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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关系:学校场域的要素、关系与结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教师与学生、教育教学内容、教育或教学内容的物化形式以及其他辅助条件是教育活动的三个基本要素,国家、学校、教师、学生是教育关系中的四个利益主体。由于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在掌握社会权利资源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教师和学生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多重重大权利关系的承载体,其结果导致了教师与学生权利主体地位的弱化,学校教育的真正意义在于不断改善年轻一代的生存环境,提高他们生命和生活的质量,这既是学校日常生活的出发点与归宿,也应该是确定教育关系的基本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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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教学权利是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为确保教师能够真正履行其教育教学职责而赋予教师的一项职业权利,它是教师权利中最为基本最为核心的权利。教师的教学权利既表现了教师对自身权力的正当运用,也体现了教师对自身权利的正当要求以及社会对教师权利应享有的制度性安排。由于内部和外部各种复杂又特殊的因素,民办中小学教师的教学权利却得不到真正回归,本文旨在呼唤和维护民办中小学校教师的教学权利,从而推动民办中小学教育和教师自身专业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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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自主权:从应有权利到现实权利的转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敏 《集美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10(3):3-5
教师专业自主权是基于教师职业特性的应有权利。从应有权利到现实权利,既是教师专业化的内在动因及重要条件,也是教师专业化程度的重要标志。目前,从应有权利到现实权利的转化,仍是一个尚未完成的极其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并超越了教育自身的范畴,交织着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形态和文化传统等要素,这种转化既有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化的客观必然性,同时也是教师作为权利主体为实现权利所进行的不断奋争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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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少明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143-148
教育行政权是国家管理教育事务的日常性权利,是国家教育主权之一,在学校教育中它包括学校设置权、教师聘任权、招生权、学业评定权、课程设置权和教材编写权。其中学校设置权是核心权利,不可让渡,其余是非核心权利,可以适时适度地让渡。但其让渡应经得起民族心理、法律制度、让渡层次、文化保护和利益划分的价值审视,以防教育的异化和价值的迷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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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权是国家管理教育事务的日常性权利,在学校教育中它包括学校设置权、教师聘任权、招生权、学业评定权、课程设置权和教材编写权,其中学校设置权是核心权利,不可让渡,其余权利是非核心权利,可以适时适度地让渡,但其让渡应经得起民族心理、法律制度、让渡层次、文化保护和利益划分的逐一审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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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目标的达成都需要相应的秩序作为保障,惩戒是达成秩序的一种方法,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恰当的惩戒也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和有效的管理方法.从中小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角度来看,赋予教师惩戒权利是必要的;从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之间存在的复杂的教育法律关系来看,教师作为国家教育职能的直接执行者和家长管理权的委托者,对学生进行惩戒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种管理权力和权利.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惩戒必须考虑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其根本目的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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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缘于国家意志的必要强制、教师职业的应然要求以及监护权的部分转移。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教育商品化的推动,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逐渐偏离、异化,主要表现为学生权利的泛化、师生关系的契约化以及监护权的抗制。通过学生权利的保护与克制、教师职业的实然选择以及监护权的适当参与,从而实现教师惩戒行为正当性回归其本来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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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赋予了教师群体参与课程运作的权利。然而,在课程决策这一课程系统运作的首要环节,教师却缺乏应有的权利。形成这种局面既有国家教育制度方面的原因,又有教师自身的因素,应寻求合理的途径增强教师参与课程决策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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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惩戒的依据是合法社会化、教育公正和教育权力.其历史演进经历了古代教育惩戒、近代教育惩戒和现代教育惩戒三种形态,逻辑是从自然权利演进为社会权利再演化为法定权利,不同历史时期的形态特征与儿童身份地位、师生权力关系和教育价值文化密切关联.未来教师教育惩戒的主体形态将以柔性的象征性惩戒为主,而面向需要特殊指导的学生以及严重行为问题的惩戒,将由专职教师和包括学校在内的专门机构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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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与维权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学生维权行为包括了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外的一方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的维权行为和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与学校、教师、学生之间发生的维权行为.大学生们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要“认真地对待权力“,维护国家赋予学校管理的权力,这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需要“为权利而尽责“,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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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师的教育权是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和父母、社会的委托 ,为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而被确认的职务上必要的权利 ,具有非权力的人权特性。这一特性决定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优先于教师的教育权的 ,教师在行使教育权的过程中不能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实践中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却屡见不鲜。鉴于此 ,应确立以每“个”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观 ,以民主的、尊重学生基本人权的教育方式 ,使每个学生获得适合其个人发展的、可选择的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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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生是教师拥有的一项基本职业权利,这项权利得到了许多国家法律法规的认可,在美国也是如此.从总体上说,美国教育实施的是各州分权管理的方式,在国家层面上没有关于教育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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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法规还没有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在借鉴其他国家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对行使惩戒权的主体、惩戒形式、惩戒对象和行为、惩戒的程序等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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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因其职业身份而获得的一种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在我国,一方面,传统的教育观念使许多人对教师惩戒权有种种误解,断然否定教师拥有此种权利;另一方面,现行教育政策法规并未提供明确的教师惩戒权依据,使教师惩戒权"有名无实",其行使处于严重的无度状况.因此一直以来,对教师是否拥有惩戒权,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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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维权行为包括了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外的一方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的维权行为和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与学校、教师、学生之间发生的维权行为。大学生们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要“认真地对待权力”,维护国家赋予学校管理的权力,这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需要“为权利而尽责”,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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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嵘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4,35(5)
这是一个权利的时代.权利语言与权利设制对于一个常态社会越来越起到结构性和决定性作用.教师法的颁行是对教师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的双重确认,是对教师权益的法制化保障,具有重大进步意义.但在教育法治迟滞发展的大背景下,立法技术与法精神的积淀不足,教师法在教师专业权利义务上不够明晰,对作为影响教师发展的重要因素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缺少规制,体现出较为明显的国家权力本位,减损了教师法为教师专业发展赋权增能之功效,影响到教师普遍而基本的专业发展的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