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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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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效合同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能否有效发挥,与其时效规则的适用紧密关联。无效合同时效规则的适用主要涉及确认合同无效以及无效合同确认后请求权两个方面,但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却付之阙如。从解释论的角度分析,对确认合同无效予以一定除斥期间的限制较为合理。无效合同确认后主要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关于其相关时效规则的适用,则要区分原物是否存在以及请求权的性质分别对待。  相似文献   

2.
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合同之债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也可以提起合同之债请求权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着眼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其请求的合法性。对于当事人的选择,法律应予尊重和保护。  相似文献   

3.
简述了工程承包的各种方式,分析了施工承包合同的效力确定及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发表了自己新的见解:1.认为根据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的精神,只有合同违反的强制性规范属于效力性规范时,才认定合同无效;2.认为施工合同无效,施工价款的支付规则除司法解释规定的“参照合同约定计价”的一般规则外,还应增加“补偿成本+过错赔偿”的例外规则;3.认为在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时,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特点,本着“过错吸收违法行为”的法理,按“违法即过错,不违法者无过错”的法则认定合同无效的过错主体。  相似文献   

4.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几种无效合同,合同法的无效合同制度有其立法目的。无效合同在现实中可能被主张无效,从而使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也可能没有人主张其为无效,致使合同当事人按无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合同的无效,应由合同当事人主张,在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无效存在争议时,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  相似文献   

5.
由于各国实体法上对于合同之债和无因管理的定位及制度设置有所差异,而二者的产生原因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会产生对案件民事关系的定性错误及准据法适用矛盾的逻辑困境。以案例为起点,结合对案件所涉的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释析,探讨我国合同之债与无因管理法律适用规则存在的瑕疵,提出以增设关于合同之债和无因管理冲突规范竞合适用的司法解释、扩大解释无因管理法律适用的连结点等措施来弥补瑕疵。  相似文献   

6.
姚秋英 《红领巾》2005,(2):67-69
缔约过失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有四种学说.但在法律把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规定为一般原则时,信赖利益受损后,首先在当事人间产生信赖利益赔偿之债,其在性质上是一种不同于侵权、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的独立债权债务关系,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便以此种债权为基础而存在,所以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应采法律规定说.  相似文献   

7.
自从1937年<返还请求权法重述>中将不当得利(unjuust enrichment)作为界定返还(restitution)的依据并首次提出返还请求权法以来,建立统一、独立的返还请求权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得到了英美法理论界的重视,并在1991年获得英国司法判例的承认.于是一个独立的、调整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基础建立了起来,并与合同法、侵权法共同构成了英美债法中的三大支柱.从unjust enrichment的产生和渊源人手,通过对此制度与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比较分析,进一步对这个传统领域加以研究,可以从比较法的角度给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以较多的启发.  相似文献   

8.
本文主要讨论两个问题:其一,无效合同的宣告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二,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约束及诉讼时效期问应当从何时计算?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及其诉讼时效问题.  相似文献   

9.
《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过于严格,致使众多的劳动合同变成无效劳动合同。本文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是内容无效的劳动合同。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自应属无效。但如果仅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劳动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能仅以此认定为合同无效。对无效的劳动合同应分别适用不当得利制度和缔约过失制度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规定,离婚经济补偿范围包括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对负担较多家事义务一方的救济。但仅通过一个条文规定家事义务负担较多一方有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从司法视角审视,该制度存在司法适用率低及司法适用规则不完善方面的不足。文章以实现法律功能性价值为目标,运用法解释学研究方法,根据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与司法适用现状,提出完善其司法适用规则,增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11.
文章着重论述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引起的“返还财产”及因合同被撤销引起的“恢复原状”与不当得利的关系。在对理论上的各种观点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文章基于物权变动具有过程性、区分正向物权变动和反向物权变动以及物权变动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为:合同法规定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并不是创设了一项独立的合同法上的请求权,而是用阐释性条款的立法技术说明了合同失效时的请求权的基础所在,即:要么是不当得利请求权,要么是物上请求权。  相似文献   

12.
请求权是指当事人依据某种法律规范,向对方当事人得以主张的权利。请求权基础是指可供一方当事人得以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请求权得以主张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同一法律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可以产生两个以上请求权,但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这就产生请求权的竟合问题。不当得利作为一种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可以产生不当得利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可以与其他请求权产生竞合,如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合同履行请求权等。本文试图从一实例出发,探讨不当得利和违约请求权能否产生竞合、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产生竞合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曹景运 《早期教育》2009,(10):33-33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在日益广泛的经济事务中.幼儿园往往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也有可能成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当事人之一。  相似文献   

14.
不当得利作为民法领域里最为古老的制度之一,其在现代民法社会里的价值常常被学者和立法者忽略。然其内在制度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一套详实严谨操作性强的不当得利制度不仅有利于发挥民法中物法、债法的功用,更能监督侵权法的适用。我国不当得利制度内容匮乏,理论基础和功能定位偏差,其制度价值远远没有被挖掘出来。在未来构建我国不当得利制度时,首先应明确其制度基础及功能,其次应当充分肯定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立性,然后详细构建其法律事实和法律效果,以使不当得利制度真正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15.
居住权合同作为负担行为依法独立产生债之效力。依据区分原则,居住权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居住权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效力等基本问题解释进路以《民法典》合同编规则为主要依据。结合物权编居住权立法体系和制度功能,居住权合同成立后产生双重效应:一是所有权人应履行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义务,居住权人有权请求所有权人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应按约定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合理利用和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二是未办理居住权登记时,居住权人只能获得债权性相对保护,依物权优先效力原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应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或个案中结合居住权目的作价值权衡。未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合同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当约定或者法定居住权解除条件成就时,居住权消灭。  相似文献   

16.
关于无效合同应否适用诉讼时效这一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导致该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不同法院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也不尽一致。具体来说,在这一问题下又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涉及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合同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无论要解决哪一方面的问题,都应以立法的价值选择和司法现状为考量的依据,不应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17.
孙武松 《天中学刊》2013,28(4):53-55
合同在现在市场交易和财产流转中的地位不言而喻,而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则会产生财产和利益的返还问题。我国合同法58条对合同无效后财产和利益返还问题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其返还请求权之性质也是见仁见智,不仅给理论界带来了分歧,也给实务界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无论是从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实务的角度,实有必要厘清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财产和利益返还的请求权之性质。  相似文献   

18.
无效保证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实践中对无效保证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认识极不统一,有的甚至把它混同于有效的保证责任。缔约过失之债与有效保证合同之债应该严格区分,但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应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9.
《嘉应学院学报》2017,(7):52-55
采用通谋虚伪的方式订立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银行贷款时,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是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合同,伪装行为因不具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非伪装部分则因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可能有效。于我国现行法,通谋虚伪之房屋买卖合同之无效部分应适用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不能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通谋虚伪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我国《合同法》并未确立通谋虚伪表示无效规则;更不能求助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无效规则,因通谋虚伪之房屋买卖合同之非伪装部分在未达到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为有效。  相似文献   

20.
添附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的取得方式。《中华人民公和国民法典》第322条规定了添附制度,但该条文仅仅原则性规定了添附制度的一般规则,在具体的适用层面存在难题。故而,应当首先探析添附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进而对《中华人民公和国民法典》第322条进行解构,检视条文本身之不足。经检视,可知条文主要的问题有:“有约从约”“依照法律规定”“保护无过错方”等措辞语义模糊、指向不明;“补偿或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适用上的问题。因此,须从明确添附各制度的法律效果和明定请求权基础两个层面对添附制度进行完善,以契合时代之因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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