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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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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然而立法对于该罪主体进行了概括性表述,以至于司法实践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可变性。从立法原意、受贿罪的本质以及社会发展形势看,"近亲属"应限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内;对关系人应联系相关因素进行动态认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仅包括四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纳入本罪的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层出不穷,这其中尤其以贿赂类犯罪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引人注目。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实践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还存在分歧;加之当前受贿犯罪的手段趋于隐蔽化、多样性,使得认定受贿犯罪的主体更加困难,同时也变得日益迫切。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是有效打击受贿犯罪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3.
97《刑法》对79例《刑法》及《补充规定》中有关爱贿罪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共犯问题,97《刑法》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非国家工作人员仍可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立法上的这一差异,主要是基于两罪客体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中的作用的区别,以及突出对受贿犯罪惩治的针对性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4.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影响力交易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国刑法可以在贿赂物的范围、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犯罪的罪名设置等方面对《公约》予以借鉴和吸收,以完善中国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5.
对历次刑法修正进行梳理可发现我国单位受贿罪立法的基本特点,犯罪圈设定较为慎重,仅处罚国有单位的受贿行为。在行为构造上,单位受贿罪保留了自然人受贿罪的痕迹,但又有自身的构造。在罪量因素上,单位受贿罪和自然人受贿罪存在较大的差异。现行立法中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无力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非国有单位受贿问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大大增加了单位受贿罪司法认定的难度。单位受贿罪与自然人受贿罪罪量标准的差异,导致单位受贿罪无法摆脱司法认定中唯数额论的困境。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豁免过于随意的问题。刑法立法应当取消单位受贿罪的身份犯模式,协调单位受贿罪与自然人受贿罪之间的关系,调整单位受贿罪的罪量标准,规范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责任追究的事由。  相似文献   

6.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日渐倾向于否定立法明确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做法,而此后如何设置受贿罪的犯罪门槛,理论界和立法、司法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目前有"概括数额+情节说"、"情节说"、"数额要素否定说"三种观点。从更好地体现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发挥刑法的行为指引功能等目的考虑,对于受贿罪犯罪门槛的设置,应当废弃明示、刚性的数额、情节标准,而采取隐性的方式,由司法人员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受贿的主体、行为方式、谋取的利益性质、危害后果、数额等犯罪门槛的组成因素来考虑是否入罪;对于数额较小的受贿,在具备其他犯罪门槛的组成因素时也应定罪。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司法机关也要注意依据但书条款,将一部分情节轻微的受贿行为作出罪处理,相应的司法观念也应当有所变化。  相似文献   

7.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刑法修正案(二)对刑法第342条的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该修正案对保护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阐述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司法适用中较难认定的犯罪对象和客观方面;理性思考了本罪罪名不能准确反映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结果情节规定欠明确,仅有本罪不足以对直接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给予有效的刑事惩罚。  相似文献   

8.
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重大修改.该罪犯罪主体是一切参与到生产、作业中的人员,犯罪客体是生产、作业中的公共安全,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对具体生产、作业领域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惩罚之一.  相似文献   

9.
影响力交易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随着公约在我国的生效其国内化也为刑法学界所关注。影响力交易的有关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行贿和受贿犯罪中有所规定,但在受贿主体贿赂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一致。我国不必直接引进影响力交易的规定,而只要在传统行贿受贿规定的基础上对贿赂犯罪的主体和贿赂的范围上有所调整即可。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我国受贿犯罪分子采取的手段和方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社会公正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遏制这一趋势,《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笔者将从本罪的四大构成要件着手,通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阐述,以期对该罪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相似文献   

11.
“性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新形式,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目前刑法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使性贿赂成为法律的死角,无法予以惩治和打击。性贿赂危害极大,必须在法律中尽快加以规定。在性贿赂的犯罪过程中,女性多为犯罪载体,原因在于社会风气的熏染、女性面临的社会困境、腐朽观念的影响以及充当性贿赂工具女性自身的原因。由于性贿赂隐蔽性的特点,对性贿赂定罪、量刑和取证很困难,但这些性贿赂无法入罪的理由缺乏法理基础。性贿赂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我国古代就已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国外和港台地区关于性贿赂的成熟的立法经验也可供我国内地借鉴,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性贿赂入罪可采取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定罪量刑。作为有别于普通的贿赂犯罪,性贿赂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各种情形法律可予以较详尽的规定。对于涉案妇女,则分别以刑法中的行贿罪定罪处罚或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制裁。  相似文献   

12.
新的刑法修正案(七)对斡旋受贿的有关规定有了新的调整,扩大了这一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而新的变化引起了对没有变化的原条文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的反思。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制约关系,当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时,行为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必然产生影响,刑法没必要将便利条件设为刑法要件。刑法第388条与一般受贿存相比有着自己的独立罪状,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罪名,斡旋受贿。  相似文献   

13.
丁旭 《大连大学学报》2009,30(2):106-109
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对斡旋受贿的有关规定有了新的调整,扩大了这一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而新的变化引起了对没有变化的原条文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的反思。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制约关系,当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时,行为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必然产生影响,刑法没必要将便利条件设为刑法要件。刑法第388条与一般受贿相比有着自己的独立罪状,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罪名,斡旋受贿。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一种新型的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诸多方面存有争议.针对目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的缺陷,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标准,对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分析,为我国将来之修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5.
新修订的刑法第384条有关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罪名及犯罪的表现形式等几个方面,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问题。为使对该罪的规定具备严密性,还应作必要的修改。  相似文献   

16.
新修订的刑法第384条有关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罪名及犯罪的表现形式等几个方面,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问题。为使对该罪的规定具备严密件,还应作必要的修改。  相似文献   

17.
单位犯罪作为刑法所规制的犯罪行为的一种,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法律关于单位犯罪成立范围的规定逐渐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犯罪问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顺应时代潮流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作出增加和修改,扩大了我国刑法调整的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本文从刑法理论界关于单位犯罪成立范围的不同观点入手,分析国外和我国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并对其在我国现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作出的规定进行评析,以期为我国单位犯罪的研究出一份力.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拓展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行为类型,完善了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规定.但仍存在危险驾驶罪犯罪客观方面不完整,刑罚配置不合理,入罪标准不明确等不足,应当修改立法,出台司法解释,扩展犯罪行为类型,完善刑罚体系,细化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增设了利用影响力交易罪,其在犯罪主体上首次确立了关系犯,在行为方式上将斡旋受贿行为无限延伸;本罪主体与请托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不同的共同犯罪形态;本罪行为的性质是斡旋受贿,为保持刑法分则第八章同类客体的统一性,需要对关系犯的自然身份给予法定化,并看作是法定身份的投射。  相似文献   

20.
随着行、受贿手段的逐步改变,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贿赂,其范围、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面对现实中出现的新的贿赂形式,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存在着局限性。对贿赂进行宽泛规定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有利于促进反腐倡廉、惩治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完善和谐社会环境的科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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