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53 毫秒
1.
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起源于西方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被广泛接受,我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立法者对世界公司法的一大贡献.  相似文献   

2.
随着公司社会责任实践的蓬勃发展,我国《公司法》最终肯定了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并将其纳入第5条规定,这是我国立法对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一大进步。但是第5条作为原则性条款仅仅是宣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并未对公司社会责任作具体的界定。公司社会责任应当纳入法律的范畴,对于公司企业责任的法律化,需建立以法律为主导的公司内部治理体制和外部激励体制,同时要注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限制,防止法律对其的过度干涉。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问题是它的理论基础问题。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由人格基础、经济基础、法律基础、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构成。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第五条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但是该条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权利主体的界定、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等问题均未涉及,在司法实践中欠缺可操作性。文章通过界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标准,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正当路径。  相似文献   

5.
我国《公司法》第5条以公司法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公司应履行的社会责任。诸多学者认为其在国际公司立法上比较先进,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从法理角度来看,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是一种主动性行为,具有自治性的本质,不应为法律所强行规定。造成这种现象的真正原因是由于混淆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实质区别。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不能由法律来进行明文规定,应当以其合理方式,并从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来建构公司社会责任,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6.
文章以理论界认为我国公司法没有建立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为发端,认为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公司社会责任的雏形。文章进一步认为,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对完备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相比,我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显得十分单一和抽象,不利于公司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因此,文章建议,公司法应该在立法宗旨中明确规定公司的社会责任,并通过完善公司组织机构是权力和义务体系来确保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7.
《民法总则》第70条首次在民商事一般法的层面上规定了法人解散之清算义务人及其清算责任。在《公司法》对公司清算义务人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至第20条在实质意义上规定了公司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却与《民法总则》第70条不一致,有违反上位法之嫌。但是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提出清算义务人概念,其所谓清算义务人责任的相关规定并非全部依据清算义务人之法理而做出,可以继续有效适用,亦可迎合《民法总则》第70条的规定而进行适当修改后继续适用。  相似文献   

8.
黄日生 《时代教育》2006,(12):158-159
新《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要承担社会责任,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但如何认识和把握公司的社会责任,以及如何强化公司实现社会责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新问题。本文从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出发,分析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并对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法律对策作出探讨。  相似文献   

9.
公司就业、经济、社会秩序、制度建设都有重要影响,但是一些与其相关的社会难题也开始出现,急需解决。但是目前我国《公司法》对社会责任的规定仍然存在缺陷,笔者在此对公司法社会责任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以期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完善提供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对请求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事由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以上规定并不明确,存在不少疏漏之处。为了确保公司理性顺畅退市,使得无法继续运营的公司能够按照既定规则退出市场经济的竞争舞台,使得资本得到更加合理的运用,文章对《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法条进行了分析,揭示了其中的一些疏漏,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诉讼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围绕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后果,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断。无论是从规范性质角度,还是基于第16条的规范意义来认定违反第16条的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都是片面的。《公司法》第16条应当作为公司担保法律行为的直接裁判依据,而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通过解释和适用《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12.
公司社会责任是社会本位思想的产物,是在尊重公司营利性的前提下追求公司长远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新《公司法》确立了公司社会责任,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而其实现则更多的需要公司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自觉践行.  相似文献   

13.
《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通说认为是对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对违反这一限制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在当事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课以公司严格责任,不利于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担保法司法解释》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4.
新《公司法》第72条由强制性规范转变为任意属性规范,赋予股东在股权转让方面极大的自治权,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合同———公司章程做出加重或缓和于《公司法》的约定,甚至可以完全“排除”《公司法》的适用,从而做出满足股东特别需要的合同安排。本文以合同的视角解读新《公司法》第72条,在此基础上,针对公司法作为合同模本不足之处,提出如何通过公司合同的安排来补充《公司法》的不足或是“排除”《公司法》的适用以满足股东特别需要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公司在本质上是股东营利工具,对董事违反《公司法》进行责任追究也应当有利于实现公司的营利目的。从董事行为非犯罪化的刑法学角度来考察,董事可能因违反我国《刑法》中第165、166、167条而犯罪的规定并不妥当,为了实现公司的目的应当对公司董事的有关行为予以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16.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混淆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实质区别。公司社会责任应该专指公司在社会公益活动中的行为。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能由法律来进行明文规定,应从道德和政策层面来构建。  相似文献   

17.
《公司法》第16条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核心条款,研究其规范性质对于违反该条的法律后果密切联系。就保护交易安全和平衡相关利益而言,对《公司法》第16条规范性质应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分析。区分一般担保中的普通公司与上市公司,普通公司的一般担保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上市公司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而关联担保不区分两者,一律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相似文献   

18.
公司是否具备普通合伙人资格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问题之一.综合解读相关法条,可以发现《合伙企业法》第2、3条应构成《公司法》第15条规定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情形.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使得公司能够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会危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担心并不合理.为此,立法应肯认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只规定了归入权,未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使得公司因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遭受的损害难以充分地弥补,因此,通过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诉讼时效、与归入权的关系及其处理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的明确界定,使权利主体能充分、有效、及时地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构建现代公司制度、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必然选择,同时,也可为完善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做出必要的准备.  相似文献   

20.
公司是一系列利益关系的连接体,《公司法》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但存在诸多不足。公司内部责任是公司得以健康运转和营利的根本保障,也是实现其社会责任的前提。公司社会责任既包括商法上的社会责任,也包括商业伦理上的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取决于公司的诚信度,需要信用机制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