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积极调查义务与如实报告义务的关键区别在于二者的注意程度不同。典型中介合同模式下,基于中介合同特殊的利益结构,中介人不负有积极调查义务。中介人积极调查义务主要存在于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为双方采取单独委托模式。在此模式下,委托人多方委托之自由被排除,甚至于自行缔约之自由亦受限制,其不得不依赖于特定中介人服务,故须课以中介人积极调查义务,重新平衡双方利益。此时中介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特质,中介人积极调查义务规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6条的参照适用。第二种情形为非单独委托模式下,中介人具有专业人士地位。专业中介人在信息获取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使委托人对其具有合理信赖,故其在专业知识或技能范围内负有积极调查义务。该积极调查义务为专业中介人的附随义务,规范基础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  相似文献   

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责任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而不是合同利益。常见的缔约过失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保密义务和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  相似文献   

3.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责任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而不是合同利益。常见的缔约过失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保密义务和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  相似文献   

4.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如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保险金,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保险法》也对保险人拒绝赔偿和解除保险合同权利进行限制,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该给予明示,签约时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各项规定的含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时,应该遵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5.
保险合同中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是: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事实应当是重要事实;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相似文献   

6.
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往往为胜诉而故意作虚假陈述,对法官查明案件事实造成误导和阻碍,有时导致裁判不公,严重破坏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避免此,应对当事人陈述作功能性分析,区分证据性陈述和一般性陈述,并在民事诉讼立法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不同性质,对当事人如实陈述义务赋予不同内涵,合理构建违反当事人如实陈述义务的法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但是,该法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本文试图说明,如实回答义务与无罪推定在根本上是矛盾的,我们有必要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废除如实回答义务,使刑事诉讼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权,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第118条又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这样的规定导致"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条款很难得到落实。这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冲突的,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又不能彻底废除如实供述义务,因此我们应该寻求协调二者冲突的方法。  相似文献   

9.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是交易相对人在缔结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保险行业诚信的最大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制度得以维系和运转的前提与基础,保险活动正常进行依赖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在我国现有的规定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如实告知的义务人的范围、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诚信原则系民法吸收道德观念的结果,是自然法的衡平和正义理念在民法制定和实施中的体现。它主要起源和运用于合同法领域。我国新合同法第一次对诚信原则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本文论述了新合同法中由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及其与合同解释的关系,认为诚信原则必将对新合同法的实施产生良好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服务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其履行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信息弱者、突出服务的"定制"个性,必要的通知、协助义务是服务合同目的的要求。服务合同履行具有过程性和双向性。服务瑕疵的认定应当从过程质量和结果质量两方面入手,具体表现为合同义务群的履行情况。在约定优先的前提下,以合同过程为线索,构建以先合同义务、过程义务和结果义务为框架的服务合同义务群体系。过程义务具有一般性、必要性,结果义务具有特殊性、选择性。  相似文献   

12.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与适用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须有损害事实存在;缔约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须主观上有过错。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这一标准来构建缔约过失责任体系,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等十余种类型。  相似文献   

1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在合同订立后但未经相关行政机关审批的情况下便为法定未生效合同。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未履行报批义务之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应该属于一种既有别于缔约过失责任,又有别于违约责任的特殊责任体系:第一,当事人应当承担报批义务的履行责任;第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游走"于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害和履行利益损害之间。  相似文献   

14.
合同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的类型有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在研究过程中,应当把合同附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及不真实义务等区别开来;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5.
本文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进行界定,认为其应当包含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间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的主要形态包括保护、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其赔偿的范围及数额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在阐明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内容的基础上,探讨同时履行抗辩权、解除合同等与违约责任相关的问题。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可以定为后合同责任,建议在《合同法》中对其构成要件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6.
主动交代是指党员在违纪以后自动如实地向有关组织交代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违纪事实的行为。认定一般主动交代应具备两个条件,即自动交代和如实交代,而在认定特殊主动交代时应认真把握几个相关问题。文章最后提出两点改进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主动交代制度。  相似文献   

17.
诚实信用,是大陆法系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由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使得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尤为重要,较之其在别的民事活动中的要求更高,故又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是该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在研习我国海商法时,横向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认为我国海商法对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处理仍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8.
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明文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或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规定明确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合同法,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标志着合同法制度正趋向完善。将先合同义务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诚信原则的要求。缔约过夫责任促使当事人善尽缔约义务,以促成契约的成功缔结。  相似文献   

19.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民法中产生较晚,最早系统地提出该理论的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它的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过错;缔约相对人受到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行为与信赖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一般适用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应注意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注意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注意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认定。  相似文献   

20.
附随义务是新合同法义务的一种,主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在合同订立及其之前,履行过程中,及其完毕之后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主要从注意、告知、协助和保密等几个方面介绍了其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