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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私募基金的非法集资犯罪危害严重且影响广泛,需要认真研究其司法治理问题。关于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治理,要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及主体的违法性认识问题,并以违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来衡量和判定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还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着眼于防治犯罪而完善相关监管体系,由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开展协作,建立诉讼援助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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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蕾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1):146-147
通过对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法律特点的分析,从刑法和司法实践两个维度,对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中犯罪主体、非法侵占目的以及涉案金额等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深入探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期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经济犯罪方面的法律规定,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更加精准的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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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全国人大《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确定了集资诈骗罪这一罪名,新刑法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决定》的规定,形成了现行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该条明确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本罪的主观构成要素。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法律条文是认定犯罪的基础。因此,依据刑法第192、176、179的规定,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型犯罪的主要的区别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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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在规制非法集资行为时,有明显违背谦抑性的倾向,具体表现为:刑事与民事、行政界限模糊,导致刑法打击过于前置;法定刑配置过高,尤其是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配置与非暴力犯罪的去死刑化潮流相背反;"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广泛采用推定规则,是古代刑法结果责任的残留。重置刑法在非法集资治理上的谦抑性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来贯彻,前者表现为加强民事、行政立法,提高非法集资犯罪的入罪标准,降低法定刑配置以实现谦抑性;后者表现为广泛使用民事、行政手段,通过合理解释限制非法集资犯罪的成立范围,较多采用非刑罚处罚方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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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荣华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6,(4):110
集资诈骗罪是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伴而生的一种新的金融诈骗犯罪。我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准确的认定集资诈骗罪均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拟对集资诈骗罪在认定过程中存在难点予以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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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7)
P2P网贷平台在我国的飞速发展给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融资渠道。但由于政府在网贷监管上的滞后性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集资性质,部分经营者往往因过失或抱有侥幸心理而触犯非法集资类犯罪。本文就P2P借贷中典型的非法集资情形进行具体分析,明确法律监管的红线,帮助P2P平台经营者规避此类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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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11日,非法集资巨款的原长城公司总裁沈太福被依法处决,收受沈太福贿赂4万元的原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被判刑20年。新闻记者孙树兴、蔡原江为沈太福的非法集资活动摇旗呐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6年。这两名记者是如何堕入犯罪深渊的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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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2):64-70
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顺位应当突破固化思维,只有在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对破产程序的进行构成实质性影响时才能中止破产程序的进行,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应区分破产企业所涉嫌的不同犯罪类型。对于破产欺诈类犯罪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和生产经营类犯罪应当适用"刑民并行"的处理模式。涉刑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在非法集资类犯罪债权的确认上应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运用民法思维,按照民间借贷案件债权数额计算方法计算,滞纳金和迟延期间债务利息应当纳入劣后债权。刑事受害人可基于破产取回权取回财产,无法行使取回权可通过申报债权获得救济。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清偿顺位优先于税收债权,共益债权人在无担保财产无法获得清偿时,担保财产可予以变价清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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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兆松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1)
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行为,网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除了具备一般犯罪的基本特征外,还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影响,使得相关案件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方面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和盲区。对此类案件进行研究,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在现实层面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有必要立足于司法实践,探讨此类犯罪在实务处理中的现状、适用难点并以此为基础寻求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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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探讨.首先对集资诈骗罪的间接主要特征--间接故意进行了介绍,其次对"非法占有"进行了分析,再次,对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对集资诈骗罪与他罪的区别进行了总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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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九个死刑罪名,这一立法模式延续了《刑法修正案八》废除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趋势,对于合理社会构建、加快我国金融改革步伐和法制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从罪质、舆情民意、体制缺陷来说,集资诈骗罪均不具备继续适用死刑的条件,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对于保障人权,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未来我国的死刑改革,一要继续保持成批废除死刑罪名的步伐;二要对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具体细化;三要积极探索死刑替代性措施的增设和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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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以来,我区广大城乡兴起了集资办学热潮,在落实中小学“一无两有六配套”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到目前为止三年来共集资12400万元,人均集资27.3元.其中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集资6448万元,占集资总额的52%;各级财政自筹5952万元,占集资总额的48%.这些资金用于改造危房48万多平方米,新增校舍面积45.9万平方米,购置课桌凳5.3万套,修围墙50.1万米,建厕所3.1万平方米,建校门2138个,修操场568处,打水井1488眼,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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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的集资建房到目前为止进行了三次,第一次是95年末集资建设13号住宅楼;第二次是97年,集资建设14号住宅楼;第三次是99年,集资建设住宅南小区。通过这三次集资,使参加集资建房的教职工的住房条件都有了跨越式的改善,其他教职工的住房也不同程度得到改善。教职工从根本上改变了对集资建房的认识和态度,甚至出现排队排不上,拿钱买不到房子的可喜局面。 1.科学测算,合理定价,抓住集资建房的关键环节集资建房能否顺利实施,一方面是教职工当中有多少人能花钱买房住;另一方面还需考虑学院的补贴能力多少。职工的承受能力和学院的补贴能力相结合的标准是建设住房的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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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明星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1)
河北省1983年对农村教育进行了改革,将农村中小学划归社队,由农民集资办学.这在我国是第一次.对待农民集资办学这一问题,至今仍有不同看法.笔者曾于去年7、8月间到河北省冀县进行了近40天的调查,认识到农民集资办学有利于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是应予肯定的农村教育的发展方向.一、农村文化状况和农村教育的回顾实现四个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依赖于教育事业的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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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教委统计口径,当前我国教育总经费由如下几个来源渠道构成:1.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2.各级政府征收并用于教育的税、费;3.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及社会服务用于教育支出;4.社会集资、捐资办学经费;5.学杂费支出;6.企业办学经费;7.其它教育经费.通常我们把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以外的各种教育经费统称为预算外教育经费,社会教育集资、捐资属于预算外教育经费.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一指标(以下简称教育集资)的定量研究,分析教育集资(文中的数据为支出数)的时序变动特点和区域分布特点,并寻找教育集资与其他相关指标的关系,为教育投资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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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20,(1):57-62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新兴代表,发挥着进一步推进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作用,但由于互联网天然开放特性及相关制度缺失,处于发展初期的股权众筹触发非法集资犯罪的可能性极大。为维护股权众筹稳步发展,刑法规制上应坚守谦抑性原则,注重兼顾金融创新与金融秩序的平衡;逐步放开对金融准入类犯罪的限制;明确刑法打击界限、严厉惩治互联网股权融资中的异化行为;强化与非刑罚手段相衔接,稳固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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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吴英案为热点,刑法学界和刑事实务界围绕集资诈骗罪展开了争论与探讨。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社会公众"、"非法占有目的"等要素,是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在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严把集资诈骗罪的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八)》保留了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设置。集资诈骗罪死刑是否应予废止将是刑法学界长期研究与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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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宿州市2013年1月到10月受理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宿州市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件大幅度上升;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仍在上升;而银行卡犯罪案件明显减少。从已侦办的案件看,金融部门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如部分岗位人员职责履行不力,对贷款的审查监督机制不健全,内控内管机制执行不到位等。为此,提出以下建议:充分认识应对金融类犯罪的重要,高效能应对金融类犯罪;同时,加强排查,把握风险防范的重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和控制,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