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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汤大好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27(6)
我国物权法对地役权给予了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但与国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相比较,有合理之处亦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主要对于涉及地役权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为更好的认识和利用该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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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科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4):95-97
地役权是一项古老的物权制度,被世界各国所采用,引入我国物权立法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从地役权的起源及其特性、地役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分、现代各国关于地役权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地役权制度立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阐释我国引入地役权制度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宋爱华 《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7):141-142
相邻权和地役权是两种互相独立且又相互协调的法律制度,各有其不同的基点和调整空间,然而在适用区分上却极易滋生歧义和困惑。本文在教学中试图从两者的定义、性质及作用入手,对相邻权和地役权作一剖析,揭示二者的区别,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让学生从根本了对其有一个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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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08,(4)
地役权起源于罗马法,是为了调和不动产利用关系而设计的物权性权利,它不是独立存在的权利,而是依附于不动产物权的一种从属性物权或从权利1。现代各国的民法纷纷沿袭了古罗马对于地役权的立法,但又各具特色,笔者将在下文中详细比较各国立法的不同,并结合我国《物权法》对地役权制度的规定做一个简要的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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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与普通土地相比更多地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由于在对林地利用过程中受到《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法》等诸多相关法律限制,林地地役权有着与传统地役权不同的性质与特征。林地地役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物权形式,目前《物权法》未对其作出相关规定。云南是林业大省,构建科学的林地地役权是使林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与保护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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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是否设定地役权,学界对此持肯定态度.罗马法上的地役权制度是现代他物权体系得以产生的母体,因此在中国地役权的构建过程中,它无疑是值得关注的焦点之一.文章对罗马法地役权的产生、分类、特征和借鉴作用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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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莉娟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2,(z1):1-4
地役权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邻关系有严格区别,要构建我国的物权法体系必须建立和完善地役权制度。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立足本国国情,可以更好地对我国地役权立法模式进行选择、对权利主体的特殊性进行分析以及法律调整。 相似文献
10.
李世刚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11(10):27-30,35
架空输电线路对于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将输电线路架设于他人土地之上,对他人民事权利也构成一种妨碍,因此两种利益冲突须协调。依照《城乡规划法》,基于公共利益铺设电网,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沿途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予以接受和尊重;唯此不动产权利人若因此而遭受直接、有形和确定的损害,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文建议类推适用《物权法》第42条和第43条以实现对民事权利与社会公益的尊重与平衡。 相似文献
11.
程宗璋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3):16-19
地役权制度作为民法物权最古老的制度之一,其演变发展的历程是曲折的,时至今日,地役权制度不但被多数国家立法所继承或认可,而且日趋完善。透视地役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性质与内容,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未来的中国民法物权体系,地役权制度应有一席之地。一、传统地役权制度(一)概述地役权产生于罗马法,它首先出现在乡村,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与意大利人对水的利用息息相关。①古代的意大利是一个于旱的国家,地役权(特别是引水权)之重耍,使之超越普通的债权关系而成为物权的一种。之后,随着对土地利用需求的日益增加,地役权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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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物权法的出台,确立了一系列的新制度,有关农民权益的保护也有很多具有突破性的制度,如平等保护、集体所有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制度、地役权制度、浮动抵押与应收帐款质押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确立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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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16,(3):80-83
分析了典权制度兴起的原因,论证了该项制度具备在我国实施的法理基础;从典权制度的构成要件入手,剖析了典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买卖契约亦或特别物权,并论述了其为特别物权的原因。以我国现阶段制定民法典为契机,论述了典权制度保留或废止的必要性,强调典权制度应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根据我国现阶段情形,在借鉴韩国典权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物权法的相关条文,以期更注重私权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稳定运行和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5.
由于不动产交易中的违约行为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现象屡屡发生,为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我国制定的将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该制度引起了我国法律理论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如果从物权登记制度的历史渊源、性质、价值理念进行深入探讨,并对中国与德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物权登记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某些不足,需要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试图以德国、日本等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以揭示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及失效等问题,并就此提出构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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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亮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Z1):69-72
电网建设用地补偿工作是电网建设政策处理中的关键环节,也是电网建设外部环境诸多矛盾的焦点.在对国内外电网建设用地补偿模式进行归纳的基础上,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提出基于地役权的电网建设用地补偿模式.实证分析表明,采用基于地役权的电网建设用地补偿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前瞻性,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补偿费用大幅攀升的问题,从而有利于缓解电网建设外部环境矛盾. 相似文献
19.
王鹏鹏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28(3):118-120
《物权法》首次确立的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确保将来的债权能够实现,保障将来取得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先登记。文章认为,预告登记与预售登记并不相同,预告登记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将所保全的债权请求权登记于登记簿上,以产生物权排他效力。同时预告登记具有权利保全,顺位保全以及破产保全三大效力。其效力具有暂时性、附随性以及保障物权请求权的实现的特征。由于本登记、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以及债权消灭等原因,预告登记的效力将终止。 相似文献
20.
管宏杰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9,31(1)
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和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在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规定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发生、效力、失效问题,内容相对完整,具有积极意义,但仍有不完善之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真正有效发挥作用,还需对该制度具体实施制定操作细则。因此,作者对扩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发生条件、法律效力、预告登记推进的程序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