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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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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是保障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中不受侵害的重要制度,可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其目的在于全部或部分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或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我国现有的异议之诉的立法缺陷在提出异议之诉的主体、异议之诉的审查程序、审理结果、对异议之诉的救济和监督等方面均有体现。在对执行救济制度的程序价值全面认识之后,应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的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给予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执行异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种执行救济制度之一,它是指法院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过程中,因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而对其进行审查与处理的方法和程序。在德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省,执行异议都属于程序上的救济方法。但在我国.执行异议却是实体上的救济方法,而且提出主体只能是案外人,执行当事人不能提出执行异议。这有违执行功能、降低执行效率及没有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应该对该制度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3.
执行异议制度是为保护执行案件案外人不受强制执行行为不当或违法侵害而设立的一项救济制度。我国现行执行异议制度存在着诸多欠缺。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从明确赋予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权、允许提出第三人异议之诉、允许提出债务人异议之诉等方面对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全面公正地保护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强制即将单独立法的今天,面对这一不足,我们应对这一制度作以下完善:一是建立程序救济之执行异议制度.二是建立实体救济的第三人异议之诉,以期通过这两种制度的建立,能够达到保护权益、提高效率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在民事执行制度中,我国法律设置执行异议审查制度。执行异议审查制度的类型,在立法上已规定为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两种,在具体案例之下讨论二者的具体划分,对执行异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6.
民事执行救济是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提供保护和补救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具有保护、监控、平衡、维护社会稳定的多项功能。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对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来自程序上和实体上两个方面。因此,执行救济的方式也就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的不同。我国此次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救济的修改仍未到位,还应在现有的执行救济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执行异议制度,为权利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如:缺乏权利救济的程序途径;对执行实体的实体权利保护不足;执行异议制度设置有缺陷;缺乏执行程序救济专门法。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有:立法滞后;人权意识淡薄;重审判轻执行等。  相似文献   

8.
加强对我国民事执行理论的研究,对推进立法实践显得尤为重要。而民事执行救济的研究对整个民事执行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对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可能来自程序上的,也可能来自实体上的。因此,执行救济的种类与方式也就有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的不同。我国此次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救济的修改仍未到住,还应在现有的执行救济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执行异议制度,为权利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异议登记机关应当明确在审查程序中只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而不应当再承担实质审查义务,但在《物权法》中未明确规定。由于异议登记制度保全了不动产真实权利人的物权请求权,能够对抗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从而弥补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和现实权利不相吻合的漏洞,更加全面和迅速的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给予真正权利人以快捷有效的保护,更好地发挥了异议登记制度的作用。同时,可以引进公证制度和保险制度更好的配合异议登记的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制度略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制定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自行决定逮捕制度存有重大缺陷。被逮捕人程序权利的虚无,违反了程序权利的最低标准。特别是被逮捕人异议、救济程序的缺失,使这一制度有侵犯人权的非诉讼化之嫌。基于我国司法体制的实际,从被捕者人权程序保障中寻找这一制度改造的路径,建立逮捕的异议程序、逮捕的复议(复核)程序以及被动司法审查程序,初步完善逮捕程序。  相似文献   

11.
执行程序在价值取向上注重效率,故执行异议前置审查程序中判断执行标的实体权属遵循《物权法》的物权公示原则。与之相衔接,执行异议之诉则立足实质正义,力求探知真实的权利状态,按照《执行规定》第17条公正判断案外人是否具备“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共同共有、占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债权请求权等在一定条件下均可能成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物权法》与《执行规定》第17条是案外人执行异议机制不同阶段的实体法依据,两者并无矛盾冲突。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法律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一个奉行民主法治的国家,应保障对公务员权利侵害的救济。国家公务员无论是外部权益受到侵害,还是内部权益受到侵害,都应当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遗憾的是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缺失:不仅外部救济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和相关标准,而且在内部救济途径申诉控告程序方面也只是作了笼统性规定,缺乏适用机制,更没有引入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人权保护写入宪法的背景下,必须从制度上完善对我国公务员权利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制定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自行决定逮捕制度存有重大缺陷。被逮捕人程序权利的虚无,违反了程序权利的最低标准。特别是被逮捕人异议、救济程序的缺失,使这一制度有侵犯人权的非诉讼化之嫌。基于我国司法体制的实际,从被捕者人权程序保障中寻找这一制度改造的路径,建立逮捕的异议程序、逮捕的复议(复核)程序以及被动司法审查程序,初步完善逮捕程序。  相似文献   

14.
基于物权期待权理论,对执行程序中不动产买受人的权利进行优先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买受人往往采用确权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两种途径来救济,由于对确权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关系理解不准确而产生诸多问题,致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研究认为,执行程序中要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为给付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就是确定是否停止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买受人不能通过确权诉讼或者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确权来救济,执行异议之诉裁决不会导致物权变动,只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实现对标的物停止执行后,再另行提起给付之诉来完成物权的最终变动。  相似文献   

15.
获得有管辖权法院的审判是诉权的应有之意,确定管辖权的规范是诉权保障的重要制度构成,不容规避和违反.面对实践中当事人"争管辖"、法院"抢管辖"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级别管辖异议的提起和审理、异议裁定的上诉以及管辖权转移的规制等方面对审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规定,确立了级别管辖权异议制度.<规定>对于缓解级别管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对于诉权保障也具有多方面的制度价值.作为一项司法解释,<规定>也有其局限性.在异议的主体、审查程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制、移送管辖等方面留下了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16.
民事保全异议作为保全程序的重要制度构成,其程序定位与品质取决于保全程序,因此“保障生效判决执行(或避免损失扩大)”应当作为制度的根本,而“平衡当事人权益”则作为制度修正的指针。据此,保全异议程序的主体应当包括着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案外人,审理方式则应采取有限的对审制,我国当下的审查内容也应当有所调整。  相似文献   

17.
对于拒不履行其义务的当事人,民事执行可以有效地解决该问题,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实现。然而,执行瑕疵的问题不可避免,从而可能侵犯到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程序和实体上设置适当的救济制度,可以有效约束执行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违法或不当。  相似文献   

18.
针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案外人异议"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明确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事由,修正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审判监督程序保护方式,同时增设案外人异议之讼,以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实体性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立法过于粗糙、欠全面、难操作 ,不能全面公正地保护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针对这一现状 ,参考国外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的成功作法 ,应对我国执行救济制度作以下完善 :一是建立程序性救济制度即执行异议 ;二是建立实体性救济制度即异议之诉 ,异议之诉可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   

20.
民事执行是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与公权力保全或实现民事权利的制度或者程序,它是判决的保证,而民事执行的救济则是为保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权利,从而进行违法或者不当执法的行为矫正。当前我国的民事执行仍存在不少疏漏,同样救济制度也因民事执行的衍生问题、历史传统以及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不尽如人意。文章结合当前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相关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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