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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呈现出法益侵害的精准化、链条化,具有法益侵害的直接指向性。当前,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存在入罪标准不明、对涉人脸识别犯罪部分环节评价不足的刑法规制困境。对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刑事应对策略,应当明确入罪标准,构建个人信息二分保护体系。对于非法存储行为,可用不作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制;对于非法加工行为,可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制;对于非法利用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应当通过扩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行为方式的做法实现其入罪化。  相似文献   

2.
网络刷单行为涉及的群体多元,侵害的法益多样,法律应对刷单平台进行规制。学界对该行为是否入刑,是否用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制都存在争议。打击刷单行为,应以民事规制作为首要手段,行政规制作为主要手段,以刑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制为最后手段,电商平台自治为补充手段。  相似文献   

3.
《宜宾学院学报》2019,(10):92-100
刑事处罚的早期化必然导致法益日渐模糊、抽象。而法益模糊化又会引发刑法前置所保护的法益是原本法益还是新设法益的争论,以至于最终无法为刑法的提前介入提供正当化依据和处罚范围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预防刑法的典型体现之一,保护法益模糊的问题必然更加突出。当前学界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抽象法益和具象法益之争。基于预防刑法内部体系形成自洽的考量,应当将具象法益中的个人信息权确立为本罪的法益。  相似文献   

4.
积极刑法观已成为当下主流,《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将暴力袭警行为入刑设立袭警罪,正是这种积极刑法观的立法实践。为了更好地适用本罪,必须限制袭警罪的规制范围,防止刑法的过度干预导致犯罪圈的扩大。因此,应遵循法益保护主义原则,明确本罪的保护法益,并在此基础上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人民警察"等构成要件进行正确解读,充分发挥法益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中的作用;应恪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其他部门法足以规制暴力袭警违法行为的情形下,不动用刑法手段。  相似文献   

5.
基于刑法谦抑性所蕴含的内在价值追求,罪与罚的关系,应是其罪决定其罚,《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购买以及使用各类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入罪,但因伪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远重于购买及使用行为,为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及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在法益衡量基础上,在法定刑的设置及入罪条件的构建上,理应将伪造行为与购买、使用等行为有所区别,并将轻微违法只需通过其他社会规范进行调整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相似文献   

6.
“高利贷”活动侵害了我国金融秩序这一重要法益,需要刑法予以关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确立的以非法经营罪规制非法放贷的模式虽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标准,但是可能造成定罪量刑的不当,存在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问题。基于保护金融秩序法益和维护刑法内部体系协调的考虑,作者参考并研究了域外治理经验,提出了我国刑法增设“发放高利贷罪”的建议,为精准打击情节严重的发放高利贷行为,实现对“高利贷”的有效治理。  相似文献   

7.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呈爆炸式增长,网络爬虫作为一款数据搜索引擎应运而生。从网络爬虫的相关案例来看,其使用者往往有充分的理由做出可能涉嫌违法的数据抓取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爬虫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然而,针对网络爬虫行为,现行的刑法规制路径存在入罪标准模糊不清、难以区分此罪与彼罪等困境,因此很有必要重构其刑法规制路径。文章认为,应通过数据的访问权限和开放程度双重标准明确网络爬虫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将网络爬虫行为分为2个行为阶段(非法访问行为和非法获取行为)加以分析:非法访问行为可能构成计算机犯罪,针对非法获取行为,应根据行为所侵犯的具体法益来定罪;根据罪数理论确定具体罪名。  相似文献   

8.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虽为规制体育赛场上滥用兴奋剂行为而增设了妨碍兴奋剂管理罪,弥补了法律漏洞,但仍未将运动员非法使用兴奋剂参赛行为纳入刑法评价范围之内。运动员非法使用兴奋剂参赛行为不属于自损行为,其妨害体育公平竞争,玷污体育精神,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刑罚制裁的必要性。同时,帮助行为正犯化中需对正犯科刑等理论都证成该行为应当入刑。故建议设置独立的非法使用兴奋剂参赛罪,将其置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可表述为:"运动员故意非法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妨害体育公平竞争,玷污体育精神,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9.
人肉搜索行为不管从哪个角度而言,对法益的侵犯性都没有达到非常严重且绝大多数人不能容忍并主张以刑法进行规制的程度;并不是适用其他制裁方法不足以抑制这种行为,不足以保护法益;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将会导致对社会有利的行为的禁止,会使国民行使监督权的自由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很难对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的处理;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并不能获得预防或抑制该行为的效果。因此,目前不宜将人肉搜索入罪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对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进行了类型化规制,但其中"非法债务"并无明确定义,亟须厘清其内涵。首先,需要明晰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即国家对讨债行为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复合法益。其次,以本罪的保护法益内容为指导,以债的理论为基础,通过文义解释与分析"非法债务"和"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关系,厘清非法债务的具体内涵。据此,亦能将高利放贷债务、赌博债务、"套路贷"债务的定性问题予以妥当解释。  相似文献   

11.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行为。该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用于解决1979年刑法制定后日益增多的非间谍人员为境外非间谍机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本罪易于同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混淆,本文试图分析本罪与间谍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2.
奥运会隐性营销如果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则需要我们借助刑法来追究隐性营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奥运会隐性营销行为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便可能涉及刑法上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经营罪和虚假广告罪等罪名.我国立法应当降低奥运会隐性营销入罪门槛,不将营利为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且不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作为入罪的必要标准.同时,立法者应当根据奥运会隐性营销侵权行为的轻重程度,增加资格刑,加大罚金刑,调整量刑幅度,使奥运会隐性营销得以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3.
分裂国家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中外刑法的反分裂立法有其共同性,均视分裂行为为重罪并将预备行为入罪化。国外分裂国家犯罪立法模式多样,中外分裂国家罪的行为内部构造规定不一。我国现行立法为防范、打击分裂国家行为提供了规范保障,但其入罪模式以及法定刑配置不够合理。完善分裂国家罪立法应拆解现有罪名,进一步明确罪状,将组织、参加分裂国家组织“入罪”,重构分裂行为立法。  相似文献   

14.
抽象危险犯在各国刑法中呈现增多趋势,这在控制风险与保护法益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法治风险,不仅导致刑法内的教义学难题,包括缺乏出罪的标准、刑法与行政法交叉时的适用难题、犯罪认定中主观方面缺位等,而且会导致刑法不正义,包括抽象危险犯自身的有效性质疑、过度入罪化对个体权利的侵犯、强化刑法的工具主义等.面对刑事立法的积极主义态...  相似文献   

15.
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包括自我融资、资金池、庞氏骗局、伪平台等四种模式,呈现出公开性与社会性兼具、非法性与利诱性交织、网络性与脱媒性并存的特点,有必要予以刑事治理。对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予以刑事规制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实践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主体,司法治理的核心标准是认定非法性和非法占有的目的。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治理存在发现难、定性难、追赃难和预防难等难点,要做到有效治理,必须确立维护金融安全与促进金融创新保持合理平衡、着力解决刑事治理中的难点问题、积极借鉴域外有益法治经验的总体思路,将当前单一的宽缓政策调整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范及解释体系,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探索专业化案件办理机制,推行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单独定罪,使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高空抛物刑法规范体系中的定位发生转变。既往的司法实践中,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高空抛物行为存在误用情形,危及作为底线正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双重因素的推动下,高空抛物行为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更加审慎,对公共安全的法益应作限缩解释,并藉此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类型进行限定,同时坚持具体危险的个案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7.
"民间高利贷"属于一种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不宜入罪,将"民间高利贷"按照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予以定罪量刑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但高利借贷的过程中经常会引发其他的犯罪行为,借贷的"前行为"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后行为"有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等。目前,我国刑法不宜增设高利贷犯罪,对于"民间高利贷"应当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制。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刑法规定对考试作弊行为虽有一定打击,但存在较大缺陷,满足不了日益猖狂的考试作弊现象。《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试、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有效地弥补了刑法的漏洞。但这三个罪名在法律用语的明确性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关系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依据《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前后的刑法规定,结合当前考试作弊行为的特点,对我国当前刑法对考试作弊系列行为的规制进行简要评析,以期为该类罪名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9.
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最初呈现出"刑先民后"的特点,而刑事制裁思路的局限及民事法律规定的缺位始终制约刑事制裁法律效果的发挥.《民法典》设立单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化基础.《民法典》从确立个人信息权益属性、制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及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三个维度对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民法保护.这不仅补强了个人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也引发了个人信息在民法和刑法保护路径的衔接问题.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平衡,刑法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在《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规范的框架内,从刑法法益、非法使用行为入刑及出罪事由三方面进行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20.
P2P网络集资的现有模式可分为传统中介平台模式与"异化"模式。分析P2P网络集资本身的互联网特性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可知,"异化"模式因易引发P2P网络集资无法发展,应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传统中介平台模式虽受法律保护,但其模式下的P2P网络集资仍具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风险。因此,应立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现有刑法规定,以适当提高该罪入罪数额门槛与细化该罪出罪条款来避免刑法过度介入P2P网络集资的发展,为P2P网络集资以及互联网金融提供相对宽松的生存创新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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