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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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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未经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登记为物权公示原则的体现,而合同的效力则属合同法合同效力的问题,两者既有严格的区别,但又有密切的联系,物权变动只是物权公示和物权公信问题,而非决定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合同效力则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采用不动产交付和转移效力认定的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2.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之下的宅基地的特殊性。从合同法领域考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宅基地的特殊性并无必然联系。考察现阶段认定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均不符合合同法立法精神和《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在现行制度框架下,以一户一宅为前提,以法定租赁权为核心,构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问题的解决之道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8条,仲裁裁决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该规定基于我国立法中形成诉权裁判主体的制度设计,契合我国保障仲裁当事人权利的立法精神,具有明确物权归属及变动时间的法律价值。然而仲裁裁决的保密性使得裁决不具备物权公示效果,以致实践中存在物权归属与物权登记不一致的情形,并增加了物权变动的法律风险。因此应对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完善,以保证物权变动问题上法律适用的统一。  相似文献   

4.
房屋买卖是典型的不动产买卖,尽管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在我国立法上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但房屋买卖合同是从合同订立之时成立生效,还是从合同双方合意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时才成立生效,也就是说过户登记能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这一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目前,这种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不一的状况,极大地妨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力求从理论联系实践的角度阐释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不能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关于合同需经登记或批准才生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物权法》对此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登记和批准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即登记或审批为合同生效要件;合同登记为对抗要件。多数登记或审批对合同效力不产生任何影响,合同登记制度应区别于物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古今中外关于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历史及内容分析,通过对物权公示的对象及功能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九条规定不符合我国国情,应当修改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可以以登记、交付不动产、交付不动产证书以及公证等可以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事实的方式为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的立法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也符合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基本理论,还足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7.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我国新《合同法》新增加的一种合同,其在合同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很有必要对其作一些理论研究,从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两个方面作一些分析。  相似文献   

8.
中德两国的林地物权变动制度设计相同之处在于公法色彩较为浓厚。其区别在于:在登记制度上,德国实行法院下属登记所负责不动产登记,但部分州单设森林登记,而中国森林登记机关为林业主管机关;在变动模式上,德国采耿‘实质审查+登记要件主义+无因”,而中国采用“实质审查+对抗主义”模式。变动制度的不同,是由两国国情决定的。  相似文献   

9.
担保物的所有人为了在最大限度范围内对担保物的担保价值进行利用,常常在担保物上设置不止一个的担保物权,此时,如何确定各担保物权的行使序位,对各担保权人的债权实现影响重大。该文将通过对各担保物权间的冲突及其解决机制的分析,就担保物权效力冲突及其实现谈谈看法。  相似文献   

10.
从物权法来看,房地产权属登记仅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从债法来看,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能以合同的生效要件为判断依据,房地产权属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应当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核心问题,其中,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如何选择更是讨论的焦点。因为这一选择的过程,是以一系列理论难题的解决为前提的,即我国要不要承认物权行为,是否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登记和交付这样的公示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还是成立要件等。通过对现有的三种模式进行比较,对以上理论难点逐一分析得出适合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12.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履行是三个不同的阶段。正确区分这三个阶段才能明确合同的生效与合同所有权转移之间的关系以及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律作用。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世界各国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因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合同法第51条等条款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不妥当且充满矛盾和歧义,有待改进。事实和相关法律制度表明,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有利于对无权处分相对人的保护,而无害于处分权人的利益,并能因此使无权处分引起的纠纷得到很好地解决。合同当事人处分权的欠缺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效力。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这是国际趋势。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承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14.
交付(占有)和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基本公示方法,登记适用于不动产,交付(占有)适用于动产。但是针对特殊动产,法律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模式,从而使得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及其效力问题变得复杂。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我国学者观点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所确立的"交付优先于登记"规则可以看出,登记也可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且善意登记的效力应优于交付。  相似文献   

15.
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效力在教学及实践中极易混淆,为理清上述命题间的关系,本试就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效力较详尽地阐述上述命题所包含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命题间的区别和联系加以辨析。  相似文献   

16.
17.
同时采用三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严重削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影响交易安全。因此,必须从彰显公示与公信原则,维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确立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要件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统一的物权登记机关,完善物权错误登记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8.
司金虎 《培训与研究》2007,24(1):70-71,89
本文通过分析物权、债权客体的不同,质疑物权优先于债权,并指出所谓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其实是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在其中起作用的是时间因素,而不是物权的优先性因素。因此,我们应更新观念,抛弃传统的物权优先效力理论。  相似文献   

19.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规定了统一的要件,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未具备约定条件的合同成为不生效的合同,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20.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物权化,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种他物权和新型的用益物权,与债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比,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请求权效力;物权的这些效力为农民保护农地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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