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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 毫秒
1.
随着人工智能的进一步发展,其不仅会给科技、医疗等领域带来效益,也会给艺术和创意领域带来影响.如今,人工智能对现行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判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是迫在眉睫的要求.因此,应通过各国司法实践与立法意向,协调各方利益,积极调整著作权制度,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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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具有文化、经济和技术上的正当性.在文化方面,这种保护可以增加知识学习的素材,拓展人类思维的广度和深度,以及激励人类创作出更优秀的作品;在经济方面,这种保护可以促进人工智能的开发以及维持版权市场的均衡竞争;在技术方面,这种保护符合版权法应对技术革新的一贯态度,并可以避免增加版权制度运行的成本.人工智能创作物由其产生过程所反映出来的特点,客观上符合“作品中心主义”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为其版权保护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从法律上的能力、责任以及公共政策考量的角度而言,相较于人工智能本身、人工智能设计者和使用者,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者是最佳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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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元  曾庆醒 《出版广角》2019,(15):36-38
随着当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逐步脱离被算法支配的低阶局面,能够通过对大数据的深度学习进行独立创作,进入强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新阶段。在这种背景下,人工智能对现有版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定性、权利归属和风险承担等问题亟待厘清。我们应正确认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通过明确版权保护标准,明晰权利归属等方式规范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保障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人工智能文学创作物,给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从而冲击了现有的文学市场秩序。由于人工智能不具备主体人格,人工智能文学创作物的独创性和文学性还存在诸多不足,所以其不能等同于人类作品。谈及人工智能文学创作物的版权问题,应将其视为“有限作品”,建构多元化的权利主体结构,提高作品认定标准,规范其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从而维护健康的文学市场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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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可版权性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那 《出版发行研究》2017,(12):17-19,61
目前,人工智能应用领域已从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家居、智能机器人等领域逐渐应用到文学、艺术等领域.人工智能正在从“弱人工智能阶段”向“强人工智能阶段”发展,而对人类独立“意识”判断的可量化标准也在不断深化.因此,引发了对人工智能创作成果是否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及其保护路径问题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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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影航 《中国出版》2022,(21):38-43
人工智能创作物识别性信息与技术性信息的合理披露,是区分人工智能创作活动与人类创作行为、防控人工智能创作风险的应有之义。当下,我国著作权法与网络内容治理相关规定,尚未就人工智能创作物信息披露问题作出合理全面的回应。从人工智能法律治理趋势与强化技术风险防控需求出发,我国著作权法宜增设专规,在人工智能研发者、使用者以及创作物传播者之间合理地配置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为确保有关义务履行效果,还应当因类制宜地细化披露瑕疵责任条款,并推动建立配套的技术辅助与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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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出现,不仅给文学艺术等传统的版权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给司法实践也造成了诸多难题。“菲林案”和“Dreamwriter案”接连发生,内容与审判结果高度类似的两案,判决理由却不尽相同。对此,应当从人工智能本身性质与立法目的及民事主体制度出发,探讨人工智能无法被认定为版权主体的法律逻辑;而从版权客体的两大属性出发,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备符合版权客体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构成智力成果的特征,满足构成版权客体的条件,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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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林 《传媒》2021,(2):81-83
随着AI技术的迅猛发展,许多媒体纷纷试水人工智能产品,以期提升工作效率,重塑媒体行业.然而,由于目前法律和政策尚不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市场上的应用已引发了一系列创作物的版权归属纠纷,"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使用问题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日渐增多.新《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起生效实施,妥善保护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版权,已成为当下急需考虑的问题.本文拟探析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人工智能创作内容侵权类型,并就如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提出参考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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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writer是腾讯开发的智能写稿软件。2018年,腾讯证券网站发布了由Dreamwriter写作的财经报道,上海盈讯公司将该文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传播,由此引发了人工智能生成稿件的著作权纠纷。这是国内首例未经许可传播人工智能生成稿件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该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写稿机器人生成的稿件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其权利归属等。通过梳理学界围绕此案的分析和争论,以及法院对此案及其他类似案件的裁判路径,有助于了解人工智能的应用给传播法提出的新问题,并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参考和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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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给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合理使用制度难以克服人工智能创作的“算法偏见”,而人工智能创作也难以运用传统“三步检验法”加以判断。反思人工智能创作对合理使用的开放化需求与封闭式立法的冲突,发现现行立法模式不足以回应人工智能创作对作品的使用,法定许可在规制人工智能创作使用作品方面缺乏制度优势,人工智能创作使用作品还会激化合理使用与技术保护措施的冲突。基于此,应当从分类保护视角出发,对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使用与传统版权领域的作品使用进行类型化划分,在维持传统版权领域合理使用制度稳定性的前提下,以开放灵活的态度借鉴转换性使用理论,在不排除商业性使用目的的基础上完成人工智能创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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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事实上参与人类在文学、艺术以及科学等诸多领域的作品“创作”,打破了“作品”只能由人独创的历史。以ChatGPT为代表的AI创作物带来人类的焦虑与争论:AI在某些方面远远超越人的智力能力,如果AI创作物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采取同样的衡量标准和法律保护,对人类创造性和创造能力会“显失公平”,人类创造性和创造能力面临技术本身带来的全面反噬和入侵,它将危及人类创造力和著作权体系;而且人们更担心技术突破身体的边界,机器从人机同构中独立出来,自主性地成为人类的“他”,颠覆人类中心主义关于主体与客体的基础。这场著作权之争,更像一场人类主体性的保卫战。只有坚守人类价值和人的主体性,不把AI创作物纳入著作权保护,才能对人类智力成果,对人类创造力和创造性进行最好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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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工智能法律地位不仅在于保障人类基本权利和价值观的实现,也在于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创新,保障人工智能应用安全和稳定。在研究人工智能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人工智能法律地位重要性和研究意义,探讨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内涵和意义以及人工智能与隐私保护、社会责任、智能产权相关问题,提出相应法律构想以及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和应对策略,展望人工智能法律的未来。  相似文献   

19.
本文首先介绍了侵犯著作权的表现形式,分析数字版权时代下著作权面临的保护与侵犯问题,并对冒犯著作权的行为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具体剖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问责制以满足现实需求,有效遏制侵犯著作权案件的频繁出现,提出了完善我国数字版权著作权保护机制的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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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版权合同利益失衡已经成为较为突出的法律问题.在现实层面,作品创作的生产性和技术性使作者沦为文化产业体系中的微末个体,作品传播的独立性和交互性则增强了传播者和使用者在作品市场价值实现中的意义.在法律层面,关于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等的权益配置规范过于粗略,直接的版权合同规范也存在较大局限.因此,有必要从多方利益平衡的角度厘清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等的权益配置,并从完善现有规范内容、引入新的合同类型、衔接适用民法规范和促进软法之治的角度构建体系完整的版权合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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