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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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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广播》2005,(4):78-78
据中国广播影视报报道2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出了《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相似文献   

2.
传媒动态     
《传媒》2005,(4)
政 策外资影视传媒只能开一家合资公司三月初,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44号令)有关事宜的通知”。其中规定,“经批准已设立了合营企业中的境外合作方和国家广电总局已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设立第二家合营企业。情况特殊的,应事先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说明特殊理由,报总局审查。经总局同意后方可再提出合营申请。”信息产业部:加大查处设置短信消费陷阱行为为了让短信用户明白消费、进退自由,信息产业部要求加大查处设置短信消费陷阱行为,确保落实各…  相似文献   

3.
11月13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8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说,广电总局决定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  相似文献   

4.
信息·数字     
严格合营企业的审批和管理2月25日,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对合营企业的初审权。境内电台、电视台等播出机构不能与境外机构合作设立合营企业。经批准已经设立了合营企业中的境外合作方和广电总局已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设立第二家合营企业。通知强调,严禁假借合营企业制作的名义引进境外频道和各类节目。合营企业不得参与境内电台、电视台的频率、频道经营业务。合营企业要由中方为主导进行经营和管理,属中方的权力和权利不得委托、授予外方行使。规范整顿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  相似文献   

5.
民营电视公司面临重新洗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11月28日,国家广电总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2005年1月1日施行新的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首次放宽外资准入范围,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和电影制作列为对外开放领域。《规定》第一次允许境外专业广播电视企业与我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国内其他投资者可以合资、  相似文献   

6.
2004年11月28日,国家广电总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2005年1月1日施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首次放宽了外资准入范围,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和电影制作列为对外开放领域。与以前的广电政策相比,《规定》第一次提出允许境外专业广播电视企业与我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国内其他投资者可以合资。  相似文献   

7.
天下视听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2004年1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放宽了外资准入的范围,广播电视制作、发行和电影制作首次被列入该目录。在此前的2004年10月28日,国家广电总局和商务部已共同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44号令)。《规定》说,从2004年11月28日起,外资媒体公司可以入股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这是中国第一次允许外资通过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电影技术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公司。新法规降低了对外资进入国内媒体公司的要求,但同时也对外资…  相似文献   

8.
信息·数字     
外资进入广电节目制作经营门槛降低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4号《中外合资、合作产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自2004年11月28日起正式施行。44号令第一次提出境外专业广播电视企业可以与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境内其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合资、合作设立专门从事或兼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业务的企业,并对合营企业的设立和管理做出了具体规  相似文献   

9.
外资投资电视业的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对外资进入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领域做了具体规定。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也首次将影视节目制作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相似文献   

10.
短波     
《视听界》2005,(1)
降低准入门槛扩大合作领域为适应中国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需要,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和商务部近日联合发布《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规定》。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朱虹接受采访时  相似文献   

11.
《中国广播》2004,(12):42-42
国家广电总局10月13日发出《关于加强译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  相似文献   

12.
周建青 《视听界》2006,(4):87-89
一般认为,我国第一家社会节目制作公司是1994年11月在北京成立的打着广告旗号制作电视节目的民营电视企业——嘉实广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①回顾我国社会节目制作公司走过的11年,可以看出,社会节目制作公司的发展与国家广电政策密切相关。1995年9月原广电部颁布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个人、私营企业原则上不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2002年广电总局颁布公告,社会节目制作公司经过批准可以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2004年先后颁布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与《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相似文献   

13.
国家广电总局于2011年10月、11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及《〈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这两个被坊间称为"限  相似文献   

14.
2011年10月以来,国家广电总局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这套政策组合拳,对电视媒体的内容构成、经营模式、竞争格局等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在笔者看来,广电新政的要旨在于净化电视文化环境,是为中国电视文化的重构传递信号,进而推动中国广播电视发展的转型升级。  相似文献   

15.
耿蕊 《新闻界》2005,(6):28-30
近年来,我国广电体制改革直接催生了一批民营影视制作公司。自2003年12月30日,广电总局下发《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之后,国家有关部门相继下发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鼓励民营资本、社会资本进入影视制作行业。截止到2004年底,全国广播影视系统外社会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已经达到1056家,目前获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的民营影视机构已有27家。据统计,全国经批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接近1300家。其中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约占54%,民营机构约占46%。国家对民营影视业的引导和支持,使得我国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制作的社会化有了坚实的政策保障;同时随着频道专业化、数字电视、付费电视以及网络电视的兴起和发展,我国影视制作业的生态环境日趋完善,为我国民营影视业的大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  相似文献   

16.
入世以来,国内外市场的动力和压力促使我国广电业开放的步伐走得更快,政策变革的力度更大.广电总局和商务部于11月28日联合公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44号令),首次允许外资可以通过合资、合作成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公司,这对广电内容制作领域的撼动是巨大的.  相似文献   

17.
《今传媒》1995,(6)
《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颂布实施本刊讯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1995年10月19日,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颁发〈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共14条。...  相似文献   

18.
进入21世纪,中国的发展变化令世人瞩目。在此大背景下,广播市场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与挑战。宏观层面,国家各种政策出台,如2003年的“广播发展年”、2004年的44号令(即《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的“农村服务年”,以及2006年初中共中央、  相似文献   

19.
《中国广播》2010,(8):68-68
本刊讯 国家广电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办证券节目须为播出机构自制自播,不得出租、转让时段,不得播出咨询机构提供的节目,不得在证券节目中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  相似文献   

20.
信息·数字     
正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制作传播管理9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通知说,一段时间以来,个别编剧、导演、演员等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损害了行业形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对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尤为不利。为进一步净化音频、荧屏、银幕和网络环境,营造良好从业氛围,通知重申了有关要求:一是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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