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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每年都要处理一些学生违纪事件,大多数处理能够得到家长、学生的理解。但也有部分家长、学生不理解学校"惩戒"的目的,往往对学校、教师兴师问罪,有的家长甚至辱骂、威胁老师,使教师们身心疲惫、心灰意冷。我深感教育"惩戒"这个话题太沉重,它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一是惩戒教育是教育学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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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惩戒,人们很容易就想到古老的戒尺,现在的体罚和变相体罚。我们的教师面对“惩戒”二字恐怕有太多的茫然。惩戒权,我们有吗?翻开《教师法》,“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仅此一句,空泛无力。然而,一味赞扬而听不到批评声的教育,是否就是成功的教育?如果不是,那么教师应当怎样理解“有批评”的教育?怎样使用自己手中的“惩戒”?针对这一教育热点问题,本期摘编以下两篇文章与读者共同讨论。——本刊编辑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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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心语:教育需要赏识,但也离不开惩戒。从现实情况来看,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教师拥有事实上的惩戒权。既然教育惩戒不必再质疑,那么惩戒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实施,这其中惩戒的度就是很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不知曾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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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心语:目前,教育惩戒之所以成为困扰广大中小学教师的一个焦点问题,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许多教师没有搞清什么是教育惩戒。因为不了解其内涵,所以在实践中就无法跟体罚、变相体罚进行有效的区分,而当前国家法律明令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又加上现实中赏识教育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这就使得很多教师面对教育惩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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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中小学基础教育界,.“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无批评式教育”等,成为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明文规定:在教育教学中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一旦有教师对学生略施惩戒,社会、家长、媒体、教育主管部门就会群起而攻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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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中国的教育改革不断深入,素质教育已然成为现代中国教育的代名词,与此同时,教育界普遍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强调教师以平等的姿态与学生对话,反对对学生加以惩戒,从而为学生创造宽松自由的氛围。教师对“问题学生”批评不得,训斥不得,惩戒不得。而近来社会上时有发生的因处罚不当而致学生伤害,老师获罪或者受处分的事情,也让越来越多的教师对惩戒学生这一方式避而远之。对于教育工作者来说,他们开始陷入了这样一个困境,那就是激励和赏识教育是否排斥批评与处罚,教师对学生是否有惩戒权?如果有,又该如何行使?一、教师对学生惩戒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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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激励教育”成为了我们教育的亮点和主流,而与此同时,惩戒似乎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很多媒体对因体罚学生而引发的学生弃学、离家出走、自杀或杀人等恶性事件一再披露,不时地在向教师们传达这样一种信息:教育不能有惩戒。当孩子犯了错误时,怕伤了孩子的自尊心,连一句批评的话也不敢说。面对不做功课、不专心听课、没礼貌、扰乱课堂纪律、旷课打架、早恋等的学生,面对屡教不改的学生,教师们很无力,只能装聋作哑、视若无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只能一味纵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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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闻报道中,时常有教师因为对学生进行惩戒而导致家校之间的矛盾,我有时也听到教师因为惩罚学生而被处分或解聘的消息。对教育惩戒,普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育不是万能的,没有惩戒就没有教育。另一种观点认为:惩戒是教育的失败,也显示出教育者的无能。两种意见都有各自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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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惩戒,人们还能够在头脑中反映出例如远古的戒尺,例如现在的体罚、变相体罚,而上升到“权”的高度,恐怕茫然的太多。我随便的问身边的老师,我们有什么样的惩戒权?老师们说:惩戒权?你编的吧!惩戒权,我们有吗?我只是知道一定不能够惩罚学生,不然,稍有差错可是吃不了兜着走了。学生就是上帝,我们有惩罚上帝的权力?翻开《教师法》,“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有关教学权利的规定仅此一句。空泛无力,无任何可操作性。与其说是法律条文,不如说是一句口号。靠什么来保障教师教育权利的行使?当学生拒不接受教师教育甚至侮辱教师时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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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权力与权利的教师惩戒权属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师对学生的惩罚自古便有,即便在当今的美国、韩国、澳大利亚等国也都在延续着,甚至对教师惩戒的方式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我国,法律上却未对教师惩戒权的属性作出明确的说明,以至于我们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出现了误区。分析权力的含义,可以让我们理解教师惩戒权的权力属性;了解权利的含义,可以让我们理解教师惩戒权的权利属性。通过对教师惩戒权的权力属性和权利属性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教师惩戒权不仅是教师的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权利,其具有双重的复合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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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是复杂而敏感的教育议题。我国《教育惩戒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教师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在即,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基础仍需探讨。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区分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是正确看待教育惩戒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教育惩戒权既要有教育基础,又要有法律依据,需要法律的确权和赋权。用法律制度来规约权力、保护权利已成为新常态,教育惩戒权应明晰其法律属性。教育惩戒权体现出很强的权力与权利的双重属性和权义复合性。教育惩戒权可分为学校惩戒权和教师惩戒权。高校教育惩戒权与中小学教育惩戒有所不同,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现代学校教育秩序的构建,应通过“良法”之治和人治结合,实现教师惩戒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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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涛 《小学教学(数学版)》2010,(3):53-54
作为老师,都喜欢学习认真、懂事听话的学生,面对频频出状况的问题学生,大概心中都有些不悦。可对于那些时不时就要显现的错误状况,教师却要仔细分辨:有些错误需严肃对待,以使其认清要害不再重犯;有些错误。教师就要像母亲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多些宽容.少些“较真儿”,即使批评、惩戒,也要点到为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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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远 《新课程学习(社会综合)》2011,(11)
在日益呼吁关怀人的主体性、强调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的今天,我们常常强调家长、教师都要以平等的姿态和孩子对话,尊重孩子,强调为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和个性的张扬,营造一个民主的氛围和宽松的育人环境。而与此同时惩戒似乎已成为我们教师最敏感和困惑的问题,再加上媒体、家长、社会对这方面的关注,有人说惩戒教育学生已经成为校园中的“地雷阵、万丈深渊”,踩不得,好多老师不敢或比较犹豫运用惩戒教育。但除了正面教育与感化外,失去惩戒权力的教师面对“问题少年”又能有多大的约束力?单纯依靠过度的赏识和激励,却缺失必要惩戒功能的教育是“跛脚教育”,让人有知无畏的教育是失败的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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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6,(2):122-125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班主任有权采取适当方式批评教育学生,但对何谓适度并未作出清晰界定。因此,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时容易将惩戒越界为体罚,同时,因为缺乏评价标准,涉及惩罚学生的事件往往成为舆论热点。2014年底,湖南省娄底卫校某班主任因惩罚学生而引发的"嗑瓜子事件",迅速成为网络热点,再次证明了规制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应在坚持反对体罚的前提下,厘定"教育惩戒"与"变相体罚"两个概念的关系,并对教育惩戒权行使作详细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