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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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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学界对《欧洲人权公约》(ECHR)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关系研究,主要从ECHR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程序、CAS案件实体问题的适用两个方面展开。除了ECHR第6.1条对CAS仲裁程序具有直接横向效力这一已为实践支持的结论外,学界对ECHR的刑事程序性条款和实体性人权条款在CAS仲裁中的适用效力,仍存在争议。虽然否定其效力者解释了当前实践的合理性,但是支持其效力者的论述更有说服力,他们通过分析体育纪律处罚的准刑事性、体育仲裁的强制性和体育组织规则与人权保护的冲突,呼吁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以合体系的方式统一直接适用ECHR相关条款,并建议改革CAS内部机制。既有研究为未来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未来研究可以补充国际法视角:联结ECHR与国际人权法,丰富CAS仲裁的法源;结合传统法理学和新兴国际法学理论,加强规范研究;从不同主体、具体条款着手探索ECHR在CAS仲裁中的适用,以及CAS仲裁对ECHR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在土耳其足球运动员和裁判员起诉土耳其政府的两起体育纠纷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土耳其政府败诉,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否定了土耳其足协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维护了运动员和裁判员寻求司法救济和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该判决与此前该法院在佩希斯泰因诉瑞士联邦政府案中认可国际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并不矛盾:设置强制体育仲裁制度本身(perse)并不违法,但如果该制度中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未能满足独立性和中立性要求、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仲裁裁决不能接受国家法院的司法审查时,强制体育仲裁制度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诉权,而国家政府会因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而承担法律责任。参考该案判决,根据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要求,在目前中国法院不愿意受理竞技体育纠纷案件、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并不存在的情势下,应当对以中国足协内部仲裁机制为代表的强制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机构设置和程序规则方面的改革,保障其裁决机构的基本中立性以及裁决程序的公正性,并加快中国外部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避免李根案之类的尴尬局面再度出现。  相似文献   

3.
国外体育仲裁制度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及欧美日等体育强国的体育仲裁制度研究,探讨我国制定体育仲裁条例,建立适合我国自己的体育仲裁机构,明确体育主管部门的裁决、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法院管辖之间的关系.认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适应中国体育走向国际化、职业化、商业化,减少体育纠纷,稳定体育的秩序,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仲裁先例在体育立法缺失的背景下,通过整合立法与司法功能有助于弥补规则与实践差距,建构体育法则,提升体育实践透明度,促成体育法制统一化。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独特的上诉等级制、裁决公开制、仲裁权威性以及作为专门化仲裁而致管辖事项的重复性,在国际体育领域建构了仲裁先例的生长条件。我国体育实践生机勃勃,但因经验缺乏及体育法则的陈旧,致使实践乱象渐生。应建构中国体育仲裁机构并赋予其先例创设功能,通过立法与司法功能的统合整顿体育秩序。  相似文献   

5.
于善旭 《体育科研》2016,(1):43-45,66
自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建立以来,在体育全球化和奥林匹克运动与国际体育的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在中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中国对建立体育仲裁制度进行了从理论研究到立法实践的多方面探索,但这一制度至今尚未建立起来。本文透过没有出现大量体育纠纷外显并激化而威胁正常体育秩序的困局这一表象,分析创建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现实压力与动力不足的实质原因,是在高度行政化的体育体制下缺乏各权利主体的自治空间,消融着依法维权的意识并掩盖着利益博弈的纷争。本文认为当下中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的新发展,为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和重要的机遇,同时本文对积极进行体育仲裁试行实践和加强多个方面立法提出了有关建议。  相似文献   

6.
张剑 《体育科研》2012,33(6):8-9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虽然中国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发展中仍存在一些不足。要实现中国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转变发展观念和发展方式,并建立现代化的体育治理模式,而法治则是中国体育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尽管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发布实施以来,中国的体育立法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在一些领域仍然滞后,特别是面对体育的社会化、产业化带来的新问题反应比较慢。因此,社会管理和市场管理是加强体育立法的重要方向。管理机构应该围绕权利和秩序这两个着眼点,完善体育立法,健全救济机制。体育仲裁问题成为当前国内体育法研究和体育制度建设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已有多名来自中国的仲裁员参与了国际体育仲裁庭的仲裁事务。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对国际体育秩序的完善,同时它对各国国内体育救济机制的完善也具有指导和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7.
今国际,体育仲裁正成为最为经济、有效和便捷的体育争端解决方式之一。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是国际上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体育仲裁对我国体育事业和仲裁法律制度来讲,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通过借鉴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的成功实践,对体育仲裁的理论和实践操作进行全面的考察和阐述,旨在使人们更深入地了解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以便为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提供参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8.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条例》经过25年的发展,经历了多次修订,已日趋成熟和完善。体育发展的现实需求是其演进的基础,典型案件是其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体育仲裁条例》的发展演进,体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不断增强独立性和公正性,提升仲裁效率,增加透明度,加强平等保护和强化管辖权的发展原则;展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自身机制和规则,并逐渐成为国际体育争议解决权威机构的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9.
提升国际体育仲裁话语权是增强我国国际体育治理话语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提升我国国际体育仲裁话语权,一是要着力提升我国当事人、仲裁员的参与度;二是要加强国际体育仲裁的人才队伍建设,尤其是下大力气培育“超级仲裁员”;三是要以建设好CAS上海仲裁中心为抓手,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联系;四是在涉及体育案件的媒体传播中,要坚持以客观性、法治性为原则,少一些“阴谋论”的假想,树立中国良好法治形象。最后是以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为契机,通过研究体育仲裁的国际学术交流,提升我国体育仲裁与国际体育仲裁的统筹推进。  相似文献   

10.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其可行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完善我国体育法规制度、维护体育竞赛秩序和体育纠纷特殊性及举办2008年奥运会等角度出发,说明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从国际体育仲裁法院的建立和发展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思路、我国体育法规制度的建设已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我国《仲裁法》的实施提供了参照模式和理论依据、外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成功提供了很有价值的经验四个方面分析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1.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在体育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证明标准是影响体育仲裁结果的关键因素,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可能导致不同仲裁结果,从而影响裁决公正性。国际体育仲裁院根据案件主体和客体不同,区别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如在兴奋剂案件中,其对体育组织适用的标准区别于普通法系传统的两大证明标准,采用特殊标准——“放心满意”。研究该证明标准不仅对各国体育仲裁机构和其他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借鉴吸收具有重大价值,而且符合新修订《体育法》中兴奋剂的治理目标,对运动员权利保护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运用文献资料和案例分析法,探讨该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性质,并进一步分析其在国际体育仲裁院中的具体适用。不难发现,该证明标准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具体适用存在裁决缺乏先例效力,对间接证据适用该标准缺乏具体指导,案件严重性认定模糊,兴奋剂案件性质认定不明确等若干问题。为提高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一致性和权威性,结合国际体育仲裁院具体实践情况对具体问题提出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12.
欧洲人权法院对德国运动员佩希施泰因案件的判决,确认了《欧洲人权公约》对强制性的体育仲裁必须进行适用,公约第6.1条要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对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同时判决确认了国际体育仲裁院是独立和公正的审判机关。然而,从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人员组成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大名单上的人员构成来看,体育组织能够对国际体育仲裁院施加影响,使得具体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欧洲人权法院持异议意见的法官的裁决更有说服力。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也存在疑问。尽管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在的国家瑞士政府赢得了在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的基本胜利,但国际体育仲裁院必须坚持改革,才能成为真正的国际体育纠纷最高裁决机构。  相似文献   

13.
仲裁私密性是国际仲裁的比较性特征,这也内化在国际体育仲裁的多层次制度安排之中。但与国际商事仲裁不同,国际体育仲裁在多个方面表现出强烈的透明化趋势:仲裁第三人制度和合并仲裁,专家证人的介入,当事人反向约定,仲裁裁决之公布,以及观察员附条件的介入。究其因由,在于体育仲裁的时效性、求实性,主题的非私密性,裁决的公益性,以及体育法制统一化与体育法治化等综合原因。  相似文献   

14.
体育运动的职业化发展,急需建立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以解决不断出现的体育纠纷。了解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的发展历程,借鉴职业体育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体育仲裁制度,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顺应国际体育仲裁潮流、公正与效率并重的体育仲裁机制是体育法律制定与研究者的紧迫使命。  相似文献   

15.
体育仲裁是国际体育领域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途径。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对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进行论证。首先,对体育仲裁及体育仲裁权的来源进行了阐述。其次,对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的内涵及条件进行分析和论证,认为:体育仲裁的适用条件主要是体育纠纷必须发生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或与竞技体育活动相关的事务中;体育纠纷应具有可仲裁性;体育纠纷当事人应具有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民事实体权利;体育纠纷当事人必须具有仲裁协议;强制适用体育仲裁解决的体育纠纷。最后,结合相关案例对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具体适用进行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16.
竞技体育仲裁发展演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竞技体育仲裁萌芽的历史基础是原始仲裁的民间纠纷裁决和原始竞技活动的首领选拔,二者都具有定分止争的社会评判功能。近现代竞技体育的仲裁演变大致经历了竞技体育技术仲裁、职业体育民商事仲裁、体育产业商事仲裁和独立国际体育仲裁4个时期。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设起步相对较晚,未来发展面临巨大的机遇与挑战。  相似文献   

17.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评述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国际奥委会建立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及体育仲裁院是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本文对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机制的产生历史,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体育仲裁院仲裁机构之组成及其职能等问题进行了述评,并分析了体育仲裁院解决体育纠纷存在的优势以及中国对该机构之利用问题。  相似文献   

18.
国际体育仲裁协议是体育仲裁机制的宪章,赋予其自治属性可据之免除司法机关的不当牵制而最大限度维护体育仲裁协议之有效性。根据国际体育仲裁规则与实践,国际体育仲裁协议的自治性表现为管辖权自治、法律适用自治和地位自治。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国际体育世界的"最高法庭",以其权威实践诠释了体育仲裁协议的自治特征,实现了行业自治与接近正义精神的两全。  相似文献   

19.
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是指体育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与普通仲裁相比,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其特殊性。我国正在制定体育仲裁条例,而确定其受案范围则是仲裁条例中的首要问题。笔者从介绍国外及国际体育仲裁中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我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应当满足3个条件,即争议必须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争议、该争议必须具有可仲裁性及必须有仲裁协议或属于强制仲裁的范围。根据以上条件,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注册、流动、转会等身份争议、参赛资格争议、纪律处罚争议及合同争议,而裁判员的临场裁判争议及体育行政争议则应排除在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20.
运用法律手段或准法律手段解决体育纠纷是人类体育活动走向法治化的标志。体育仲裁由于具有专业性、自律性、中立性等特点,已成为解决体育纠纷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国际奥委会为解决国际体育争端专门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美国作为世界职业体育运动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体育法律实践在世界上最具代表性,建立了较为完善和健全的体育仲裁制度。在中国随着体育纠纷的日益增多,建立和完善体育仲裁制度迫在眉睫。本文从国际法、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和美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司法审查程序进行研究分析,旨为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和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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