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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鉴于我国事实婚姻立法现状的不足,我国应立法规范事实婚姻制度,明确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事实婚姻自动转正制度和婚姻监督制度等,以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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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田苏苏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5):9-12
在传统社会中,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自由权利一直被漠视,这种状况直到抗日战争爆发前仍无改变。晋察冀边区政府成立后,为发动妇女参加边区建设,将妇女从传统的封建伦理束缚中解放出来,通过实施《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新的婚姻政策,彻底改变了旧的婚姻制度下无婚姻自由、男女不平等、包办买卖婚姻等封建陋习,女性的自由婚姻观念得以确立,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的地位得到极大改善。 相似文献
4.
汪琴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64-73
随着基督教国教地位的确立,基督教思想融入了罗马婚姻制度中,改造了罗马婚姻观,使婚姻建立的基础从延续家族宗祀演变为情爱。与此相应,罗马结婚制度、离婚和再婚制度都因基督教婚姻伦理观的影响发生着变革。然而,由于罗马皇帝在采信基督教信仰的同时保留了罗马传统习俗,加之基督教会从属于罗马帝国,因而基督教只能影响婚姻制度某些部分,而不可能使之基督教化。 相似文献
5.
庞媛媛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134-138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鄂豫皖苏区的广大妇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投身革命战争事业,在根据地生产建设、扩红运动、拥军支前、情报工作、武装工作和锄奸防特等方面显示出了伟大的力量,同时也为争取自身解放进行了不懈努力。她们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婚姻等各方面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并为革命战争提供了稳固的后方基础和保障,也为鄂豫皖苏区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相似文献
6.
张志永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6):6-14
传统婚姻制度延续数千年,严重落后于抗战新形势,极大地阻碍了妇女参加抗日斗争。于是,晋察冀边区改革了传统婚姻制度,大致分为反对虐待妇女、提倡婚姻自由和建设富裕和睦的家庭三个时期,有效地发动和组织了广大妇女,为抗战增添了一支新的生力军,并促进了妇女解放,初步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不过,晋察冀边区改造旧婚姻制度的初衷是动员妇女参加抗战,而不是以妇女解放为目的,这种实用主义倾向导致了婚姻制度改革的简单化、表层化,故现代婚姻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相似文献
7.
李洪河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6(4)
新中国诞生前后,华北地区由于长期受封建婚姻制度的严重阻碍,包办买卖等封建婚姻陋俗在许多地方都严重地存在着.致使各地婚姻家庭案件不断涌现,其问并有大量妇女因婚姻关系而自杀和被杀的不幸案件发生.1950年婚姻法颁布施行后,华北地区有组织地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彻底摧毁了封建婚姻制度的堡垒,清除了各种各样的封建婚姻陋俗,建立起了新民主主义的新型婚姻制度,形成了男女平等、民主和睦的社会新风气,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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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马丽艳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2,28(3):106-109
无效婚姻制度是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它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空白,是对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它不仅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理论,有利于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而且为人民法院审理违法婚姻案件提供了审判依据。但是,新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制度立法方面的设计还存在一些缺陷,所以对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无效婚姻的确认、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进行深入的剖析,对于当前的司法实践及其婚姻立法相关内容的完善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张喜爱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3(3):37-40
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华北抗日根据地实行了婚姻制度改革,太行山农村地区人们的观念和当地的婚俗因此发生了很大变化:旧的婚姻观念开始逐渐被打破,一些妇女自觉起来反抗不合理的婚姻;男女青年反对包办婚姻成为潮流,买卖婚姻减少,童养媳和早婚现象得到控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