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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亦可 《商情·科学教育家》2007,(12)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1对“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斡旋受贿罪的前提。所谓“职权”,指行为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所谓“地位”,是指行为人所在的领导岗位,在领导身边工作或者担负的特殊工作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所形成的影响力。但在如何理解“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上,我国理论界没能形成统一的认识。这一含义的模糊性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利用职权或地位的行为在现实中的表现错综复杂,法律不可能对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造成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纷争不断,而且导致了司法部门在具体实务操作中的抉择艰难。1.1对“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1.1.1观点认为,是指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职务上的制约关系的便利条件。这种制约关系具体可分为两种:一是纵向的制约关系,即上级领导对下级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二是横向的制约关系,即不同部门、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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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亦可 《商情·科学教育家》2007,(4):159-161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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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进智 《山西教育(综合版)》2010,(6):23-23
晋中市教育局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要求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清清白白做官,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为此,规定了“五不准”,即:不准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假公济私,侵吞国家财物;不准私设“小金库”,铺张浪费。,请客送礼;不准利用招生、职称评聘、补充录用教师、评模评优等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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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明祥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8(1):24-29
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型受贿罪的要件,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但不以已着手实行为限,还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作准备的行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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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华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1(4):43-47
学界对行贿犯罪中“不正当利益”能否等同于“非法利益”有所争议,但肯定性观点比较妥当,而且“不正当利益”是指“非法利益”也曾有司法解释采用,“非法利益”评价的标准是法律。只要采取行贿手段谋取的利益,无论该利益是否合法,都应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司法解释的“谋取不正当利益”采纳了“手段不正当说”。“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属于对“谋取不正当利益”做一般解释之后又做的一种特别解释规定,可简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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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有较大的分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否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反腐败斗争中如何做到既不放纵犯罪分子,也不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必备要件,只要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受贿罪的本质相矛盾,受贿的本质是行为人对职务权力运用的廉洁性的破坏,从而损害政府的威信。如一味强调“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则为一些以权谋私者逃脱刑事追究创造了条件。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既包括谋取合法的、正当的利益,又包括谋取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即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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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必备要件的争论及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的争议及认定等三个方面层层递近的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于认定收受型受贿的必要性、客观性。同时,从刑法原理及刑法解释学的角度,以经过理论完善的新客观说中的许诺说为基准,分析了“他人”与“利益”的基本含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表现形式,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予以了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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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17,(4):79-87
权色交易发案率高,诱惑性、腐蚀性强,社会危害性重,但因调查取证难、不经济、不好认定等因素,一直被反对入罪。权色交易入罪,谴责的是因满足性需求而带来的公权力的滥用,而非对性提供者自愿性行为的刑法评价,建议增设性受贿罪和性行贿罪来规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威胁、要挟他人提供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接受他人提供的性服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是性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成立性行贿罪。因其量刑情节的认定需要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建议其法定刑可以参照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并适当偏低。当行为人的权色交易构成犯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能更好地起到一般预防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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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表述不尽相同 ,且不够完整准确。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应为两种行为方式 :索取他人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三个必备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建议填补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间接受贿的立法空白 ;完善司法解释 ,以确定本罪之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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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均青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2):40-45
采用我国连亏2年、3年又扭亏的106家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构建模型,进行实证检验,总结出对亏损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实证研究的结论,亏损年公司在亏损年利用经营活动应计利润调减净利润,大亏一把,在扭亏年利用经营活动应计利润调增利润,实现扭亏为盈,避免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指出盈余管理实质上违背了中立性原则,会误导利益关系人的相关决策,阻碍资本市场的发展,并提出几点建议以缩小其空间范围,以便为证券监管提供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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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娅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3(3)
高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从事的是一种教育教学服务工作。从高校教师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实际享有的控制权和对大学生的影响力来看,高校教师谈不上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高校教师不是商业受贿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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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纪委、监察部在其官网宣布山西4名官员被“双开”,其中晋中市委原副书记张秀萍和高平市原市长杨晓波,除“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外,均有“与他人通奸”行为,这是历来通报中对违纪女官员首次采用“通奸”字样。有人对此次通报女官员“通奸”颇有微词,甚至有人说有侵犯个人隐私之嫌。难道男官员与人“通奸”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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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芙伊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12(4):86-89
受贿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坚决彻底地打击受贿犯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是国家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和治国方略。当前,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受贿罪的“直接故意”、“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受贿与接受正当馈赠的法律界限等构成要件产生了一些分歧。鉴于受贿罪具有重大的理论、实践和政治意义,有必要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