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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民法典》未规定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其性质及效力处于尚不明确的状态,因此司法实践中二者的权益对抗处于相持不下的境地。虽然《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中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对抗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仅凭借该程序法律规定无法彻底解决冲突问题。因此,应首先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之性质,将其确定为一种类似物权的权利;其次确定其效力应低于所有权却又高于抵押权等其他物权。实体法应赋予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真正的力量,使其足以对抗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从而保障买受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2.
基于物权期待权理论,对执行程序中不动产买受人的权利进行优先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买受人往往采用确权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两种途径来救济,由于对确权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关系理解不准确而产生诸多问题,致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研究认为,执行程序中要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为给付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就是确定是否停止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买受人不能通过确权诉讼或者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确权来救济,执行异议之诉裁决不会导致物权变动,只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实现对标的物停止执行后,再另行提起给付之诉来完成物权的最终变动。  相似文献   

3.
论抵押合同的性质及其与抵押登记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担保法及相关理论把抵押合同视为物权行为,抵押登记视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这是长期以来的一个误区。我国未来物权立法应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基该模式下,抵押合同性质应为债权,抵押登记系独立于抵押合同之外的物权变动要件。对于未经登记的一般动产抵押,并未产生权意义上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4.
抵押是物权担保的主要形式 ,抵押权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是传统不动产抵押扩展的结果 ,动产抵押权也应采用登记生效原则。重复抵押的效力有待明确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法定抵押权。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既不违背公示公信原则,也不违背物权法定主义。法定抵押权应由未来的物权法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6.
文中认为,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保险中担保物权竞合的原因是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保险的设定产生了住房保险金上的物上代位权,而受益人特约实际上设定了保险金债权的质押权,形成了抵押房屋保险金上两个担保物权性质的法律关系的竞合。依据物权法之基本法理与规则,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何者的效力优先,原则上应根据两权设定的先后定之。商品房按揭贷款中,抵押权成立在先,基于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在此情形下应使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  相似文献   

7.
侵害只要其行为客观上侵害了他方的采光权限即满足侵害行为要件,而不要求一定为非法行为;日本司法界判定采光权侵害的“忍受限度”理论可供我国司法实践参考;采光权侵害必须以一方侵害结果为必要。我国相关司法救济包括:公法上从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要求上加以规划,私法上在相邻权上赋予公民采光权;采用物权保护法和债权保护法,遵循兼顾公平、便于生产生活、鼓励债权充分救济等原则。  相似文献   

8.
所有人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已成为近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担保物权。构建后发的所有人抵押权主要在于体现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构建原始的所有人抵押权主要在于体现效率原则,促进资金融通,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我国应构建完整的所有人抵押权制度,并对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标的物的处分、所有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和别除权等具体制度予以完静。  相似文献   

9.
房产抵押登记,在我国《担保法》中被规定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曲解了登记作为房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此种立法在实践中弊害无穷,不仅有可能助长房产物权交易中的背信行为,也违背了合同法鼓励交易,尽量减少无效合同,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精神。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房产抵押登记的目的,对比不同立法房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结合我国现行立法,指出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定的成立要件,而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产生房产抵押登记请求权,房产抵押登记的完成,抵押法律关系产生。  相似文献   

10.
探悉了商誉权的本质和商誉侵权中新闻媒体的责任认定问题。认为商誉权主要是财产权,与名誉权差异明显;我国立法上将新闻媒体侵犯商誉权的行为法定为名誉侵权,这不利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使和商事主体商誉权的保护;新闻媒体的商誉侵权行为有其特定构成要件,但司法实践中,无论追究侵权媒体的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均应考虑舆论监督权和商事主体商誉权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本文在对物权行为的研究中,着重讨论物权行为是公示要件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对物权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时公示要件的性质应当类型化之建议。公示要件本身就可类型化分为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两者性质上有重大不同。  相似文献   

1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以物权理论来规范林地承包经营制度。集体林权物权化是回应现实诉求,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推进集体林地使用权物权化的措施是:赋予林农排他的林地占有权;落实林地使用权物权的经营权和处置权;确保林地使用权人的收益权;完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权;赋予林地、林木使用权以抵押权。  相似文献   

13.
我国法学界对抵押权的物权性已有充分认识,但现行立法的规定却比较模糊,没有真正体现抵押权的物权性,这直接影响到抵押权各项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影响到抵押权担保功能的发挥。建立和完善抵押权公示制度、登记制度及善意取得制度是完善抵押权物权性立法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14.
《嘉应学院学报》2017,(4):53-57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裁判中,针对股东协议效力认定这一问题,存在着合同主义路径与公司本位路径两种相对立的裁判取向,二者各有不足之处。对于股东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应区分股东间私人协议与公司治理协议而适用不同的效力认定规则,这样才能发挥保护股东权益和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的司法裁判功能。  相似文献   

15.
让与担保制度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了巨大作用,致使许多国家纷纷考虑将让与担保制度纳入担保法体系之中,使其成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这对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体系和担保物权制度是一个重大挑战。而让与担保制度进入担保法,成为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的担保物权的一种已是大势所趋。从让与担保制度的性质、构成要件、效力以及与其他的担保物权制度的关系来论证让与担保制度纳入担保法,成为担保物权中的不可替代的一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16.
论优先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优先权是优先权人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优先权具有担保物权性质与法定性、物上代位性、从属性、不可分性、不以占有与登记为要件、变价受偿性等特点。优先权立法基础来源于它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我国创设优先权制度宜规于物权法中,并可与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相并存。  相似文献   

17.
抵押作为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由于能够较好地担保债的履行,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而房地产又以其现实性、稳定性、保值性、安全性最强等特性成为普遍采用的抵押物。设立抵押的目的是,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依法定程序对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因此,抵押物应有变价价值,应为可转让之物。房地产抵押权的本质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对于有效的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后,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房地产抵押权即归于消灭;如果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房地产抵押权人无权行使抵押权,否则,属于侵权行为。那么,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现房屋抵押问题,如何协调出卖人买受人以及担保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作了相关规定。首先,房产开发商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的做法是违法的,买受人认购的商品房被作为抵押物后,按抵押担保的法律规定,抵押人房产开发商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一旦出现这样的后果,即使买受人状告开发商并赢得诉讼,房产开发商也可能无力偿还你的购房款,这就会使买受人对预购的商品房的权...  相似文献   

18.
《民法典》第416条确立了购置款抵押权制度使得购置款抵押权人获得了超级优先于其他担保人的顺位,是一项特别例外规定。其正当性在于具有一定的历史溯源基础以及优先顺位而被视为对出卖人以及贷款人放弃标的物所有权的补偿。购置款抵押权的适用范围主要为动产浮动抵押,需满足独特的构成要件。优先顺位并不适用于转让前设立的担保物权,在多个购置款抵押权并存时以登记在先为优先,效力始终不得及于留置权。  相似文献   

19.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20.
预告登记从权利效力上说对于其债权或者物权性质难以界定,因为在具有债权请求权本质的同时,它也有物权的排他效力.从权利发展阶段出发,把预告登记所享有的权利定性为期待权,因为相对于将来的完全物权具有合理期待利益,而且这种期待利益为法律所肯认.如此解说,也并不否认预告登记在物权和债权方面具有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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