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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足球劳动争议的解决面临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虽推动了体育仲裁制度的落地,但其明确将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外,而能够受理足球劳动争议的足协内部争端解决机构并非体育仲裁机构;另一方面,有权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不存在适用行业规则取代劳动立法的空间,无力解决此类行业争议中的特殊问题。秉承行业自治理念,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以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具有行业管理权为由拒绝受理。作为属人法的体现,业内争议解决机制乃是行业自治的有机组成。由此法院的态度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为中国足球仲裁的确立提供契机。然而中国足球仲裁之证成亟待明确其存在的正当性,并处理好与国内劳动仲裁、国际足联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足球争端解决机制,亦有必要从内部治理、仲裁员选任、裁决的法律适用以及透明度等方面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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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6,(6)
在《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出台的背景下,探讨我国法院能否处理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仔细分析晚近的司法实践,无论是《体育法》第33条的现行法规定,还是《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协章程》等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抑或当事人同意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定,都不妨碍民事法院对此类争议行使管辖权。然而,考虑到体育行业以及体育争端解决的特殊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仍存在受案范围以及法律适用上的不足,影响审判的效果。基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建立专门审理竞技体育纠纷的体育仲裁机构以解决足球劳动合同争议,既要实现司法处理的终局性,又要避免对体育自治的过分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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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与足球俱乐部矛盾的主要原因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中国足球俱乐部与中国足协的博弈由来已久,有着深层的利益诉求、制度背景和政治文化,中国足球必须积极探索治理路径,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足协与足球俱乐部博弈的要因包括:利益失衡.足协政绩饥渴与俱乐部资本诉求的矛盾;制度缺陷,足协高度集权与俱乐部权利萎缩的不和谐;责任推诿.足协监管不力与俱乐部利益短视的恶果.面对中国足协与足球俱乐部博弈,中国足协与足球俱乐部必须要协商合作,寻求中国足球民意表达与利益平衡的新路径;中国足协要通过协同治理,确立中国足球治理新模式,实现中国足协与足球俱乐部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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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所有权是指俱乐部以外的实体或者个人拥有运动员部分或者全部的经济权益,而俱乐部只能部分或者无权拥有这部分权益的商业模式。第三方所有权业务在南美广受欢迎,但遭到欧洲足联的抵制,这是因为其既有正面效应,亦存负面影响。第三方所有权被俱乐部视作筹集资金、共担投资风险的杠杆,但也具有潜在的经济和道德风险。在经济上,第三方对经济收益的追逐可能导致资本外流、损害运动员合同的稳定性、削弱财政监管体制,以及可能使足球运动成为犯罪集团洗钱的通道。在道德上,第三方可能通过操控运动员而损害足球比赛的公正性,并剥夺运动员开拓职业前景的自由。西汉姆联俱乐部转会案促使国际足联禁止取得运动员经济权益的第三方对俱乐部施加不当影响。在2014年,国际足联最终决定废除第三方所有权,但同意给予各国协会一定的过渡期。国际体育仲裁庭关于第三方所有权的立场,也经历了从"认可"到"禁止"的变迁。本研究通过梳理第三方所有权的内涵、效应以及国际规则,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以及行业情况,建议引进关于第三方所有权效力的行政法规,并建立关于俱乐部融资、转会以及运动员所有权等信息的披露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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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足球协会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分析英国、德国足球运动员纠纷案例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结合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合同型和技术型纠纷等领域的实践,从纠纷性质、法律适用以及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目前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与相应的监督和审查,内部仲裁、外部仲裁、调解与诉讼之间衔接不畅。基于中国职业足球现状和《体育法(修改草案)》,提出根据不同类型纠纷建立相应解决机制,并建立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完善程序衔接整合:(1)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纠纷,双方适用普通仲裁程序;(2)技术型和管理型纠纷由足球协会内部仲裁庭裁决;(3)运动员的纪律处罚以及不服内部仲裁的纠纷,在穷尽足球协会的内部救济后适用上诉仲裁程序;(4)运动员与赞助商的合同纠纷,在确定违约或侵权的合同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独立体育仲裁机构提起普通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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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体育腐败既有社会腐败在职业体育领域的反映,亦有职业体育起步和发展过程中自身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裁判员恶意错判漏判、操纵比赛、使用兴奋剂;运动员资格造假;体育赌博等。而就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而言,无论是体育法律、行政法规,还是民事法、刑事法,在职业体育反腐败中的作用十分有限。通过修改《体育法》,制定《职业体育条例》和《体育竞赛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完善体育社会团体章程,在刑法中增设“操纵文体比赛罪”,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等,以完善我国职业体育反腐败法律体系,强化对我国职业体育腐败的法律规制,逐步实现我国职业体育法治建设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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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结束了,中国足坛却不平静。中国足协继续推进“限投限薪”,以一刀切的方式强迫俱乐部名称中性化,此次改革的力度前所未有。这究竟是中国足球新一轮折腾的开始,还是向着真正的职业化迈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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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是火焰,在世界的各个角落熊熊燃烧,走到哪儿热到哪儿。在中国,足球也是炙手可热,它可以生生不息,也可以灰飞烟灭;它可以照亮你,也可以灼伤你;你可以围坐在它的周围把酒论英雄;也可以义愤填膺地谩骂狗熊从而远离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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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刚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1,45(5)
足球赌球现象的存在不仅危及到体育竞争的公平性,更危及社会整体的管理秩序甚至殃及在校青少年.人们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错位、竞技体育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刑法规制不足等是足球赌球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扩大赌博罪的主体范围,提升赌博罪的刑罚幅度,增设非法操控比赛结果罪是足球反赌的必要刑法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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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费的法律性质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费的法律性质问题,有违约金说、赔偿金说、训练培养费说、所有权转让金说和优先权转让费说等。转会费的数额一般远高于运动员的收入,这不符合违约金的补偿性原则;赔偿金说未注意违约者被明文排除出转会名单,单方违约是运动员禁止转会的理由;所有权转让金说忽视了转会的人身属性;训练培养费说被国际足联肯定;优先权转让费说符合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费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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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腐败:制度伦理的丧失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以制度伦理为研究视角,对足球腐败现象进行学理反思.认为足球职业化制度中工具理性的极端化、行政权力的强势干预、传统官本位文化、制度人文关怀的缺失是足球制度失去伦理意蕴的根本原因.论证了足球制度建设只有实现利益分配上的公正性、程序上的普遍性和自洽性, 才能充分体现足球制度善的伦理意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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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足球的商业价值是职业足球运动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足球的商业价值依赖足球市场的开发程度,其市场为企业内部的结构调整和资金重组提供了条件。对足球商业价值及我国足球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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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球"是一种令人深恶痛绝的操纵比赛行为,对于应当如何打击"假球"行为,理论界存在一定争议。通过分析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性质和"假球"主体的身份,探讨运用刑法打击"假球"行为的对策,以肃清赛场风气,促进中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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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据媒体报道,2014年1月22日闭幕的第十届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大会,是在中国足球正面临落后的严峻局势下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22日与新一届中国足协执委、足球界代表座谈时强调,要以中国足协换届为新起点,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一系列讲话精神,凝聚共识,坚定信心,不负重托,以振兴中国足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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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与中国职业足球改革发展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1,他引:9
以中国职业足球体制改革为切入点 ,运用多种方法 ,把股份制与足球俱乐部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对股份制足球俱乐部的概念、属性、特征、优点进行了论述 ,对比分析了中外股份制足球俱乐部的发展实践 ,概括总结了国外股份制足球俱乐部的成功经验。认为股份制经济中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理想模式及发展的方向。通过对中国足球俱乐部现状的调查和对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股份制改革问题的调查分析 ,提出了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股份制改革的主要对策及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