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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有产者的增多,遗产方面的纠纷屡见不鲜.遗嘱执行人作为继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已成为律师业务中的一个新兴领域,对于妥善地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平衡好各方利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继承法》中对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的相关内容缺乏明确的规定,不利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笔者旨在梳理遗嘱执行人产生方式的基础上,分析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律师行业规范之间的协调等问题,加强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2.
本文主要阐述了遗嘱的法律依据、遗嘱的有效形式、遗嘱和遗赠的区别,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等。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公证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它是我国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遗嘱进行公证证明,出具法律文书,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遗嘱。遗嘱行为的直接法律依据为《继承法》第16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颁布实施的,由于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立法之初受到时代和立法技术的局限使得立法过于原则化,当时公民继承的遗产大多局限于消费资料,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的内容更趋丰富,社会实践也更加复杂,《继承法》和我国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已日显落后,导致《继承法》中所涉及到的遗嘱相关问题也出现了法律上的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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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溢 《历史教学(高校版)》2022,(9):50-62
11—15世纪的英王遗嘱不仅如普通遗嘱一样是处理遗产的重要文件,而且是彰显君主权威、强化王权的有效工具,主要涉及丧葬安排、遗赠以及确定王位继承等方面。英王通过丧葬安排彰显君主至高地位,把大笔遗产分给王位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等,为其巩固君主地位提供物质基础。最为关键的是,在长子继承制尚未确立时,英王尝试行使君主特权以遗嘱安排王位继承,避免因王位继承引起贵族叛乱、王权削弱。 相似文献
4.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国平 《南通师范学院学报》2011,(1):43-52
我国现行《继承法》由于立法之初的局限性,导致在遗嘱继承制度设计上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我们应当以《民法典》的制定为契机,从遗嘱的形式及其效力、遗嘱内容、遗嘱能力、特留份制度和遗嘱执行人制度等几个方面对现行遗嘱继承制度加以修订,完善遗嘱的形式要件和效力规则,增加关于遗嘱内容的原则性规定,明确遗嘱能力的界定标准,确认和建立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5.
共同遗嘱是我国继承法上的立法空白,理论上与实践中均需要明确法律调整的态度与尺度。文章立足共同遗嘱调整中的关键问题,抓住共同遗嘱与遗嘱自由的关系这一核心,提出了共同遗嘱法律制度的框架、要点及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见。 相似文献
6.
翟桂范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0,(1)
继承制度是各国重要的法律制度。海峡两岸因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差异在继承制度上从遗产继承人、遗产的继承、遗嘱等方面有一定相同之处 ,同时也有比较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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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承斌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4(1):24-27
遗嘱信托作为一种处理遗产的方式,在世界各国或地区广泛使用且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未能在我国得以实践及发展,其中立法滞后是其主要制约因素。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有效运用的当务之急是完善立法,以明确信托成立要件、确定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限制财产存续期间等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8.
任祖荣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6(1):81-84
我国《继承法》没有对共同遗嘱作明规定,但实践中共同遗嘱却大量存在,表现为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两类,而只有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才具法律意义。学术界对共同遗嘱有着不同的态度,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遗嘱本身利弊兼存。从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发展方向以及民间实际做法的角度看,应以承认共同遗嘱法律效力为宜。由于共同遗嘱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共同遗嘱的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9.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5):59-63
我国现行继承法在遗产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遗嘱继承和继承权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修订与完善继承法应该扩大我国继承法的遗产范围、遗产债务范围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范法定继承人的顺序,适当限制遗嘱自由,建立遗嘱管理人、执行人制度和特留份制度,充分保护配偶继承权,并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 相似文献
10.
论继承法中的共同遗嘱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波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3):94-95
我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没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共同遗嘱一直存在,表现为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形式与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两类,只有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才具有法律意义。学术界对共同遗嘱存在不同的理解,究其原因就在于这种遗嘱本身利弊并存。因为共同遗嘱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建议实践中应据内容的差异选取不同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11.
摘要:“中华遗嘱库”的成立及成功运行体现了遗嘱管理的制度化需求,同时反映了我国《继承法》增设密封遗嘱的需要。“中华遗嘱库”可以作为我国建立遗嘱管理制度的跳板,但在未来应当设立专门的同时具有遗嘱公证与遗嘱管理职能的机构,并对被保管遗嘱的订立、保管人的义务与责任进行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2.
遗嘱是规定死者财产法律继承程序和处分权利的法律文书。遗嘱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自创性文书,是死者对其拥有财产进行处分的意愿体现,其内容对于死者的财产处置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受制于死者订立遗嘱的环境、死者的健康状态、文化程度等诸多原因,遗嘱经常出现意义不清或歧义,引发法律纠纷,因此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遗嘱订立的实际情况对遗嘱进行解释。但我国《继承法》中对于遗嘱解释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迫切需要我们对遗嘱解释的基本原则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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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制度与遗嘱信托制度由来已久,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两制度均以实现高效、自由、有益的财富传承为制度目标,以契合个性化遗产分配的时代需求为发展动力,并以维系家族纽带、维护社会和谐为宏观价值追求,但在遗嘱形式要求、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公开化程度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通过对这两种既相近又独立的制度进行分析比较,从理论层面上梳理其历史脉络并洞察相关设计原理,可以更清晰地揭示两种制度的优劣所在,对我国遗嘱制度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葛俏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5,(2):17-21
遗嘱信托作为一种现代财产管理制度,具有独特的功能,正逐渐引起我国的重视。在英美法系,遗嘱信托制度早于合同制度受到衡平法院的承认,它注重的是委托人意愿的反映,注重遗嘱信托财产的转移和确定的受益人,其核心始终围绕在为受益人的利益去管理遗嘱信托财产处理遗嘱信托事务。大陆法系在从英美法系引进遗嘱信托制度时,注重的是怎样从传统民法中解释遗嘱信托这一特殊制度,但始终因为遗嘱信托的异质性而无法实现理想的融合。明晰遗嘱信托制度的法律构造对于遗嘱信托关系的形成与遗嘱信托行为的成立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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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将来发生遗产纠纷,越来越多的公民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在此同时,公众对公证机构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既能依照法定程序办好公证,降低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又能满足公证申请人的合理意愿,为群众解决现实法律需求,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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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刚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72-78
我国《继承法》颁布后近30年未修订,但是社会背景却发生了深刻变化,继承法的修改迫在眉睫。我国继承法理念上主张遗产所有权直接从被继承人转移至继承人,这种理念下的继承制度有三个方面不足,即忽视遗产的保值增值,忽视遗产的多次转移需求,忽视对尚不存在的继承人之保护。遗嘱信托的特殊制度功能,能够弥补现有继承法的上述不足。我国在继承法修订中应该对遗嘱信托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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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红 《延安教育学院学报》2010,24(4):55-56,59
改革开放以来,公证已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成为老百姓熟悉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个平台。在遗嘱公证的办理上,要在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及其他事务进行合理合法公证,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