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本从土地房产,成套关键设备抵押效力的认定,执行完毕,挂寄在企业工会的财产,能否纳入破产财产,阐述了在破产财产的认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2.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射,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我们应严厉打击和杜绝破产无效行为,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责产的大量流失,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相似文献   

3.
清算组即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机构,它的地位、构成主体和选任范围、职责、监管机制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企业与债权人的根本利益。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应根据法律直接规定取得,依照破产法及有关法律认定成为破产财产的受托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及范围应以中介组织为主,让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参与清算,以保证破产清算的公正性和顺利性;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包括接管破产企业、处分债务人财产、行使营业管理权、追索外债、拟定和提出破产方案;在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方面。应采取明确规定其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限制其个人交易行为、赋予债权人会议监督权、建立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制度等措施,并不断加强相关的法律建设。  相似文献   

4.
现行破产法在适用范围、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界定以及破产程序等方面存在局限;新的破产法应统一适用于企业法人,破产界限应更加科学,破产财产界定和破产程序应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5.
破产财产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构成要件上讲 ,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宣告时为破产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和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以及破产人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 ,且必须是依法能够强制执行的 ,位于国内的财产以及可能取回的位于国外的财产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的出台是继《公司法》的重大修改之后的重要商事立法,是我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的标志性事件。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的行为,是债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第一个步骤,在破产清算中占据重要地位。《破产法》对应当进行破产宣告的情形、法院对破产宣告的裁定和公告、破产清算前破产程序的终结等都做了相应规定。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此时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企业职工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名称的变化,意味着性质的改变,对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职工、其它当事人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7.
个人破产的条件、个人财产的范围以及破产行为能力的限制等三个问题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破产法应分别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并就仅有部分债权人申请破产或破产中连带之债的处理等特殊情况作明确规定;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是其所有的,除人身权益以外的积极财产,包括在共有中的份额及暂无处分权的财产;破产法应在破产中及破产后对破产的财产及人身权利加以限制,最终利用“复权制度”恢复。  相似文献   

8.
我国商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 ,我国法律应该赋予商自然人宣告破产的资格 ,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仅是可能的 ,必要的 ,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在限制债权人个别行使债权同时 ,通过将破产的全部财产变卖来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 ,并通过与破产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惩罚、限制、撤销等措施来防止破产财产的非法流失或转移。  相似文献   

9.
民办学校破产退出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对于民办学校破产退出问题规定得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的问题。对于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而被中止办学的,应属于破产清算,具有破产能力。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一是民办学校,二是一定范围内的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剩余财产应视资产来源方式分别做出规定。民办学校不宜适用重整与和解程序。破产学校要保护学生的学业权和财产权。  相似文献   

10.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对于民办学校破产退出问题规定得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的问题。对于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而被中止办学的,应属于破产清算,具有破产能力。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一是民办学校,二是一定范围内的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剩余财产应视资产来源方式分别做出规定。民办学校不宜适用重整与和解程序。破产学校要保护学生的学业权和财产权。  相似文献   

11.
我国商自然人的范围及其破产能力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商自然人拥有可供自己处分的财产,具备了破产的物质条件,因而有破产能力,我国破产法应该赋予商自然人宣告破产的资格,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   

12.
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乃破产债权公平清偿的关键性因素。但囿于传统与现实的多种制约,我国以《企业破产法》为中心的现行破产制度暴露出诸多不尽如意甚至于大相径庭的实施效果,其中制约因素之一便是破产财产除外这一消极制度层面上的相应缺失。鉴于此,应在完善破产财产制度中积极引入"负面清单"模式,重点以破产财产除外所维系的基础权利为中心加以系统构造:一是确定构建基点;二是揭示现有规则缺陷;三是因应提出构建设想,尽可能消除制度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形成积极层面与消极层面互补协调的破产财产体系。  相似文献   

13.
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顺位应当突破固化思维,只有在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对破产程序的进行构成实质性影响时才能中止破产程序的进行,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应区分破产企业所涉嫌的不同犯罪类型。对于破产欺诈类犯罪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和生产经营类犯罪应当适用"刑民并行"的处理模式。涉刑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在非法集资类犯罪债权的确认上应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运用民法思维,按照民间借贷案件债权数额计算方法计算,滞纳金和迟延期间债务利息应当纳入劣后债权。刑事受害人可基于破产取回权取回财产,无法行使取回权可通过申报债权获得救济。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清偿顺位优先于税收债权,共益债权人在无担保财产无法获得清偿时,担保财产可予以变价清偿。  相似文献   

14.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体现着破产分配的正义,本文从制定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原则和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的合理顺序,并提出应该从存款保险制度和欠薪保障制度两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对于因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财产丧失的,特别是丧失房屋财产的一些购房人和房子的持有人,在很大程度上有了法律依据来解决这些问题;自然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由财产制度可以使自然人从长期的债务压力下解放出来,自由财产制度为自然人保留了生活所需的必要财产和职业上需要的工具,不至于使债务人破产后生活陷入绝境,维护了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分析了自有财产内涵及自由财产制度构建的意义,结合我国当前各种相关规定及设计情况,提出了我国自由财产制度设计的方式。  相似文献   

16.
企业启动破产程序后,企业财产的动态性,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规范和社会稳定。应当借鉴国外破产立法实践,不断完善我国破产立法的价值取向,对破产企业实行有效的财产管理。  相似文献   

17.
商业银行破产时,破产标准应是以监管性标准为主,兼有流动性标准的综合标准。监管部门和债务人为申请人,且监管部门有破产标准的裁量权和破产申请的同意权。在重整和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应分别选任,由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专业化人士按不同比例担任。存款债权人的合法地位应被确认,存款债权的申报应通过改进银行业务办理手续事先取得多数存款人同意采取公示和通知结合的方式。存款债权清偿顺序的处理是设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关键。  相似文献   

18.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与合作社破产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兼具财产和社会保障双重属性而不能自由转让的特性,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后在合作社破产时不能成为破产财产.为了协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与合作社破产的冲突,我国可以借鉴法国规制劳务出资的法律措施,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与合作社破产之间冲突的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9.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企业破产法中分别加以规定,其在破产程序中是随时清偿的,一旦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  相似文献   

20.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企业破产法中分别加以规定,其在破产程序中是随时清偿的,一旦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