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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维栋 《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07,(2):31-33
民事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以解决“执行难”和符合国情为出发点,根据民事执行过程兼具行政和司法的双重特点,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分置于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赋予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有限的裁决介入权,建立司法行政部门主导行使民事执行权模式,是中国民事执行管理体制改革的优化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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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定核 《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4(2):135-140
民事执行成本是一种选择性的诉讼成本,其性质决定其构成与一般诉讼成本并不完全相同,科学理性的程序应该尽可能地减少执行过程中的成本开支,因此,从我国执行现状来看,执行成本的控制除科学的立法之外,更重要的是从体制以及司法实践的层面上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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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3)
民事执行难是我国执法过程中的"老大难"问题,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损害了司法权威,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迫在眉睫。克服法院民事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提高民众的法制观念、加强执行立法、推进执行体制改革,还要完善社会诚信机制和执行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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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我国民事执行理论的研究,对推进立法实践显得尤为重要。而民事执行救济的研究对整个民事执行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对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可能来自程序上的,也可能来自实体上的。因此,执行救济的种类与方式也就有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的不同。我国此次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救济的修改仍未到住,还应在现有的执行救济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执行异议制度,为权利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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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难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的难题,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从司法体制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分析其成因,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内的全社会的信用体系,以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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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难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的难题,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从司法体制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分析其成因,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内的全社会的信用体系,以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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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诣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4(2):70-73
目前我国缺少完备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决执行体系,以致一些实体裁决往往无法落实。民事执行中普遍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在此背景下,民事执行权的改革无疑将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亟待研究的课题。这就需要从执行权的本质出发,从逻辑上厘清执行权的内在属性,从理论上为我国执行体制改革提供指导和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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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明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5,(5):23-26
民事执行权是国家为了实现已经过司法或准司法行为确认的私权利而设定的一种公权力,应归属于 司法权的范畴。其权力构造由实施权和裁决权组成,应由执行员和执行法官分别行使,以效率为主要价值取向。 执行权行使中加强听证等公开化程序,以权力和权利两种监督模式构建对执行权的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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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机构改革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琦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4(2):33-36
当前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被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关注。要解决这一难题,应当从改革民事强制执行机构入手,并根据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建立起在法院系统内部的统一框架,把强制执行权分配给法院两个职责权能相对独立的业务部门行使,即把执行实施权归入司法警察部门,执行裁判权则由现在的法院执行庭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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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晓玲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1(5):72-76
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当前我国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下.对死刑的司法控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也还存在法理观念不清、解读标准不统一、司法实践中被滥用、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等问题。为此,需要从明确规定死缓的适用条件、将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概念具体化、增设死缓为新刑种等方面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死缓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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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制度是中国法治文化和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结晶,有着深刻的文化背景和社会背景。然而,民事调解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必须针对这些问题,以民事调解制度的文化渊源为视角,探寻这项制度的社会基础和内在规律性,进而对其加以完善和改进,以使其能够适应发展着的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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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英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54-56
“审执分离”是各国普遍奉行的司法原则。在我国,由于没有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执行机构地位不明确、执行人员不独立和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事实上不分等原因,造成“审执分离”改革不彻底。应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奠定审执分离的立法基础;对执行机构进行改革,从执行体制上实行“审执分离”;要建立专业的执行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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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如:缺乏权利救济的程序途径;对执行实体的实体权利保护不足;执行异议制度设置有缺陷;缺乏执行程序救济专门法。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有:立法滞后;人权意识淡薄;重审判轻执行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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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汉林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0(1)
强制执行拍卖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的重要变价措施.应达到权力制约、权利救济及利益平衡之目的,体现正义、效益、秩序和自由等程序之独立价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拍卖评估、保留价确定、拍卖公告、流拍的处理等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拍卖实践中拍卖程序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完善强制执行拍卖程序,应当对强制执行拍卖竞买人资格、拍卖标的物作必要限制,评估费用应按拍卖成交价确定,委托评估和保留价确定中的具体程序应进一步明确化.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时应在公示催告后方可拍卖,鼓励发展电子拍卖方式,对不动产拍卖流拍后应设立强制管理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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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东平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29(2):159-16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予执行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弊端。因此,应对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予执行制度在时间、适用条件和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