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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形势下,公诉工作如何克服自身弊端,顺应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值得探究.通过对最高法报告和冤假错案的研究表明:公诉工作要适应司法改革新变化,需要公诉人员从思想和实践两方面予以应对,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被信仰的同时,公诉人员的职业素养也须提升,从而更好维护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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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艳敏 《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7):152-153,155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摆正了侦查、公诉和审判之间的关系,确认了审判环节的中心地位.公诉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的纽带,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这项改革对公诉工作提出的重大挑战,找准自我定位,转变执法理念、转换工作模式,适应诉讼制度改革的新要求,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基于此,探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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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8,(12)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延伸和有机内容,也是中央顶层设计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细化阶段。中国在过去五年的变化有目共睹,十八大以来,以司法体制改革为核心的四项基础性改革任务已经形成基本制度,主要领域改革的主体框架也已基本形成,可以说,四梁八柱已经构建,配套制度正在完善。中央在特殊时期也是恰当时期提出的综合配套改革也是时代必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提升改革整体效能,快马加鞭正当其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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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高中英语教学改革中突出的问题入手,探讨了以学生为中心的高中英语教学理念与模式。研究表明,高中英语教学在改革中应该轻教学模式而重教学理念,只有这样才会避免因教学模式的限制而束缚教学改革的手脚,真正实现高中英语教学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从而达到《新课标》的各项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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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9)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学界引起广泛讨论,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改变过去"侦查中心主义"实现庭审实质化。本文介绍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的提出背景,并从庭审实质化,对抗式诉讼和辩护的角度分析如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并结合我国目前刑事辩护的现状,分析美国有效辩护制度在中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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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是人类社会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就是例证。中国的"流水线"诉讼模式具有以侦查为中心的特点,而庭审虚化是其表象。要完成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任务,人们首先要转变观念,不仅司法改革的决策者要转变观念,司法改革的执行者也要转变观念。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就是要确立相关的规则,包括公、检、法之间互相制约的规则、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则、法官对证据的直接审查规则等。加强人民陪审可以作为通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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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5):57-63
实现刑事诉讼的审判中心改革这项系统性工程,既需要顺应既有理论的相关制度作支撑,又需要中国语境下针对现实问题的整饬为应对。在制度支撑层面:必须由庭审法官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一切处分被追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均须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决定,对定罪量刑适用程序的司法解释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在现实应对层面:于独立、中立裁判的目标框架内实现法官个人独立的最大化,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针对被告人不认罪和重大复杂的公诉案件实现审判中心,并使辩方享有充足、有效的辩护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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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海军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6,22(1):85-86
审判回避制度不仅仅是衡量程序正义的标准,其存在更具有一系列重要价值:其不仅符合诉讼机制本身的要求,也是诉讼双方趋利避害心理所作的理性分析与妥协的结果;由于法官存在人格缺陷,审判回避制度的设置在维护裁判者中立性的同时也为裁判者规避价值冲突提供了合理的路径;最后更重要的是其不仅是为了实现控辩双方的真正平等,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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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11)
"以审判为中心"这一概念是限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一直很低,与一直贯彻的"侦查中心主义"密切相关,在此情况下,将"诉讼阶段论"向"审判中心论"改进,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法院恢复"起诉状一本主义",保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以及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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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89-97
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要素,有"法院中心"、"庭审中心"、"法官中心"三种具体模式。"法院中心"是国家权力分配的结果,"庭审中心"强调庭审的程序正当,"法官中心"则强调发挥法官在审判中的能动性。三者具有递进式的内在逻辑,"法院中心"是第一位阶的,之上的是"庭审中心","法官中心"属于最高要求或者理想型的"以审判为中心"。认识到"以审判为中心"在不同语义和语用下具有不同意义,有助于我们在今后的改革中找准位置、定好目标和选好策略。目前司法改革的目标实际既不是"法院中心",也不是"法官中心",而应是"庭审中心",不过"庭审中心"属于过渡模式,法治所期待的应为"法官中心"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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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6)
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正大力推行。确保以审判为中心就必须关注以庭审为中心。二者之间是何区别与联系?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庭审为中心在实践中的实现路径在哪里?本文将对以上问题作简要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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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慧亮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0,18(2):25-28
辩诉交易制度孕育于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为这种刑事案件处理方式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诉讼主体的控诉、辩护和审判等诉讼职能的范畴,使得传统的诉讼职能和三角形诉讼构造发生异变,并具有了明显的去诉讼化特征。因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逐渐演变为一种强调诉讼合意性而非对抗性并以诉讼主体间的诉讼契约为核心内容的新的刑事诉讼模式或者刑事诉讼程序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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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宏峰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0,(3)
审判组织具有审理和判决两项重要职能,而审判委员会处理案件的方式是只判不审,从职能来讲,审判委员会不具有审判组织应当具有的职能,从审判方式来讲,这种方式缺乏透明度和民主性,应当废弃。所以,审判委员会不应成为审判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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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晓霏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9,30(7)
撤回公诉是一个融合了检察权、审判权、辩护权等的课题,涉及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被害人、被告人等多方诉讼主体。司法程序的存在与发展,与程序主体的存在和发展息息相关。我国撤回公诉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诸多问题,与中心审判主体的定义和选择不无关系。该文提出了中心审判主体界定的一种标准,同时选择以控诉方和辩护方为中心审判主体,以期突破在以审判方和控诉方为中心审判主体的法理基础上而产生的现存制度和程序操作上的一些问题。在推导出撤回公诉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则的同时,还论述了以控辩双方为中心审判主体来重构撤回公诉制度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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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蕾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9,(2):75-77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难点,改革措施的散乱、无序是阻碍审判委员会制度发展的症结。从现代诉讼的角度审视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审判委员会任务层次性、人员专业化、工作程序化为着力点进行系统、程序的改革,以实现审判委员会制度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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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芬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9(5):38-41
“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对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和人权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了体现宪法的这一精神,我国刑事诉讼法必须在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具体条文上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其中至关重要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理念必须重塑:必须实现由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转变;由“重实体、轻程序”到“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的转变;由“追求单纯的诉讼公正”到“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转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