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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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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擅自铸造数字作品非同质权益凭证(NFT数字作品)进行出售侵犯著作权人何种专有权利,理论上存在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两种不同的观点。NFT数字作品的出售虽然更接近于发行行为,但以发行权控制存在“无作品载体”的法律障碍;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虽然可以消除这个法律障碍,但是,一方面这个权利难以契合著作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害,也难以进一步控制非法铸造的NFT数字作品的转售行为;另一方面因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难以适用,交易合同就可以任意阻碍合法铸造的NFT的转售和流通,这会带来更多的法律问题。将发行权的控制范围予以扩张解释后适用于NFT数字作品交易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2.
NFT技术在数字出版领域中的应用,对我国数字经济建设进程与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为我国著作权法律规范在数字网络空间中的适用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在认可我国“NFT第一案”判决之标志性意义之余,其对于NFT数字藏品交易行为属性之认定仍有待商榷。基于对NFT数字藏品交易之行为模式及技术原理的考察,认为其突破了传统作品发行中有形载体要件的存在基础,实现了特定数字作品复制件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为数字网络空间下发行权的扩张适用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性土壤与合法性空间。基于此,未来司法裁判应当明确以发行权作为NFT数字藏品交易的规范路径,并认可发行权用尽规则在数字藏品后续流转中的适用,为未来数字藏品市场的健康运行与数字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3.
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兴起,对原本稳固的出版产业利益格局造成了冲击,引发了发行权用尽能否适用于网络环境的巨大争议.目前学界既有论述过于强调技术层面对发行权规范设计的影响,然而数字发行与实体发行在行为效果上并无本质区别,应当采取行为主义的立法模式,将发行权用尽适用于网络环境;针对由此引发的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冲突,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制度上的协调.未来司法解释应当致力于构建"作品利用行为"的裁判规则来避免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的交叉重合,将两项权利的控制范围重新进行划分.具体而言,发行权用尽的适用范围应扩张至网络环境,控制数字作品有偿下载行为,而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修正为"信息传播权"继续控制交互式传播行为.  相似文献   

4.
数字出版物二手市场方兴未艾.其合法与否,取决于法律是否承认“网络发行”与“发行权用尽”.对此,我国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司法判例.2012年,欧美法院先后审理二手数字出版物在线交易纠纷,均承认数字出版物经过网络合法地发行后,发行权可以用尽.但是,美国法院以复制权为基础,限制发行权用尽;而欧盟以合法转售为基础,从宽适用发行权用尽.我国著作权制度整体近似欧盟,法院很可能基于欧盟法院的法律推理,认可二手数字出版物在线市场合法.鉴于二手与一手数字出版物品质无异,二手数字出版物在线市场可强烈冲击数字出版业,应借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之际,由人大综合衡量各方利益,明确网络发行之数字出版物是否准用发行权用尽.  相似文献   

5.
数字经济热潮下,传统纸媒受到冲击,NFT数字作品与数字出版平台相结合,使数字出版者兼具出版方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多重身份属性。数字版权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与科技的快速发展之间表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而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新兴技术的应用却为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带来便利。NFT的技术特征可以解决数字作品的登记确权问题,控制NFT数字作品在转售过程中数量的唯一性,为构建数字所有权以及发行权在数字环境中的延伸适用提供了可能。“去中心化”交易模式下,创作者和传播者的身份发生转变,数字出版者具有了新的角色定位。为应对NFT技术带来的交易风险,数字出版平台内应当构建更为高效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模式,同时对作品的铸造者及购买者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6.
王鑫  宋伟 《科技与出版》2023,(3):134-142
数字作品的非同质代币化交易开辟了数字出版新场景,体现了网络空间中数字出版商业模式新动向,为促进数字出版新业态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了新机遇。然而,如果以“作品与有形载体的不可分性”作为发行权穷竭规则适用之基础条件,则数字出版非同质代币化交易仍面临发行权穷竭规则适用受阻之法律困境。文章通过引介分析数字出版非同质代币模式特点,结合对非同质代币化交易著作权侵权纠纷首案的研究,发现将“作品与载体的不可分性”作为发行权穷竭规则适用之基础条件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数字出版非同质代币模式下能够确保作品的稀缺性与交易的安全性,交易行为也符合网络发行行为的法律特征。故而,在数字出版非同质代币模式下亦具有适用发行权穷竭规则之可能。  相似文献   

7.
NFT数字作品交易作为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技术衍生出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在丰富数字经济样态、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展现出独特价值。然而,如何界定NFT的法律属性,怎样有效规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擅自将其作品非同质代币化并进行出售的行为,成为著作权法领域亟待回应的问题。对此,应当将NFT视作访问作品的网络链接和法律上的访问权利凭证,出售擅自铸造的NFT数字作品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侵权。与此同时,应在立法层面坚持发行权“作品载体所有权转移”之要件,在司法层面正确适用“向公众传播作品”要件和著作权侵权主观要件,以更好地治理NFT数字作品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8.
发行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专有权利,发行权所调整的发行行为是作品传播的重要方式,是连接著作权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纽带和桥梁.立法上对发行权的规定是否准确、科学和实用,对著作权人的权益实现和发行产业的持续协调发展都有巨大影响.数字时代下,将发行权的调整范围固守在实体发行领域既不利于数字发行平台的发展,也容易在各利益相关主体间引发冲突.对比分析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发行权协调方案的利弊,建议我国将发行权的调整范围扩大到数字领域,同时需要妥善处理好和已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围绕数字出版物能否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这一问题,学术界争论不止。问题的症结在于,数字出版物转售市场的存在有无必要以及是否应当将转售控制权交给版权人。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数字出版物的“付费购买”模式不会完全被“付费订阅”模式取代,而相较于初始市场,转售市场仍然具有价格优势,也能够充分实现物尽其用,所以数字出版物的转售市场仍有必要。如果将这一市场完全交由版权人控制,仍然面临高昂的信息成本,而由此带来的激励收益又可以通过期限控制予以弥补,故发行权用尽原则在数字环境下有其正当性。具体到制度设计层面,一方面需要对发行权作扩大解释,不应局限于有形载体,并对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合理区分;另一方面还应通过技术赋能和法律豁免对“新增复制件”这一问题进行回应。  相似文献   

10.
黄玉烨  潘滨 《编辑之友》2022,(9):104-111
NFT数字藏品是具有唯一性特征的数字化凭证,其法律属性与交易行为存在争议,阻碍了后续开发前景,亟待法律制度的有效回应。NFT数字藏品在技术本质上是一组指向作品复制件的元数据;在经济价值上是提升版权效率的工具;在法律属性上应被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下的网络虚拟财产。文章认为,在否定网络虚拟财产“物权说”与“债权说”的基础上,应当肯定NFT数字藏品的效用和价值,并通过合同法或侵权法的行为法路径对NFT数字藏品交易行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1.
万俊 《新闻界》2024,(2):73-85
数字藏品依托非同质化通证技术开辟新型交易模式的同时,也造成了著作权法适用争议。适用发行权的理论主张没有解释论正当性和立法论必要性,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发行权化缺乏实证法支撑。数字藏品侵权损害赔偿既存在着一般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之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现实困境,也因新技术、新市场和产业态势而复杂化。应以市场交易机会损失为理论基础,在数字藏品市场环境下确定现实的或模拟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再充分考虑数字藏品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综合侵权范围、侵权期间、点击率、浏览量、发售价格和数量以及转售次数、价格等因素予以个案考量,公允地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繁荣数字藏品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12.
张惠彬  于诚 《新闻界》2023,(2):57-65+76
伴随虚拟货币潮流,数字出版领域的NFT热潮方兴未艾,已被广泛应用在音乐、画作、文字、影像等数字出版领域。在传统的“通知删除”的规则下,数字出版平台只要收到权利人通知时加以删除,就可能被豁免侵权责任。但是,NFT数字出版使用的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性,以往的删除措施已无法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如果加重NFT数字出版平台的内容审核义务又可能延缓新型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进程,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有赖于司法机关对《民法典》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必要措施”的认定。对此,司法机关宜以界定和量化相结合的方式来认定必要措施的类型、时效及规模。在必要措施类型界定方面,综合考虑技术的可行性、措施的多元性等。在量化标准方面,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导,结合平台的规模、服务类型、初步证据、严重程度等审慎考虑。  相似文献   

13.
巫慧 《图书馆》2023,(3):60-66
现有司法裁判显示,图书馆在数字资源服务引发的侵权纠纷中提出权利穷竭原则抗辩尚无被法院认可的案例。究其原因,图书馆服务被法院定性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非发行行为,数字资源载体的无形性和采购的“许可后使用”模式,以及网络传递涉及的非法复制和由此带来的复制件总量增加问题,是导致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难以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的关键所在。文章建议在司法中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通过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阐明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的发行行为性质,并基于著作权法宗旨对发行行为作出顺应数字技术发展的目的性扩张解释;同时待时机成熟时在立法上规定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的情形及相应限制条件,以突破数字时代图书馆服务适用此原则的困境,保障图书馆创新数字化服务、满足社会公众文化需求的职能履行。  相似文献   

14.
初萌  易继明 《编辑之友》2022,(8):96-104
区块链技术以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点,催生了NFT版权作品交易的新模式,并引发了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NFT版权作品交易的法律风险集中体现为五个方面:一是信息错误导致交易基础不存在;二是主体分散引发授权链条不完整;三是权利复杂诱发交易主体认知风险;四是平台分散致使交易作品价值弥散;五是法律缺位导致平台公信力缺失。引入合作共治的理念,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化解上述风险的主要思路。以此为指引,可借助如下举措,促进NFT版权作品交易健康发展:其一,完善平台治理举措,挖掘信息提供渠道;其二,改进版权许可机制,降低有效决策所需信息量;其三,明晰版权交易规则,确保交易安全;其四,健全社会共治体系,完善信息发布机制。  相似文献   

15.
图书馆收藏和供读者借阅的是图书,它包括印刷型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是作品的各种载体。所以由图书馆收藏和利用图书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也应由物权法去规范和调整,而不应由著作权法去调整。《条例》第7条中关于图书馆合理使用数字馆藏的规定,存在着将作品与载体混为一谈,用客体替代载体,进而以合理使用之名,行限制图书馆借阅网络出版物之实的问题:存在着将物权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纳入著作权法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陈星 《青年记者》2021,(12):93-94
数字技术激发了新闻作品传播权扩张需求,其原因在于复制权已被新型数字传播方式架空、传统新闻出版者的汇编作品著作权瓦解、新闻传媒产业传统利益分配机制失灵.创新保障新闻作品传播的版权规则,包括:基于平等原则设计互联网媒体与传统媒体转载规则、设立新闻出版者权作为新型邻接权以及创新新闻作品著作权管理运营规则.  相似文献   

17.
吴笛 《科技与出版》2023,(7):124-135
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兴起对国内出版产业利益格局造成冲击,发行权用尽原则是否可以突破纸媒时代的限制,继续在网络环境中适用,理论界和实务界皆有争议。欧美裁判的演进性立场表明,发行权用尽原则能否适用于网络环境,既受到数字版权产业化和市场化水平的影响,也是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博弈的结果。基于此,欧美法院判决背后强烈的产业政策立场以及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理,可作为发行权用尽原则适度扩张的理论支撑。就具体适用路径而言,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推动相关裁判规则的统一,淡化数字作品有形复制件的要求,将发行权用尽原则的适用范围有限度地扩张至数字网络空间。同时,著作权人潜在收益的降低可以通过版权补偿金进行弥补。  相似文献   

18.
李兵  杨婌娴 《中国出版》2023,(17):26-31
“删除权”(right to delete;right to be forgotten)指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信息主体可以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相关个人信息的权利。“删除权”在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均有所规定,其行使对于保障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完整性与自决性至关重要。然而,我国现有删除权法律规定更多是一种昭示性和象征性阐述,具体适用规则不尽清晰,给后续司法裁判带来诸多不确定性。本文将基于国内外典型司法判例和“删除权”法律文本,对其法律适用中的权利义务主体、行使方式、限制因素等规则予以明确和构造,以期为未来我国“删除权”的立法细则和实践落地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19.
国家图书馆与北京三面向公司著作权纠纷案让馆藏绝版作品的数字化传播问题引起社会关注。为保护著作权并调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破坏正常市场运作机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馆藏绝版作品数字化传播的合理使用制度。从实施情况看,条例对适格客体条件与传播范围的限制过于严苛,存在违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性要求和违背利益平衡原则等问题。借鉴新修订《日本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条款,建议我国对于馆藏绝版作品的数字化传播规范宜采取如下改革措施:一是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建立覆盖馆内、馆际、馆外的传播体系,并设置匹配的补偿机制;二是优化客体适用条件,建立“绝版作品”的动态认定机制;三是探索建立以国家图书馆为枢纽的绝版作品数字化传播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20.
在NFT(非同质化代币)数字出版平台侵权行为难以通过“通知—删除”措施予以有效遏制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将必要措施义务作为当前相关法律制度的必然选择。但在实践过程中,NFT数字出版平台履行必要措施义务的负担较大,导致其运营成本增加,阻碍其健康发展。对此,相关部门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导,从是否采取“通知—删除”措施的量化、选择何种必要措施的量化、采取相关必要措施的程度和组合的量化、不同类型平台必要措施的差异性量化,以及不同外在环境下必要措施的调整性量化等逻辑维度,对NFT数字出版平台侵权行为中必要措施认定的量化规则进行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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