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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2年7月4日,国家档案局局长陆国强签署国家档案局第19号令,正式公布《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解决当前档案开放工作主体职责不明等问题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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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2年7月4日,国家档案局以第19号令发布《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开放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办法》规定,国家档案馆负责各自分管范围馆藏档案的开放,明确了各级国家档案馆在档案开放中的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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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三章对档案开放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为档案开放工作的具体实施提供科学指引。档案开放的主体1.开放主体的明确《办法》明确了档案开放的主体为国家档案馆。根据《办法》中的定义,档案开放包括了从档案开放属性判定到开放档案提供利用的整个流程。作为档案的权限归属和管理单位,国家档案馆应当切实承担起档案开放工作主体责任。需要注意的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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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是档案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档案馆各项业务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充分发挥档案馆服务功能、宣传并推动档案事业整体发展的重要载体。《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是基于对档案利用服务工作重要性的高度认识,共使用了16个相关条款,围绕档案馆的基本职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开放和利用等方面,对今后档案馆利用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下面结合《办法》条款内容,对其中蕴含的一些利用工作新思路和新要求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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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公布中的法律规定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DangAn向社会开放档案、公布档案,是搞好档案利用工作的前提,也是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之一,正确理解并真正掌握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档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才能依法做好有关工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对利用者来说也才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自己利用档案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 一、档案开放与公布1.档案开放与公布法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涉及到档案开放的主体规定,都限定为国家档案馆,而档案公布的主体则涉及到各个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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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年底,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了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公布了《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它标志着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资源建设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全面实施"三大战略",加快推进"三个体系"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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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源是国家档案馆的立馆之本,是档案馆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要素资源,是衡量各级国家档案馆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是档案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提升档案馆公共服务能力、实现传统型档案馆向现代型公共档案馆转变的必经之路。《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是站在历史发展和国家信息资源建设的战略高度,根据新时期国家档案馆面临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从馆网设置和布局、资源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着手,对今后档案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下面结合我省档案馆工作发展现状,对照原有的档案馆有关规定,对《办法》中的一些新理念和新要求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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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馆藏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划分档案开放与控制使用范围,是档案馆的一项基础性的业务工作。《档案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1999)、《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国家档案局,1991)等对档案鉴定开放工作做了相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