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论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下金融ADR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融ADR机制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救济至关重要。从国外看,英国创建了富有特色的金融巡视员制度和金融仲裁制度;澳大利亚成立了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督察机构;日本创设了具有选择性的纠纷处理机制;荷兰建立了独具特色的金融服务投诉局。反观我国金融ADR机制,尚存在诸多问题,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机制难以达到应有效果。尝试借鉴英国、澳大利亚、日本、荷兰等国ADR机制的先进经验,以此寻求我国的金融ADR机制完善之道。  相似文献   

2.
单一地将家事调解的概念局限于法院调解或非诉调解,都不能完整展现家事调解的法理内核。家事调解制度是涵盖了诉讼外与诉讼内的多种调解主体以解决家庭纠纷为目的多层次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有关家事调解的立法经验,明确家事调解的范围,建立多机构合作的调解机制和逐步完善调解主体的专业化,实现民间解纷机制与诉讼解纷的有机衔接。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CICC)诉讼与仲裁、调解衔接机制体现了诉讼程序"柔化"和"当事人主义"思想,有助于国际商事纠纷的高效解决。但现有衔接机制中存在主体范围狭窄、机制衔接模式不完整、法庭对仲裁或调解的监督不充分等问题,其根源在于我国司法观念偏于保守、司法服务性功能不够强以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相对滞后。因此,须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调解、仲裁为纠纷解决的优先选择方式,以诉讼为纠纷解决的宏观保障。在衔接机制中纳入更多元主体并优化其职能,增加庭审阶段、域外执行阶段的衔接模式设计,完善法庭对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的审查方式,实现CICC"三位一体"机制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4.
香港关于劳资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呈现出层级递进的模式.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及涉案标的额的大小有不同性质的纠纷解决途径。并且,这些途径都很好的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了纠纷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我国劳动仲裁的突出问题是强制前置制度的合理性,通过借鉴香港劳资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将调解设置为强制前置程序.二...  相似文献   

5.
调解是我国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之演化而来的司法调解在我国目前的纠纷解决机制中仍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因司法实践界对案件调解率的过分追求,导致司法调解的弊端凸显,完善司法调解制度事在必行。  相似文献   

6.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呈多发、快速增长态势,且纠纷以多样化、复杂化、新型化为表征,常见的纠纷主要有七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当前的纠纷解决机制还较为单一,无法快速便捷地化解矛盾纠纷。有必要进一步发挥各类调解的作用,建立并逐步完善以调解为中心、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相似文献   

7.
20世纪40年代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调解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形式对以往自发性的调解机制做出了制度性规定,建立起民间调解和官方调解相结合的调解制度,从而使调解成为边区化解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从边区司法档案来看,绝大部分纠纷的解决都必须先经过调解环节,只有调解失败后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在纠纷调解实践中,调解人往往运用法律法规、地方习惯、情理等多种规则进行纠纷调解。由于调解机制自身缺乏强制性,使得调解需要外在的强制手段作为其支撑,因此,在纠纷解决实践中调解与诉讼相互之间形成了合理的分工、配合和监督关系。  相似文献   

8.
和谐社会下的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了出来,一个灵活、广泛、有效、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对纠纷解决机制提出的新要求。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我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的一元有着重要的价值和功能。但是,目前这一制度已不能满足21世纪中国现实社会的需要,现实迫使我们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反思和重构。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扩大,人们相互交往机会的增多,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增多。诉讼调解作为解决这类纠纷的有效机制日益受到法院的重视。本文以知识产权纠纷为主要研究对象,在分析了法院诉讼调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阐述了诉讼调解对于解决该类纠纷的重要价值,并从法官、当事人和律师的角度分别探讨了调解策略的构建,最后提出了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随着高校与教师之间的纠纷日渐增多,传统的司法诉讼和校内层级申诉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逐渐成为美国高等学校解决内部纠纷的优先选项,主要有调解、监察和仲裁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纠纷适用不同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且遵循相应的程序要求,处理结果具有合同效力。机构中立、人员专业、程序规范、优势互补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要在传统法律救济方式的基础上寻求突破和创新,我国可借鉴美国高等教育领域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经验,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等非诉讼方式的优势,引导纠纷双方从对抗走向对话,形塑和谐公正的教育环境。  相似文献   

11.
"大调解"因社会需求而兴起,却因自身程序与施行方式的不合理引起司法人员的反思。当今纠纷的多元化样态,明示了"大调解"改革的必要性。具体而言,人民调解的改革应借鉴传统调解之精华,选拔有德识之人主持调解;同时要准确界定法院调解的性质,妥善解决其在主体选拔及制度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此合理构建并完善"大调解"机制,充分保障各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   

12.
纠纷解决效果的评价标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化解和消除冲突,另一方面是纠纷解决过程及结果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及社会价值导向产生的影响.就纠纷解决机制本身来考虑,影响纠纷解决效果的主要因素是: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解决纠纷所需代价、纠纷处理意见的效力.调解因其合意性、妥协性,不仅容易使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纠纷解决之合意,且一旦达成协议,其实效性往往会更高.虽然调解的基本原则是妥协,但在调解过程中,为达成调解合意,调解者仍要依据一定的规则.调解者以公共道德、风俗习惯、情理和法律等规范对当事人进行劝和的过程,不但有助于双方当事人消弭民事冲突的利益争夺,恢复友好关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众起着影响、暗示和指导的作用,促进社会整体道德的成长.  相似文献   

13.
随着金融消费形态的改变,复杂的金融商品不断推陈出新。金融消费者可能因专业知识不足或信息不对称而忽略了投资风险。台湾藉由提供金融消费者于发生金融纠纷时,通过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简便、迅速、专业的争议处理机制,为金融服务业及金融消费者解决争议提供保障。这一便捷机制虽已取得成效,但同时又存在隐忧。因此,应当保证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的独立性及公信力,落实金融消费者的事前保护。  相似文献   

14.
被国内的专家学者誉为"优良传统"并被国外称为"东方经验"的法院调解制度,已经被广泛应用在各种民事诉讼纠纷的活动中。本文旨在通过对法院调解的相关特性、原则的诠释和分析,从而力图提出一种符合现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15.
《湘南学院学报》2019,(4):31-37
律师调解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措施。近几年,律师作为调解员,中立、公平地主持调解的方式在各地逐步推广,相比较于传统的调解方式,律师调解以其专业性、高效性、可信赖性等独特优势为纠纷当事人所采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律师调解的一些基本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调解的性质,丰富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是,《意见》只是对律师调解予以了笼统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调解与仲裁都是以自愿协商为基础的解纷机制。在调解中当事人自始至终控制整个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在仲裁中当事人为纠纷的解决设定了整个程序和实体的规则框架。因此,可以说,调解是当事人直接解决纠纷的解纷方式,仲裁是当事人间接解决纠纷的解纷方式。它们都是属于合意型的解纷机制。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调对接"是民事审判与调解方式的对接,它使诉讼与调解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共同促使纠纷高效解决,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文首先分析了民事领域中的调解与诉讼方式及其关系,随之理论上剖析了"诉调对接"的内涵,论证了"诉调对接"的功能价值及其不足,最后就如何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8.
基于协商行政理念发展、行政纠纷调解得到承认并逐步拓宽的现实语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作为当下行政纠纷调解的主要实践形式,有必要对其制度加以优化以促成多元化解行政纠纷机制体系的完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完善应主要面向合法、合理调解原则的细化、裁量行政纠纷调解情形的解释、围绕"调审分离"确立行政复议调解机构等方面。行政诉讼中调解的优化则应以调解原则的细化补充、调解范围的增设、调解效力的确定等内容为主要方面。  相似文献   

19.
调解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素有调解的传统。毛泽东高度重视调解,在改造传统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了现代调解制度。今天调解依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无论从纠纷自身的表现形态,还是从公民维权本能的角度来说,消费者群体性纠纷都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同时具备修正社会制度、促成良性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的积极性价值。从争议客体的属性来说,消费者群体性纠纷则具有不同于群体性事件的私益性和非政治性,这一特性决定了消费者群体纠纷的解决必须依赖于司法审判模式。然而,目前中国消费类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方式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解决模式,司法审判模式已经被边缘化甚至政治化。因此,矫正目前消费者群体性纠纷解决中的模式错位,在制度层面构建以司法审判模式为主导的"类型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恢复消费者维权机制正常化运行、最终实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