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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4月 ,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规定出版文字作品的报酬有三种支付方式 :稿酬、版税、一次性付酬。一次性付酬主要适用于报刊 ,图书出版不常用 ,故略去不提。因此 ,作为舶来品和后来者的版税 ,便和稿酬一起成为目前我国图书出版界两种最主要的付酬方式。按《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稿酬是指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 ,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 (即基本稿酬 ) ,再根据图书的印数 ,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 )。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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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出版社对其出版的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社应将所得全部报酬的60%支付给著作权人。 第十五条 出版者已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由于非著作权人原因导致作品未能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者应按合同约定使用作品付酬标准的60%向著作权人支付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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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的广播节目版权保护与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春理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1,(3)
2009年11月,国务院出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付酬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录音制品播放费用,广电媒体免费使用录音制品的时代宣告结束。随着广电机构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谈判取得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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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版权局颁发了《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和《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现就与《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有关的问题回答如下: 1、什么是法定许可使用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完整的含义是使用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付报酬。这些情况包括图书出版、拍摄电影、电视、录像,对作品进行改编、翻译、编辑后再使用以及使用未发表的作品等。在这些情况下,著作权人的权利是不加任何限制的。付酬的标准和方式既可以按国家的规定,也可以由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但是,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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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参考》1997,(5)
日本出版社图书市场单价通常是由间接定价法与直接定价法确定的。 日本图书间接定价法主要由5大要素构成:1.成本费用 包括图书制作过程中的纸张、制版、印刷和装订等硬件费用,其中纸质、印质、页数和精装等成为制约成本费用的关键。2.版税费用 支付译著者的稿酬依作品形式按图书价位比率和发行册数而计,小说、随笔、评论等文型版税率为书价的10%,即版税额=图书定价×版税率×发行册数。译本基本版税或版权费为书价的5%,随印数增加版税率最高增至8%,此外,支付译者版税率为书价的5%,总之,版权费与翻译费率之和不低于10%。3。编辑费用 包括编校、装帧设计等费用。4.销售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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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是,第217条中的"复制发行"是一个完整的用语,中间没有标点符号,这引发了一个法律解释方面的问题:这里的"复制发行"是指"复制或发行"还是"既复制又发行"呢?[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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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介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版权局于1999年4月5日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它反映了现阶段广大作者和作品使用者的意愿,符合目前文化市场价格水平,为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1-《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是否为强制性的规定?该规定为指导性和指令性相结合,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付酬标准。它体现了合同优先原则,给予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较大的自由约定空间。一般情况下,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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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 第三条 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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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网络时代的迫切要求。这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和与其相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优秀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经过初步学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现提出7点建议,供有关立法部门参考和广大著作权人思考。1.建议删去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五款。将图书、期刊等作品,赋予公共图书馆可以在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内读者阅读馆内收藏的已发表的作品。这扩大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客观会侵犯著作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犯期刊的汇编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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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曲谱出版物的劳动计量及报酬问题的现状1.曲谱出版物没有法定的计量标准。大到行业统计工作,小到编校人员的劳动定额,都是以字数为计量标准的。稿酬支付基本上也是按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执行的。1999年8月3日,国家版权局发过一个通知,对贯彻实施1999年4月颁发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作了若干说明,其中第2条说:该“《规定》只适用书、报、刊等以纸介质为载体,经合法授权出版的文字作品。电子出版物、网上使用作品等情况下使用作品,不适用该《规定》。有关美术、摄影等作品的付酬标准将另行制定。”从这个《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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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 5月14日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认真做好报刊转摘作品付酬及收转工作的通知》,称根据著作权法规定,(1)报刊转摘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原作首次发表的报刊名称和日期。(2)报刊转摘作品,应向著作权人付酬。每千字2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不足500字按千字作半计算。经国家版权局特殊批准的除外。(3)报刊转摘作品,著作权人不明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著作权使用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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