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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计划体制的产物,不仅立法分散、混乱,且在登记效力、登记程序、登记种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了适应我国不动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应从分析不动产登记的法理基础出发,结合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从多方面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2.
顾华详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8,17(1):17-29
不动产登记始终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紧密联系着.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明确权属、定分止争、保障交易的高效、经济和安全.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具有物权设定或变动、对抗、优先、权利推定等法律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享有优先、公信和推定等法律效力.坚持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是遵循民法基本理论,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3.
沈丹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变动在不同立法体制下表现出差异。我国的法律应结合我国的实际,对不动立登记效力作出统一的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产权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4.
地产、房产、林产的不动产权利各异。由于物权性能、特性不一,权利人拥有度不一,各不动权归属不一,建议统一登记时将同一坊内同一权利人的所有不动产登记在同一不动权证书内;遵循"四统一"原则登记形成不动产权证书。 相似文献
5.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玲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3):13-16
不动产在任何年代,任何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其流转形式因而也格外严格,本着重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和公信力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朱忠友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131-132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法定方式,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完成物权的建立、变动、终止,使物权的变动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根据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已成为当务之急,考察各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可以发现关于登记机关的两个原则:一是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独立性。多为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二是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7.
李丹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28(3)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物权法>以14个条文(第9条至第22条)的篇幅,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的框架和结构.本文从物权相关理论和制度的角度出发,阐述了我国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的突破和完善,同时也分析了它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8.
9.
董新忠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7,6(4):51-56
通过对古今中外关于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历史及内容分析,通过对物权公示的对象及功能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九条规定不符合我国国情,应当修改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可以以登记、交付不动产、交付不动产证书以及公证等可以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事实的方式为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的立法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也符合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基本理论,还足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0.
预告登记,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是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章对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发生要件、效力、抗辩和解除等方面加以论述,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实现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有利于我国不动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敬从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8(2):103-107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是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对抗效力,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不动产债权请求权,平衡不动产变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充分认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要件,效力及预告登记义务人的抗辩义务,对于完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预告登记,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是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章对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发生要件、效力、抗辩和解除等方面加以论述,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实现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有利于我国不动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刘远熙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5):66-68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已有很久的历史,它起源于近代抵押权与破产法上的登记制度,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采登记生效主义,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和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从交易安全和公平的角度,应采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14.
李凤伟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5(3):106-109
针对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优先性和交付优先性日益激烈的争议,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建立的立法目的、实现机制的分析,肯定登记对抗的否认权性质,进而对登记对抗主义在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遇到的焦点问题进行探讨,批驳登记说和交付说的弊端,提出我国对准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采取意思主义的立场. 相似文献
15.
郁志晨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4(5):52-53
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是一种较新的登记模式,本文从预告登记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国内外现行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与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考察与分析,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全面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本首先检讨了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公示、公信效力存在的制度缺陷,接着对不动产公示、公信力的制度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特别分析了废除产权证书发放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以全新开放的计算机资讯服务代替产权证书的发放。 相似文献
17.
季秀平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5):626-630
要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首先应考察不动产登记的功能、性质和效力。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坚持服务优先、兼顾管理,低成本、高效率,以及有限统一、渐进改革等原则。在关于不动产登记统一到何机构的几种代表性主张中,统一到专门设立的行政机关的主张较优,但应分步走。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旨在保护期待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权利人基于其不动产物权取得的债权请求权的利益,是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概念入手,阐述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意义及性质,对<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内容进行评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19.
李江涛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4):86-87
本文认为通常情形下所说的预告登记的性质实际上是指的预告登记所保全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本文比较分析德国法上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学者的诸多学说,认为应当将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债权内容和物权效力的结合体,本质上仍为债权,仅仅是由于进行了登记而从立法技术上赋予了其某些物权性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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