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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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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未明确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为善意抑或恶意,未对第三人的范围作出限制,也未明确当事人如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得否对抗任何第三人.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我国动产登记制度的分析,指出了我国动产登记制度在登记效力、登记机关、登记程序以及登记责任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关于如何完善我国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些思考和建议,希望能为动产登记制度的健全提供一些理论上的分析和指引.  相似文献   

3.
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效力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物权的公示方法看,《物权法》新亮点之一当属就动产抵押一体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例,一改《担保法》时期对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两分法——部分为登记生效,部分为登记对抗。动产抵押制度之设立乃是为了适应工商业和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动产抵押克服了传统民法中动产质权所存在的必须移转动产占有而致标的物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发生冲突之局限。本文拟从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立法之价值、对抗与对抗力之意义和第三人范围等三方面就《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对抗效力"规定的适用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5.
本文首先阐述了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意义并考察了各国的立法例;进而探析了动产抵押权登记公信力与动产所有权占有公信力之间的极端对立;最后论述了解决二者冲突的对策:(一)对价值较大的动产,第三人负有查询信息登记簿之义务;(二)实行烙印、贴标签制度;(三)对恶意行为人进行的刑事制裁和经济惩罚;(四)建立统一登记机关;(五)配备和健全计算机网络公示系统。  相似文献   

6.
本文分析了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指出未确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根据《物权法》(草案) 第十条、第二十六条,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确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势在必行.本文认为,根据《担保法》、《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以及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确立公证机关为我国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具有充足的法理基础,特别是我国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的性质,比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更有利于解决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行政色彩浓厚的弊端,而且公证机关遍布全国各地、正在进行电子公证、网络管理的改造,确立其为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具有系统改造的成本较低、减少重复建设等优越性.如果《物权法》与《公证法》能形成交集,确立公证机关为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则中国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得以进一步的完善,中国的公证事业也将因此得到更好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随着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正当性逐渐被各国认可,我国法律也遵循这一趋势,并规定对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采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但立法者对该公示方式存在的缺陷没有在制度上做出回应。因此,建议我国对动产抵押登记实行彻底的声明登记模式;在登记机关方面,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专设机构来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并构建全国性的动产抵押登记网上申请查询系统。  相似文献   

8.
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与公示效力具有密切联系.我国法律关于公示方法与公示效力的规定存在很多缺陷.我国法律应当引入权利标识方法以补充登记方法的不足,建立统一的登记对抗主义,并赋予动产抵押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公信力.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动产抵押公示的缺失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经济交易过程中,担保物权制度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传统动产担保以质押为原则,新兴的动产抵押则因与传统的担保物权理论相冲突,遭遇到公示原则的严重阻碍。我国现行担保法中的动产抵押公示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有一定的成功之处,但也存在着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动产抵押规制合理性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对动产抵押做了相关规定,但动产抵押打乱了物权法固有的严谨体系,在公示方法、公示效力上产生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且动产抵押的效力规定有违法理。我国宜仿效德国、法国和瑞士采用在学理和实践上确认让与担保的方法以替代动产抵押。  相似文献   

11.
抵押是物权担保的主要形式 ,抵押权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是传统不动产抵押扩展的结果 ,动产抵押权也应采用登记生效原则。重复抵押的效力有待明确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的现实背景下,对于那些已经登记了抵押权的一般动产而言,也依旧面临着两重困境:一是我国未建立起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公示机构,使得受让人想要查询受让物之上所负的负担显得十分困难;二是并非所有的动产都有登记簿等能够载明抵押权存在的凭证.这就使得现实中受让人可以信赖占有抵押物的抵押人权利的完整性,而不必再理会除此之外公示的...  相似文献   

13.
《民法典》 403条、414条分别对动产抵押登记对抗、顺位规则作出了规定。而登记对抗主义下的抵押权顺位却并不明朗,当抵押在先的抵押权人未登记,在后抵押的恶意抵押权人进行了登记时,不免引发是应当优先保护“善意”,还是优先保护“登记公信力”的价值抉择。文章从价值选择、比较法借鉴以及具体适用三个方面进行阐释,整理动产抵押权竞争时优先适用抵押权顺序规则的理由,对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展开分析,明确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适用范围,推进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解决当前动产担保利用率低,流通慢应对融资困难等经营环境的难题。  相似文献   

14.
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正式引进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填补了这一制度的空白。试从立法现状及实践现状阐释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实施状况。但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难以发挥其作用。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角度检讨了浮动抵押制度,阐释了实践过程中效率低下和参与程度不高等现象的原因,清晰展示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力求为完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关于抵押成立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是担保方式的主要形式,抵押的法律效力应以记为条件,动产抵押是传统不动产抵押扩展的结果,也应采用登记生效原则。抵押物的限制性规定有等改进。  相似文献   

16.
根据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动产抵押的态度,可归纳为完全否认、有限接纳和完全接纳三种,并对形成这三种态度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立法的瑕疵,得出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的确立应持谨慎态度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我国海域使用权抵押客体的范围应予以分类规范:海域使用权权属及该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和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为暂缓登记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类型:公益性用海的、有违法用海行为正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被查封的和涉及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的海域使用权为不得抵押的海域使用权类型;除此之外海域使用权,均可以设立抵押登记。  相似文献   

18.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优缺点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立法者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创设的一种独特的抵押担保制度,它源自财团抵押而又不同于财团抵押;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在统一登记机关的同时,又注重对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此制度在目前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但它仍不失为一种创新型抵押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19.
动产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物权重要的部分,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在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而对于此类现象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还存在着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笔者就这些不完善和漏洞做一些分析,并提出一些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20.
浮动抵押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抵押制度,体现了抵押从保全性到融资性的转变。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引来了学界的诸多非议,主要在于主体过宽、客体过窄、制度不完善、缺乏接管人制度等。笔者则针对这些非难,通过着重分析《物权法》第181条,利用法解释学的方法,主要从我国动产浮动抵押设立的主体,抵押财产的范围,浮动抵押的确定这三个方面,对我国的立法及其实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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