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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是电视大学开放法律本科的一门必修课。内容涉及深厚的民法理论,而且,应用性又极强。因此,学好该门课程绝非易事,不仅需掌握相关的民法理论,而且,《合同法》的相关条要非常熟悉;此外,要结合案例细心体会,只有如此,方能事半功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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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源于古罗马《民法大全》,后世民法典编体例及民法本7位多有移易,民法本位是民法典编制的灵魂。对民法本位的界定,学界说多奶模糊,对我国民法本位的取向亦多有偏颇,本提出,民法本位即民法的指归,指民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即其出发点和归结点,我国民法位应坚持人的本位,即民的本位,市民的本位,个人本位。对梁慧星的我国民法应兼社会本位说提出质疑,认为社会本位应在社会法和经济行政法的份内。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坚持民为本位,吸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乃至世界各国民法优秀遗产,不盲目套模,克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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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探索民法的追求作为民法本位研究的逻辑起点。透过民法的历程,梳理国外、国内民事实定法本位的流变规律,探索民法本位演变的方向。回眸法本位观及中西民法本位理念的源起与流变,正视民法本位观在现今的争鸣,破解民法本位社会化问题,质疑民法社会本位说,提出我的民法本位观即近现代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采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人性等多学科、多视角的方法对民法本位的种种基础进行分析。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载形式。以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观作导引,对民事实定法之物权法所有权个人本位的兴起及社会倾向进行辨剖,对债法合同自由中个人本位思想及社会化补修作些析辨,分析定式合同的主体本位自由与社会化制限的原因,结合司法实践中案例,论析对于合同的社会顾虑与本位原则。对于民事立法实践。建议以带有社会顾虑的私主体权利为本位构设中国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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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是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律本科的一门必修课。内容涉及深厚的民法理论,应用性极强。学好该门课程绝非易事,不仅需掌握相关的民法理论,而且《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要非常熟悉;此外,要结合案例细心体会,只有如此,方能事半功倍。以下,我就自己的教学体会,按课程章节就该门课程的一些重点内容做一些介绍,以起抛砖引玉之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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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翠平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25(4):42-43
民法学界,由于工具理性高涨,价值理性衰微,对民法本位研究不足并且观点不一,由于本位问题是每个法律部门研究的出发点,是其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因而必须对其有清醒的认识。本文试图从法理学角度出发,探讨民法本位,分析并驳斥社会本位学说,解析民法社会化对民法本位的冲击及权利本位的确立与其发展,及在现今时代权利本位所具有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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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高老师多半是要输的,为什么?大家注意到了没有,一审法院断这个案子依据的是“民法”,而用“民法”的标准来看,高老师根本没有资格打这场官司,因为高老师和学校的地位不是在一个水平线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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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私法核心的民法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其基本的性质、原理、内容不仅对民法这门学科本身至关重要,而且对私法领域的其他学科具有指导意义。鉴于此,关于民法的考试就不再局限于条文即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是融入了民法的本质、原理、内容以及与其他分支学科的联系,自学考试也不例外。笔者参加了2003年10月全国自学考试民法试卷的阅卷工作,对此深有体会。因此有意从民法本身的本质和由此产生的原理以及与私法领域学科的相互联系的角度来剖析了今年民法自学考试的部分内容,探讨民法自学中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以期对考生有一定的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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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之所以可以完成伦理与法律的分野,那是因为西方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在其无伦理性的地方恰恰有自己的伦理,而如今国际上民法现代化的过程中,民法又开始了与伦理的结合通过分析东西方民法与伦理的离舍,从而给我们思考中国此刻的民法何去何从带来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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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和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法总是相生相伴,没有无市民社会的民法,也没有无民法约束的市民社会。相对于市民社会的变迁而言,民法既是反应装置,又是推动装置。在许多场合,民法对市民社会的反应和推动往往体现在民法与市民社会的某种互动进化过程之中,并导致民法与市民社会的相互进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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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法益的存在及其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春玉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7(6):65-69
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利益关系是复杂多样的,然而法典不可能将所有的生活中的利益关系都予以规定,因而在民法理论和实践上就有了法益的存在。民法法益存在的法律因素是有限的制度设计不能保护所有的利益关系。民法法益存在的社会因素是社会之高速发展对民法的利益调整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民法法益的存在具有权利源泉和弥补权利定型化不足之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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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价值和本位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基本原则含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及具有一定宣示价值的特别规则。公平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原则。近、现代民法价值取向的特征分别是安定性和妥当性。它们的主要价值取向都是公平和秩序。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根本指归。近、现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权利本位、个人本位。个人本位比权利本位更为本原,称其为民为本位。则更确切。可在广义社会法下的经济法等和其它行政法中确定社会本位乃至国家本位。民法本位是民法的出发点。民法价值是民法的归结点,均蕴合并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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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5(1):80-83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理论的重要问题。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从主体看有平等原则,从内容看有权利不得侵犯原则、公平原则,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事实看有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作为法律的补充原则有遵守国家政策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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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鹏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4,21(5):9-10
民法的本质是“私法”这一命题已被学术界所公认,但并不能因此就把它简单地理解成是一种单一的理论体系,它应是多层次的。民法以“人”为核心,民法是权利本位法,民法是人格平等法,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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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登池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05,26(1):35-39
我国民法存在漏洞和体系不完善之处,因而司法实务中要采取类推适用等方法加以补充。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务中,民法类推主要有法律规定的类推和法律转移的类推两种类型;而判例类推将是我国今后民法类推适用中普遍采用的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