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高空掷物侵权作为民法中的特殊侵权行为,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其行为主体的难确定性,导致对该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态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通过对侵权责任形态的构成要件以及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认为在该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上,应当适用公平原则,由建筑物的相关使用人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责任形态为分担责任。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短视频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问题也日渐突出。其中,如何认定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平台事前的审查职责未明确、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不合理以及通知与删除的效力不明三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应当明确平台事前的审查职责、调整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以及明晰通知与删除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附随义务理论首先产生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 ,不同于约定义务 ,是由法律所直接规定的 ,是现代合同法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对合同义务的扩张。依据产生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三种。附随义务的类型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违反附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而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违反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是过失侵权领域的重要理论,分析违反注意义务与过失的关系可以揭示注意义务对过失侵权认定的作用。考察域外侵权法违反注意义务判定标准,分析合理人标准和效益成本标准的优缺点及可借鉴程度,以期完善我国侵权法上违反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5.
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抛掷物伤害责任,将面临侵权责任法体系逻辑难以自洽、司法适用难以操作、指引作用难免负面化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通过引入社会救助机制、强化个人保险意识、革新防范高空抛物的技术手段等途径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高空抛掷物伤人问题.  相似文献   

6.
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可以采取举例、比较、利益衡量的方法,从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两方面进行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认定应从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作为的违法性、主观上的过错、权利人有受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7.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的司法实践存在诸多争议,相关域外立法也未能提供良好借鉴。《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无免责事由的前提下承担连带责任。在预防成本和预期侵权成本的经济学分析框架下,这条规定暴露出在连带责任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及被害人效益补偿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性。结合法经济学工具对法条进行修改,删除连带责任,是可行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8.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民法中产生较晚,最早系统地提出该理论的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它的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过错;缔约相对人受到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行为与信赖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一般适用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应注意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注意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注意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认定。  相似文献   

9.
经营活动中第三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应具体分析,合同明文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合同没有规定但经营者有过错的可以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依公平原则确定责任。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中第87条针对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此规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理引发了法学界激烈的讨论。针对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是否符合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要求进行分析后发现: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并不满足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三项构成要件要求,不属于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1.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给对方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应依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不应该抛开缔约过失责任而直接援用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12.
过失侵权指一个人没有在法律所规定的以保护其他人免受不合理的伤害危险的法律义务范围内的行为,对其责任的认定取决于谨慎义务存在与否,客观过失理论是大陆法系的主流。在我国侵权法过失责任的构建中,应当摒弃现有的主观过失概念及判断标准,确立客观过失及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3.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呈现常态化的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违反“通知与删除”规则下与网络用户就扩大部分的损失的连带侵权责任,为网络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  相似文献   

14.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出于第三方的地位,其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该规定的粗糙、落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做出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则已经成为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定。尽管如此,我国现行规定尚存在主观过错认定标准模糊、“未获利”和“标示”条款缺乏实际作用等诸多不足,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新近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其它国家则通常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实现了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解决了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中最终责任份额的适用困境.它是一种后位性的补充性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侵权责任法>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了过错认定的客观标准,同时强调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应根据未尽义务的程度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6.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1条规定了,"直接获利"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较高注意义务"。这在理论和实务中引发了一系列争议。通过立法回溯,"直接获利"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第512条,然而我国既无"替代责任"的法律基础,又缺乏"控制能力"的构成要件,故"未获利"并非网络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直接获利"也非归责条件。实践中存在"直接获利"认定标准偏低而"较高注意义务"偏高的问题,致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正常的商业获利而被认定为对涉案内容具有主观过错。基于此,限定"直接获利"的情形,降低"较高注意义务"的履行标准,可优化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  相似文献   

17.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广告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注意义务的认定是界定各主体侵害著作权责任的关键。以可预见性及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负有审查广告是否侵害著作权的义务,广告发布者无此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有具有共同故意才构成共同侵权。在修订《广告法》之时应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侵害著作权时的责任。  相似文献   

18.
医生因过错医疗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应当承担专家责任。而对医疗过错的判断应采取客观说,即过错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说明义务。在判断医生违反注意义务标准方面应灵活运用“合理医生标准”。对违反不同注意义务类型的医疗行为应采取不同的判断标准,以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侵权纠纷。  相似文献   

19.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之民事责任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受伤害承担的民事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也不是司法实践中的法定代理人责任,而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过错在于对学生安全关照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20.
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责任归属问题在我国民法典中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常因该立法漏洞导致认定结果不一。因此,应坚持对个案进行具体分析的立场,将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否与家庭生活有关和是否对夫妻具有共同利益作为认定的裁量标准并予以明确。该立场有利于平衡侵权一方配偶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与我国现行意定之债立法相衔接并顺应司法实践现状。此外,从夫妻双方利益的公平性出发,应规定侵权一方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内的有限责任以及满足“共利性”条件下欲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对侵权一方配偶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的排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