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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对于一个市场来说是致命的,它直接挑战的是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一个内幕交易泛滥的市场是不会有什么光明的前途的。本文从法律的角度透视和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滋生内幕交易的性质、危害和社会成因。从而认为内幕交易是对私权的严重侵犯。针对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出现的内幕交易行为,通过此文希望对该行为有更深刻的认识,并提出相关的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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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内幕交易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昌来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0(5):63-67
证券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极易发生、危害最大、后果最严重的一种违法行为。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不能由过失推导。该罪认定要注意划清内幕交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罪与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国家机密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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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嗣彦 《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4(4):19-22
证券欺诈主要表现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各种形式的证券欺诈之民事责任的主体各不相同,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专业顾问和证券商;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除公司内部人员外,还应包括知情的公司外部人员以及派生的内幕信息人员;操纵市场的责任主体一般是指实施了以人为方式控制证券价格以图牟利行为的任何人,但安定操作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免于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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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与作文(高中版)》2022,(5)
曹中铭(知名独立财经撰稿人):对于金种子酒出现股价异动的现象,个人以为,监管部门有必要作出“反应”,并严查个中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一方面,调查对象为资金。哪些资金能够“先知先觉”,买入股份数量与耗费资金是多少,特别是巨资买入的逻辑是什么,这些都需要调查清楚。另一方面,由于金种子集团股权转让属于事关上市公司股价涨跌的重大内幕信息,监管部门也有必要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仔细调查。无论金种子酒股价提前涨停背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针对该案例,上市公司发生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如果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叫停,且在今后若干年内,禁止其重启上述事项,以儆效尤。 相似文献
7.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规则的立法现状和前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规则的立法现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对内幕人中的界定不全面、对内幕信息的界定不够准确、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内幕交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乏操作性,且处罚力度不够以及证监机构难以适应反内幕交易的需要等几方面,通过对当今国际制裁内幕交易法律规则的比较和借鉴,提出应建立我国自己的内幕交易归责理论,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界定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方式,提高相关法规的操作性并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成立专门的反内幕交易机构以加强制裁。 相似文献
8.
理论界对刑法180条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罪名界定严重不统一。从罪名的法理基础、罪名的功能、选择性罪名的优点等方面来看,刑法180条界定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相似文献
9.
杨柳春风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5,(1):103-106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空白罪状,对其正确理解与适用需要辅之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且需要比较该法与《刑法》的不同之处,主要涉及的是内幕信息的界定、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之间的关系、狭义的内幕交易和广义的内幕交易之间的关系三个基本问题。对于内幕信息的界定,需要结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把握重要性、秘密性和相关性三个特征。基于犯罪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考虑,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不宜归入内幕交易的行为之中。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狭义的内幕交易行为概念,短线交易行为并不在其规制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0.
李兴安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5)
本文论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 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和刑事责任四个方面的问题。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作者提出主要可由故意构成 ,而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则也可由过失构成。对于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作者认为如果所泄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情节严重的 ,按照解决法条竞合的原则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