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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欣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15,(4)
罗马法的契约必守原则在整个契约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始终发挥着积极的指导作用。我国《合同法》第232条规定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为实现该制度与契约必守原则的平衡,有必要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做出一定限制,为避免权利滥用,宜参照德国法,对该权利的行使附加一定的条件;关于解约人的提前通知义务,我国仅规定“合理期限”,而日本民法典采用经过申告一定期间后终止合同的模式,从而避免突袭非解约人的生活安宁状态,值得借鉴。最后,关于租赁合同解除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明确强调“毋害他人”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保险合同的解除关系到保险合同各方主体的权益,极易引发矛盾冲突。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虽然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仍不足以协调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权益冲突。其中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与被保险人受合同保障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尤为明显。学术界对此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基于合同的利他性、意思自治以及信赖利益等理论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不无必要。 相似文献
3.
应海东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8,(2)
本文通过对我国《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与《技术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结合司法实践及外国合同立法与国际条约有关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提出进一步完善与修订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除权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4.
合同解除权主体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春元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1(1):92-95
无法通过强制实际履行的合同,一旦出现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其解除在所难免。《合同法》第94条“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理解为“合同各方当事人”,如此,并不必然损害交易安全;相反,更为节省社会资源,也更为实际。 相似文献
5.
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聘用合同是一个新鲜事物,伴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聘用制度也会逐渐完善。完善聘用制的最关键因素在于使制度本身成为一个有法可依的制度,现阶段高校与教师之间关于聘用制的争议主要来自聘用合同的解除权。在此,通过对聘用合同的性质研究,提出对高校教师的聘用合同中解除权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6.
崔龙芳 《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17,(1):65-68
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解除权由守约方享有。"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支持了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打破了传统认知。以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司法案例为基础,结合合同解除的目的论与功能论、违约救济的选择理论和效率违约理论这三个理论,可以得知,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具有正当性。并非任何违约方、任何违约情形都可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受一定的限制。根据该权利可能为形成诉权或者请求权的性质,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行使。 相似文献
7.
彭丽容 《聊城师范学院学报》2010,(4):47-51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的基本属性,保险合同作为商事合同中的一种,具有合同之相对性的特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参与人有其特殊性,缔约时的信息义务告知人的特定性,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通知义务的性质,均不改变相对性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属性,合同相对性在整个合同法理论占据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8.
李欣豫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27)
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具备,只是使合同关系中非违约方当事人取得合同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需要根据对自身利益的综合考量,决定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来解除合同.只有合同解除权人依照一定的程序行使了解除权,才会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同时应当对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进行完善,从而实现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有效行使. 相似文献
9.
论利他合同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利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 ,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近现代合同法的演变使利他合同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与世界各国十分重视通过立法确立利他合同相反 ,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利他合同。本文旨在把握利他合同的真正内涵 ,提出了我国利他合同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0.
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亚非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8,22(9):72-76
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在其自身利益遭受违约方的行为严重损害时可以采取的一种违约救济权利。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作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实现的一种方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将导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因此,其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理论界及实务界看,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及其法律后果认识颇有差距。笔者以为,研究合同解除制度中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发挥理论对实务的指导作用,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交易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鸡西大学学报》2017,(5)
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发展产生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依据的义务。依学界通说,附随义务之违反通常不生合同解除之权。通过理论和案例分析,附随义务之违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首先,通过对各国法律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虽各国对合同解除权产生条件的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理念类似,最终都可归结为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次,附随义务之违反属于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行为,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通过解释能够成为附随义务之违反适用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再次,结合合同目的判断理论,对违反各类型附随义务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各类型附随义务之违反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12.
周大力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4)
本文对合同法实施以来,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立法依据进行了有益的探讨。特别是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情形下,解除权行使期限没有明文规定的利弊进行了全面阐述和辩证分析,反驳了以单一司法解释中解除权行使期限规定类推适用所有合同类型的观点,提出解除权行使期限在法律适用上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时应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无法律规定或者无当事人约定时应适用不定期行使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新观点。 相似文献
13.
周力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27(3):9-11
从聘任制的实质而言,实际上意味着是一种合同制度,聘用制度是以法律形式规范聘用关系的一种新型制度。其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部分往往就是合同的解除,尤其是教师对聘用合同的解除。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高等学校聘任教师,都需要签定聘用合同,而且高校为了方便和其他一些考虑,合同都是一种格式合同。在大多数高校的聘用合同样本中,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往往都是规定学校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而对教师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一般则不予写明,要么笼统的写一句“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可以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4.
概述非蓄意违约的标准,并分析出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性及行使方式,然后对行使方式进行比较,总结出这些方式的优缺点,论证非蓄意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限定,全方位、 多角度的探析非蓄意违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论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自力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1,29(2):75-78
保险合同无效时,保险人应当退回保费。对于因合同无效导致的保险人保费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损失以及缔约费用等其他损失,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孔佰洪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4,(2):122-123
在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实际运用中,尤其是在经济纠纷以及民事纠纷中,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本文以保险合同之概述、保险合同之主体、保险合同之效力、保险合同之终止等四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展开论述,以期能够详细地对保险合同之若干法律问题做简单的论述,对民商事行为能够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7.
蔡欣欣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3):1-5,32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保护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较为成熟,但我国《合同法》并未确立第三人权利制度。通过历史法学派法律进化的法史研究方法可发现,该制度在崇尚契约自由、保护信赖利益和节约交易成本等方面有特殊的价值。因此,建议在该制度建构方面可通过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给付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强制履行请求权和解除合同的参与权等方式完善对第三人之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徐自力 《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7,25(1):51-54,69
保险合同应当是要式合同,在保险人签发保单时成立,但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的,在支付保险费时成立。合同成立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时合同生效,但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生效附加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应当是双方约定的时间,保险人在保单中单方面确定的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应溯及至支付保险费之时。 相似文献
19.
王金石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83-86
说话者的利益倾向性角度,虚假话语可分为利他型虚假话语、利己型虚假话语、既利己又利他型虚假话语。其中,利他型虚假话语的交际目的是维护或实现听话者利益,具有善意性与无偿性特点。研究利他型虚假话语有助于人们客观评价虚假话语,正确认识虚假新闻、虚假广告等社会普遍存在的语言现象。 相似文献
20.
薄燕娜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50-156
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了人寿保险合同指定移转制度。在保险市场退出中为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之必要,人寿保险合同的存续依赖于保险监管机构的强制管理。然而,行政权介入私法领域中债的处分因其侵犯宪法所保障的财产权而遭遇诟病。为此,人寿保险合同指定移转应当以保有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合同移转处置权、维护保单持有人权益为前提进行"去强制化"的改造,并引入保险合同变更制度以为救济。在规定有伴随保险合同移转的保险合同变更制度的域外立法中,与我国台湾地区相较,日本法中保险合同移转去强制化以及合同变更中赋予投保人知情权与异议权的规定尤其值得参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