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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物权化”的学说数百年来一直备受民法学者的青睐,很少有人对其表示怀疑,随着“所有权利用中心论”的发展,该学说逐渐暴露出其理论上的局限性,为纠正“租赁权物权化”学说的本质错误,本文从该学说的缺陷入手。针对性地提出了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并且阐释了租赁权的性质,从而将租赁权还原为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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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各国立法、租赁权都呈现物权化倾向,只是表现不一。租赁权物权化的实质是占有的效力所致和法律拟制的结果,并非租赁权本身的效力。我国立法肯定了租赁权物权化,但只是最低限度地体现了这一趋向,不动产租赁权却在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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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降学界热衷于对不动产租赁权性质的揭示,而无从宏观的角度对租赁法律关系进行整体把握。然则成立不动产租赁权这一隐喻深值推敲,所谓"租赁权"并不能完全涵摄租赁法律关系的全部权利内容。置于物权与债权区分立场,不动产租赁法律关系应为二元性架构,此二者相互以不同变动模式各自成立,根本无法归纳出同质的租赁权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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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洁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3):23-24
承租人在出租人交付后,占有租赁物期间,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基于此目的而得以请求出租人修缮租赁物、确保租赁物的安全、质量等,租赁权是一种物权。租赁权是一种支配权,从租赁权行使的目的讲,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对租赁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从而满足自己的生产、生活。从租赁权的效力上讲,租赁权具有对抗力,体现物权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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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2(4):26-27
物之利用“二元体系”包括用益物权和债权利用权。传统理论素来将租赁权定性为债权利用权,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发展,学界关于租赁权的性质突破了债权的框架.租赁权物权化的声音日趋高涨,本文认为租赁权的性质就是一种物权化的债权,并对完善租赁权体系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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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权具有物权的基本属性,首先应在理论上还不动产租赁权为物权性质的本来面目;不动产租赁契约与不动产租赁权具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不动产租赁权是用益物权,是传统民法上之地上权和准物权。不动产租赁权在我国为特别物权,研究不动产租赁权的性质及在实践中的应用,最主要的是将其与债权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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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辉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1):30-31
租赁权物权效力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实现对承租人作为“经济弱者”的保护初衷的基础上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是求得妥当制度安排的有效保障。我国《合同法》第229条有关此一制度的立法尚存诸多缺陷,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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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权的价值化、债权在现代社会中的优越地位、新的财产权客体的大量出现等现象,使大陆法系财产权的物权与债权二元体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物权与债权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由此带来物权法与债权法法律界区的模糊化,出现所谓的"中间地带"--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而这两种趋势的出现,正是重新审视传统的民法理论,应对社会发展的新变化的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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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客体仅限于土地,而同为不动产的房屋却被排斥于用益物权体系之外,更不用说动产.其实,租赁权与用益物权都是使用他人之物,本质上没有区别,传统理论把租赁权归入债权之内的观点不能合理解释许多问题.通过对租赁权性质的重新考察可知,租赁权在性质上是用益物权而非传统理论上的债权.把租赁权引入用益物权体系中,可以重构我国现有的用益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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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站红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8,22(5):58-63
债权与物权在理论上具有明确的界分,但在立法上为了保障某种债权,法律往往赋予其特定的物权效力,这被认为是债权物权化现象。本文通过对该现象的解读,认为“债权物权化”仅仅是对一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的法律现象的表达,就其本质而言,债权并没有成为物权;同时,指出了这种现象的方法论以及制度构建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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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于法国的“分时度假”作为一种新型旅游消费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出现,并逐渐区分出两种类型:所有权类型和租赁权类型。由于租赁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特征与用益物权的支配性、用益性、独立性、占有性等法律特征相吻合,且具有权利主体身份多重性、双重期限性、登记公示性的自身法律特征,因此,该项权利应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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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竞是物权性质还是债权性质,学术界对此看法不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以期更好地维护农村土地稳定,保障农民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基本上解决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但在将来的《物权法》或《民法典》中有待进一步完善。当然,在物化的同时,还应考虑相关司法环境的改善,以期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实现土地所有者与承包权人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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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伟 《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5,7(4):46-48
当今时代物权理念价值化已经成为物权法发展的一个趋势.这一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物权理念价值的最大化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特征.本文试从物权法的产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物权理念价值化和制定物权法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说明新物权法在谋求物权理念价值合理化过程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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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物权质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谭柏平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在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中,除自然资源所有权之外,与自然资源利用有关的权利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属于传统民法的用益物权;另一类是准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对本来就应该属于用益物权的权利类型要"正本清源","去公留私",必须使之"物权化",即恢复其传统民法的本来面目;而对于准物权,则不能一味地"物权化",准物权与物权的概念不存在任何包含关系。对自然资源物权或物权化这一提法应该持谨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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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的两大财产权,这是二者之间相同的一面。然而在其性质实现的主体、客体及发生的原由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以下便对二者的区别予以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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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理论不是同一概念,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我国存在大量的物权行为,但只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部分内容,即只认可在买卖等交易行为中,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单独存在,但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无因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