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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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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含义无权处分行为是指行为人未取得权利人允许又无法律上的依据而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民事行为.其基本特征是:(一)无权处分行为的主体欠缺行为能力即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处分了属于他人的财产权利,但又无法律依据.行为主体是以自己名义处分该财产的权利,而不是以他人名义.若是以他人名义,则应由代理制度调整.就无权处分行为人与财产权利的关系而言,其权利是不完整的或欠缺的.具体包括如下情形:1、全部权利属于第三人,例如物之买卖,其所有权非属出卖人所有,而为第三人所有;又权利之买卖,该权利完全属于第二人.2、权利一部分属于第三人,例如物或权利之买卖,其所有权或该权利为出卖人与第三人共有.3、权利受第三人权利之限制.如物之买卖权利虽属于出卖人,但其上附有第三人的权利.如抵押人擅自转让其已作抵押的财产,出质人擅自转让其出质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处分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又无合法的依据,是无权处分行为的最本质的特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笔者才赞同李开国教授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  相似文献   

2.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第三人因善意无过失而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需要;而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不同理解,必然影响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制,本文通过进一步讨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解析,使基于法律行为的善意取得成为可能。物权行为理论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合理解释,体现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  相似文献   

3.
无权处分,即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出卖、出租他人之物、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等.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处分行为时与他人订立了合同,此种合同即我们所说的无权处分合同.[1]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无权处分行为作了规定,但该法条不够完善.理论界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素有争议.传统观点以“效力待定说”为通说,即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签订后,在权利人追认和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的情况下合同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和处分人事后来取得权利的情况下是无效的.[2]然而,随着《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出台,传统的“效力待定说”显然已不能适应司法理论的新发展.本文拟从一个案例说起,就传统观点所存在的问题及司法理论的新发展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4.
世界各国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因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合同法第51条等条款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不妥当且充满矛盾和歧义,有待改进。事实和相关法律制度表明,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有利于对无权处分相对人的保护,而无害于处分权人的利益,并能因此使无权处分引起的纠纷得到很好地解决。合同当事人处分权的欠缺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效力。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这是国际趋势。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承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5.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在我国立法中主要体现在合同法51条,国内学者通常认为该条是我国对于处分制度的确立。在学理上.由于两种馍式下的理论环境不同,引发了对于无权处分内涵的讨论,也引发了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联系等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6.
在无权处分行为中,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就真正权利人之财产所建立的契约关系是否成立,即二者在无权处分行为基础上所签订的合同效力的确认,对于保护现代社会中商品交易的安全与效率意义重大。理论上存在对此问题的争议,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基础之上订立的合同应为有效、无效或效力待定。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1条及实践中具体情形,我认为,权利人对无处分权的人所订立的合同进行追认,则该合同有效;否则,无效。但是,这种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文中将对此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7.
无权处分行为为实务中常见的行为,但是我国民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是存在法律漏洞的。因为当无权处分人出售他人物品的价格高于该物品在市场上的一般价格时,不论是适用侵权行为原理或者不当得利原理,还是诚实信用原则,均不能很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为了避免不公正现象的产生及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在适用法律上有必要类推适用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8.
无权抵押是无权处分人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该行为分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和履行抵押合同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物权债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权抵押条件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别确定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况。同时,在无权抵押情况下,应建立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9.
理论界抑或实务领域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评价一直颇有争议。认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应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前提,而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又决定了处分行为性质的不同。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因而处分行为应指以变动物权为合意的债权行为,该行为并不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为保护交易安全,体现无权处分行为与权利瑕疵担保、善意取得制度的结合,应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相似文献   

10.
宋崧 《钦州学院学报》2007,22(1):121-124
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前提下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而应予以完善。而物权行为理论的采用是解决无权处分问题,保护交易安全的最佳制度选择,因此完善我国无权处分行为立法应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  相似文献   

11.
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在特定情形下,二者会发生冲突。当二者冲突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应适用无权处分以协调二者关系,但在未来立法中,则宜规定适用善意取得,以保护财产的动态安全。  相似文献   

12.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法及传统学说认为属于效力待定,但此种立法及学术理论存在严重的缺陷,将来在制定民法典时,宜承认无权处分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权处分的效力与善意取得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无权处分有效是善意取得的逻辑前提,对此问题,学说及司法实践存在普遍的误解。  相似文献   

13.
从无权处分入手,结合我国的合同法,探讨无权处分中的几个问题,追源溯流,重新认识无权处分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善意取得这一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其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14.
无权处分涉及到原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人以及第三人的三方法律关系,特别是在原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之间,法律应该站在哪一边,如何协调他们的矛盾与冲突,是法律应予以关注的焦点。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矛盾,在审判实践中常陷于两难困惑。在对因无权处分所涉及的第三人进行保护之时,我国物权立法宜采用以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为基础以善意取得原则为补充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5.
无权处分合同,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合意;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从合同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无权处分合同应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从《合同法》与物权法衔接的关系来看,无权处分合同应确认为完全有效的合同;确认无权处分合同完全有效,有利于更好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风险,兼顾财产静的安全和交易动的安全。  相似文献   

16.
无权处分效力问题是长期困扰法学界的一个问题。由于涉及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等概念的区别及效力,理论上也一直存在纷争。而由于中国立法上物权法的不完善及理论上有关研究的不成熟,对这一理论问题更是未能解决。因此,对无权处分效力进行研究,对我国民法理论的完善、物权法的制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善意取得适用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在理论以及实践中都是重要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两种观点的评析提出,为保持物权法和合同法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必须坚持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8.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模式等制度密切联系,特别是善意取得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影响至巨。本文重点论述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关系以及和如何建构方能达到法律逻辑与公平的统一。  相似文献   

19.
处分行为是导致物权变动的最常见方式,而物权变动模式是连接处分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媒介或方法。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对于处分行为的界定不同,也将导致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界定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认定有所不同。以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为视角考察无权处分的概念并选择最为合适的物权变动模式,可以为解决《合同法》第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在法律适用上可能发生的冲突提供合理解释。  相似文献   

20.
《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制度,而善意取得则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两者处于同一效力等级,当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且不能否认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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