬为代价,不违背幼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宿幼女罪是妨碍社会风尚的犯罪,是拟制的法定犯。嫖宿幼女罪之弊端:抛弃了对幼女身心健康的重点保护原则,赋予了幼女的性意思能力与意志能力,为对幼女的性犯罪提供了减免罪责的借口,致使猥亵幼女的犯罪形同虚设,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难以界定。刑罚适度化与轻刑化是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完善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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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从理论上看,严重冲击中国传统文化,违背了国人的道德底线,侵害了幼女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从立法上看,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客观要件存在着完全或部分重合,客观上赋予了幼女的性自由权,与民法规定相悖.从刑法上看,量刑与罪行相应的刑法原则相背离,司法实践中极易放纵犯罪分子.正确的做法是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的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从而在刑法上给幼女身心健康以最大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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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应重新置于强奸罪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龚红卫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0(5):58-62
1997年刑法将嫖宿幼女的行为从原先强奸罪下的一种行为方式独立成为嫖宿幼女罪,不利于保护幼女法益,导致刑法分则体系滋生矛盾,对刑法基本原则产生了冲击,司法实践中面临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形态不好把握的难题。应将嫖宿幼女罪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废除,将其重新置于强奸罪条款,还原嫖宿幼女行为的本来面貌,维护刑事立法平等保护幼女的初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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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俊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4):53-57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态: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然而,应当看到的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不论是从立法论上考量,抑或与相关罪名的关系比较,还是从具体的法定刑设置上进行分析,嫖宿幼女罪的存在都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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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和理论通说皆认为,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既遂标准为“接触说”,然而“接触说”既无法律依据,也无理论依据。“接触说”的存在不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易导致受害幼女“污名化”,造成“客观归罪”的现象,且对行为人量刑畸重。该罪的保护客体并非幼女“身心健康”,而是幼女“不可侵犯的性交权利”。该罪的既遂标准应该采取“插入说”。区分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未遂与猥亵儿童罪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相似文献
8.
王群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1):59-63
嫖宿幼女罪因仅量刑过短深深刺激着民众的道德神经,为此民众纷纷要求改革直至取消该罪的存在.与此同时,法律精英群体却与民众展开了“角力战”,认为嫖宿幼女的存在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二者的激烈碰撞让立法者与司法者似乎感到“无所适从”,陷入了一种选择困境.为此,在二者博弈的基础上,应将嫖幼罪修改为‘对儿童的性侵犯罪”,以使该罪能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又给予潜在的罪犯最大的震慑与规制。 相似文献
9.
德国刑法学家迈尔,曾就读于海德堡大学,其受新康德主义和法律新实证注意的影响,继承和完备了贝林的犯罪论体系,后学者将其构成要件理论程"贝林-迈尔构成要件论,也有学者考虑到迈尔提出主观的违法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而将其与梅茨格尔并称为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领军任务,可见迈尔理论是架在古典犯罪论体系和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桥梁. 相似文献
10.
<正>中国元朝正律中,就有明文规定:"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女。"将成年人与13或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视为法定强奸,这本是现代国际通例。中国1979年刑法典本也规定"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然而1997年修订刑法时,却背离这一国际惯例,设立了一个独特的"嫖宿幼女罪",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相似文献
11.
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和高龄老年人的权益,应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教唆或针对高龄老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应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童工"的年龄上限提高至"未满18周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还应在《刑法》总则中界定"儿童"的年龄。为了加大对幼女的保护,应同时取消"嫖宿幼女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并修正"强奸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刑法规定。 相似文献
12.
毒品代购“蹭吸”行为是指代购者代购毒品后与托购者当场分食,或收取部分毒品以供日后吸食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存在着贩卖毒品正犯论、非法持有毒品论、不构成犯罪论等分歧意见。微观层面上,该行为不满足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不具备牟利目的,客观上并无贩卖行为,且并未侵害贩卖毒品罪的保护客体;宏观层面上,该行为“贩毒化”将会引起“处罚不均”和“吸毒入刑”的问题。故毒品代购“蹭吸”行为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或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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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博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26(10)
自1997年刑法修订增设侵占罪后,有关该罪行为构成要件的认识一直难以统一,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案件的正确认定.根据该罪的设立目的以及对外国刑法关于侵占犯罪立法的借鉴,在结合主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基础上,侵占罪的客观行为应由持有、非法占为己有以及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还三个要件构成.建议将刑法第270条第二款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修改为侵占脱离物罪,并相对于第一款普通侵占罪处以较轻的刑罚,以求罪责刑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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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隐性营销如果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则需要我们借助刑法来追究隐性营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奥运会隐性营销行为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便可能涉及刑法上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经营罪和虚假广告罪等罪名.我国立法应当降低奥运会隐性营销入罪门槛,不将营利为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且不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作为入罪的必要标准.同时,立法者应当根据奥运会隐性营销侵权行为的轻重程度,增加资格刑,加大罚金刑,调整量刑幅度,使奥运会隐性营销得以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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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威 《德宏教育学院学报》2009,18(2):9-11,3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历来被刑法学界认定为一个固定的模式,即一种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辩证关系。但是,在考虑犯罪要件构成时却从来不给犯罪对象一线机会而坚决地维护犯罪客体的核心地位。然而,在对“犯罪客体”进行定义的学说中也出现了不少争议。笔者在无心动摇犯罪客体要件地位的前提下欲对犯罪客体概念作个补充,并以此为契机将犯罪对象纳入犯罪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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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主张重构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转而全面移植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移植论"者认为,我国犯罪构成存在逻辑问题及缺乏出罪机制。我国耦合的犯罪构成理论,四个要件之间逻辑关系紧密,符合人们认识犯罪的一般规律;四要件既是积极的入罪要件,也是消极的出罪要件,具有出罪机制。"移植论"者对该问题的批判缺乏务实性和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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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阻却论是我国犯罪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现存的犯罪论体系的四要件说中,将违法阻却论排除在外,这就使得,改革四要件说成为必然,在英美与日德的犯罪论体系中,最适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框架的是日德的三阶层说,本文对违法阻却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演变进行学术的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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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意识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犯罪论体系中是否需要违法性意识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而违法性意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也与一国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和刑事政策息息相关,它反映了一国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谦抑性和人道主义的程度。文章通过分析违法性意识的相关理论,得出适合于我国犯罪论体系的违法性意识理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