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教育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关系。它决定着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各自的人事管理权限和责任范围,影响着学校的管理性质、方式及教师的法律救济方式,是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高等教育体制转型和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公立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日显突出。我国现行的聘任制背景下,公立高校与教师之间不是单纯的劳动合同聘用关系,而是具有契约自由色彩和公共利益优先色彩的行政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3.
高等学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服务合同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和法人组织内部管理关系。免费教育条件下师范大学生与师范院校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教学服务合同关系、后勤服务关系及公共财产损坏赔偿和学生校园伤害赔偿等方面,可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在违规录取、退学处理、开除学籍、不予发放毕业文凭和不授予学位证书等方面,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师范院校的内部管理体现在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校园秩序管理等方面,可以向师范院校及其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相似文献   

4.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单一的,应当是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合同关系的复杂体.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应该由行政法来调整,而民事法律关系则应由民法、合同法来调整.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全面认识,有利于高校"依法治校"理念的实现,使其行为更具法律关怀精神,减少师生之间因不平等的行政管理造成的争端,更加有利于高校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治理念"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直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周彬 《教学与管理》2001,(10):37-40
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明确,不但是解决当前学校中学生伤亡与致人伤亡事故的基础,也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然而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依赖于法律规范的形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只有通过法律规范的调整才能演变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不得不承认当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在直接调整这对关系,这就导致我们在探讨这对法律关系时,含有过多的推测与猜测,甚至于有牵强附会之嫌。随着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法律纠纷的增多、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尤其是人们教育法律意识的增强,大家更是直接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监护制度搬迁到这个领域,以期尽快地解决学校中发生的事故、明确各方的责任。但正是这种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间接与短期功能性的讨论,在不知不觉中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划归为民事法律关系,而抛却了它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本性。基于此,  相似文献   

6.
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教育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关系。它决定着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各自的人事管理权限和责任范围,影响着学校的管理性质、方式及教师的法律救济方式,是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市场力量在教育领域内的渗入,我国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的关系已不再是简单的行政隶属关系,也不能等同于企业的劳动雇佣关系。我国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关系不能完全归属于以上某种关系定位,是一种具有复杂性和多重性的法律关系,包括具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关系、基于合同的平等的劳动关系等。这…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我国教育纠纷由于教育与人们社会生活关系的日益密切而呈现上升趋势。围绕着学校所产生的各种教育法律关系更加错综复杂,涉及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教育纠纷案件大量地映入我们的视野。如何通过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这类纠纷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以教育领域内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为研究对象,从解析教育法律关系出发,本着优化纠纷解决途径的目的,试对教育纠纷的相关救济途径作粗浅分析,以期对保障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教育法治化、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我国教育纠纷由于教育与人们社会生活关系的日益密切而呈现上升趋势。围绕着学校所产生的各种教育法律关系更加错综复杂,涉及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教育纠纷案件大量地映入我们的视野。如何通过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这类纠纷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以教育领域内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为研究对象,从解析教育法律关系出发,本着优化纠纷解决途径的目的,试对教育纠纷的相关救济途径作粗浅分析,以期对保障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教育法治化、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9.
论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近年来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两方面,即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它们既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也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0.
部分高校针对学生欠学费现象,采取扣发毕业证、学位证的做法,受到舆论质疑。在高等教育市场化背景下,应当赋予学生与学校平等对话的权利,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取代部分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成为学校与学生之间主要的法律关系种类。尤其是因学费产生的教育服务合同,应当被定性为民事法律关系。今后,行政法律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适用的领域将越来越小。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和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 ,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渐被打破 ,教师通过与高等学校签订聘任合同 ,与之构成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这一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公立学校教师虽然不属于国家公务员 ,但仍应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教师聘任合同既不是受《合同法》调整的民事合同 ,也不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 ,而更多地具有行政合同的特征  相似文献   

12.
高校与大学生在法律人格上地位平等,权利内容上是受教育权与教育管理权的对等,学校与大学生相互选择意思表示一致,因此,两者法律关系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一种教育服务,这种教育服务不仅仅是高校与学生的利益关系,还涉及到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因而需要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形成具有公法特点的特别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3.
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是研究学校内部建构和对外关系的基础性前提。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高校的法律地位日臻明确,但中小学的法律地位仍有待探索,值得重视。中小学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民事法律地位与行政法律地位,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出发,对其界定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中小学进行多元化处理。就民事法律地位而言,我国的公立中小学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民办中小学具有法人地位;就行政法律地位而言,中小学在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中既可能是行政相对人,也可能是内部下属机构,在对教师的职务评定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做出开除处理时可能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4.
教育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其法律地位学界研究较少。教育行政机关是在教育领域行使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既包括各级政府,也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通过梳理12部法律、19部行政法规、48部行政规章发现,教育行政机关具有以下职权:教育行政立法权或规定权、教育行政许可权、教育行政处罚权、教育行政处分权、教育行政给付权、教育行政指导监督权和其他权力。教育行政机关与民办学校存在许可、处罚和监督等外部关系,与公办学校以处分、预算、人事等内部关系为主。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学生直接发生法律关系情形较少。  相似文献   

15.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且还有大量的包括合同关系在内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认清高校与学生之间诸如教育、住宿、餐饮等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其特征无论于理论抑或实践都有积极意义。为避免无谓的争议,应将教育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纳入《合同法》之中。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学校法律治理研究的相关文献数量呈上升发展态势,已经形成了核心作者群和高产机构群,研究集中于公立高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民办学校、公立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地位,学生伤害事故与法律责任以及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等,还应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视角、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深化研究。  相似文献   

17.
高等学校师生间教育合同法律关系分析,是基于教师教学权的师生法律关系分析、基于学生对学校教学服务选择权的合同关系分析,以及基于学生评价权的师生合同关系分析.  相似文献   

18.
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观点有五种:民事法律关系说、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说、综合说、特别权力关系说和教育法律关系说。但众多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还带有强烈的、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色彩。分析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误区,提出梳理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建议,从而使高校在实施自主管理过程中,更好地区分其与学生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依法治校,既保证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有效行使,又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解析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反思,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地位和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教育关系总的可以分为教育民事关系和教育行政关系,现实中出现的许多涉及教育的矛盾和纠纷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找到合适地解决方案,但是最终的解决和政府在教育领域内的角色转化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和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渐被打破,教师与高等学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聘任合同法律关系,这一关系有别于行政法律关系,而更多地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基于高校法人的特殊职能,此种民事关系应由国家通过专项立法而独立调整并加以一定程度的干预,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本质,本文界定其性质为一种以提供教育教学及其科研行为的劳动力商品为客体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