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重点论述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罪名确定应为绑架罪和偷盗婴幼儿勒索罪,我国刑法绑架罪实行行为不包括欺骗及要挟行为以,及强索法律不予肯定的债务明显超出实际债务的定性及"明显"之认定等. 相似文献
2.
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是因索要债务引发的特殊行为,刑法及司法解释认为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都能导致非法拘禁罪。这一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应当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适当修改,将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区分开来,并且修改绑架罪的规定以纠正量刑不公问题。通过对债务、行为的具体分析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进行定性。 相似文献
3.
吴加明 《孝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1(3):84-88
绑架罪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其典型是行为人无故非法绑架无辜人质,以杀伤人质相要挟向其家属或相关人勒索钱财或达到其他目的。对于某些事出有因、被害人确有过错的绑架行为不宜定绑架罪。《刑法》第238条第3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秉持了上述理念,司法实践中应积极适用。但该解释中“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范围太窄,行为人为索取单方面主张的合理债权而绑架他人的,也不应定绑架罪。 相似文献
4.
陈洪兵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6,28(1):56-59
绑架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绑架罪既遂的标志是绑架行为的完成;绑架罪是继续犯;绑架过程中劫走被绑架人财物,即使数额巨大,也不能以抢劫罪判处死刑;杀人未遂或者重伤的即使造成严重残疾,也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对绑架罪不应配置死刑,应借鉴日本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二的规定,增设基于释放被绑架人而减轻其刑的规定;应废除关于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定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5.
绑架罪是单一客体复合行为的犯罪。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可作为绑架罪的加重犯,"杀害被绑架人"则应按数罪处理。《刑法》应以刑法谦抑性为原则确立"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未致死"适用未遂犯规定的条款,合理设计绑架罪的量刑。 相似文献
6.
王学卫 《太原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2004,22(B12):25-28
以犯罪构成为视角,首先从多个层面解析了中日绑架罪犯罪构成的框架结构,对照并列举了中日绑架罪在法益、行为主体、实行行为和主观方面的异同。其次,针对我国刑法界有关该罪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较有争议的实行行为模式问题,作了着重的剖析与探讨。最后,为完善我国绑架罪的理论和增强司法实践的运作效率,提出了几点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7.
为了更加有效地惩治绑架犯罪,有必要以比较的方法对绑架罪进行研究。本文拟就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绑架罪罪名、犯罪构成、处罚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以期对我国相关问题的解决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8.
张永清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2,24(5):105-107
绑架罪是以“绑架行为”这一单一行为为客观构成要件的严重暴力性犯罪。“绑架行为”既包括暴力、胁迫、麻醉等常用的强制手段,也包括一些非强制性手段;既包括狭义的绑架行为和非法拘禁行为,也包括其继续状态——勒索行为,这二者是同一行为的两个方面,可以同时存在,也可以相继实行。现行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起刑点大高,不利于罪刑相当原则的正确适用;关于量刑的法定情节和犯罪主体的规定也有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9.
徐静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5(2):60-64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绑架这一曾经一度销声匿迹的犯罪又死灰复燃。由于绑架罪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绑架罪历来都是世界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当前,对该罪在理论及实践操作中还有颇多争议,应就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建议立法者应将绑架罪列入刑法第十七条。 相似文献
10.
一般人认为新型法第238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构成非法拘禁罪,笔者认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不只成立非法拘禁罪,而应结合该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区分该债务是否合法,索取的财物与债务数额比较之多寡,使用暴力的不同时间等案情,分别以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罚,甚至以非法拘禁罪或者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1.
12.
吴飞飞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2):41-43
我国刑法分则对于罪名没有采取立法规定模式,而是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的。这就使得分则个别罪名的表述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不同解释而各异,进而学者间也会见仁见智。刑法第239条就面临着这样的情形。到底应当表述为绑架罪一个罪名还是更多,不乏争议。经过深入分析,认为应当采取绑架罪“一罪名说”,同时认为刑法分则应当将罪名由一个统一的机关(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3.
肖松平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32(5):41-43
绑架罪既遂标准的通说观点使得绑架罪的既遂过于提前,而要求绑架行为实际勒索到了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的观点,则使绑架罪的既遂过于推后,甚至取消和否定了绑架罪的既遂。绑架罪应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后向人质的关系人提出不法要求为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14.
一般人认为新型法第238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构成非法拘禁罪,笔者认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不只成立非法拘禁罪,而应结合该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区分该债务是否合法,索取的财物与债务数额比较之多寡,使用暴力的不同时间等案情,分别以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罚,甚至以非法拘禁罪或者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5.
16.
17.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对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进行了类型化规制,但其中"非法债务"并无明确定义,亟须厘清其内涵。首先,需要明晰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即国家对讨债行为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复合法益。其次,以本罪的保护法益内容为指导,以债的理论为基础,通过文义解释与分析"非法债务"和"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关系,厘清非法债务的具体内涵。据此,亦能将高利放贷债务、赌博债务、"套路贷"债务的定性问题予以妥当解释。 相似文献
18.
新《刑法》第239条法律冲突辨析及修改意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梅胜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0,16(5):50-52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建国以来最完备的刑法典,但是也有一些不足之处。笔者对《新刑法》第239条在适用未成年人犯绑架罪这类情形上与新《刑法》第3条、第17条之间法律规范冲突进行论证,提出修改新《刑法》第1239条的必要性、可行性、现实性。 相似文献
19.
姚兵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1(2):8-11
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绑架行为是否达到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的程度作为认定该罪既遂的标准。绑架罪属于继续犯,在整个绑架过程中可能存在继承共同正犯或继承帮助犯。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之时可能伴随有其他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或者以一罪论处,或者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0.
陈越 《零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8):121-123,126
关于绑架罪既遂标准的认定在学术界以"单一行为复杂客体说"为通说。而采用通说观点使得司法实践中常遭遇罚不当罪的尴尬局面。绑架罪为行为犯,应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提出勒索要求或其他不法要求时为既遂,在此之前应当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