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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现象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视频分享网站通常认为自己履行了通知+移除程序即可免除侵权责任,这是对避风港规则的误读。明知或应知是判断其是否侵权的关键,这就要求视频分享网站承担起合理注意的义务,担当善良管理人角色,不能放任侵权视频作品在网站上传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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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于传统的视频分享网站,弹幕视频网站借助弹幕视频所特有的特征成为备受现代青年青睐的网站.但基于弹幕视频网站的经营模式和技术的局限性极易带来版权侵权纠纷,本文在采用归责原则“二分法”对弹幕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法理剖析的基础上,依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明确弹幕视频网站的免责条款及侵权赔偿数额等,以期为弹幕视频网站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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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8日,人称“人肉搜索第一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侵犯原告王菲名誉权及隐私权,判网站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虚拟社区网由于在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因此不构成侵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凸现了网络媒体在利益表达中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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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服饰皮具有限公司负责人日前提供给本报记者一份材料。这是一份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分局在办理个体户梁耀雄制售假冒“金利来”案件过程中要求该公司报销有关费用的信函和两张发票。 在落款“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分局一科”的信函中,该单位提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该司(疑为“贵公司”,之误——记者注)合法权益,打击市场经销假冒“金利来”侵权违法行为,我科装备使用的粤A—67194号吉普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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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法律辞典》对新闻侵权行为的定义是:“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用失实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按照民法理论和实践,新闻侵权属于民事侵权中的一般行为,但有其特殊性。新闻侵权除具备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闻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外,还具有特殊要件,即,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刊播新闻作品的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新闻行为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同时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才构成新闻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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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10日,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的网站上,同时出现了一篇文章——<北京晚报你要干什么>,撰写人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屈景明.该文矛头直指<北京晚报>去年12月3日及9日的两篇"今日快评"——<音著协搅得企业不安宁>、<音著协你大胆地往死里收>.这篇文章在业内引起了轩然大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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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类
视频分享网站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主体,可以分成视频网站、网络用户两大类,因此侵权行为就分为网络用户单独侵权、视频网站单独侵权和共同侵权三种.
1.网络用户单独侵权.网络用户单独侵权发生的基础条件是视频分享网站为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传输通道服务,与传输内容毫无关系.用户需要先注册,并上传视频内容、添加描述,网站会自动接受和及时发布上传的视频,①供其他网络用户在该视频分享网站上自由下载和在线观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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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活网络精神——浅析“博客”现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的“土著”——黑客孕育了几乎所有重要的互联网技术,奠定了互联网开放和共享的根本理念。而互联网的“原始森林”——个人网站,孕育了所有重要的互联网商业模式,确定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点和特色。但是,在商业的潮起潮落中,黑客在蜕变,在沦为另类;而个人网站也急剧萎缩,无声无息。于是,博客出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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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10日,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的网站上,同时出现了一篇文章——<北京晚报你要干什么>,撰写人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屈景明.该文矛头直指<北京晚报>去年12月3日及9日的两篇"今日快评"——<音著协搅得企业不安宁>、<音著协你大胆地往死里收>.这篇文章在业内引起了轩然大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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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空间的名誉侵权责任与言论自由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不久在南京颇有口碑的网上论坛西祠胡同上发生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网名“红颜静”的小姐状告网友“大跃进”对其进行侮辱、诽谤,造成她的名誉权受侵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大跃进”侵权事实成立,被判在侮辱“红颜静”的西祠网站向原告公开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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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新闻界和司法界所关注的新闻纠纷、新闻诉讼事件有增无减,其中以“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作为内容占大多数。所谓新闻侵权,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中心)中法律概念为:“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个人利用新闻作品,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并对新闻侵权的形式亦有明确的界定:(一)内容严重失实;(二)评论严重不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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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1日晚中央一套社会经纬栏目播放了一期引人关注的节目,详细介绍了前段时间E龙西祠网站上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大红案件”。网名“大跃进”的俞XX在西祠BBS上对网名“红颜静”的张X进行谩骂、侮辱。“红颜静”一纸诉状把“大跃进”告上了法庭,从而引发了全国首例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经过1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公开审理,此案以“大跃进”的败诉,在法律上暂时告一段落。然而,作为一名新闻相关专业人员,笔者在看罢此案的全程报道后,对此案却有了更深的忧虑。“大红案件”是首例网络侵权案,法律所评判的标准自然也是按照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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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对网站中侵权内容承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义务。对于网络媒体而言,删除报道可以降低或消除法律风险,但过度使用这_手段也会阻断合法新闻内容的传播,损害公众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删”与“不删”首先要看报道是否构成侵权,对没有“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的不能删除。此外,还应提高网络媒体工作者的法律素养,注意风险防范,妥善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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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当前已算不上什么特大“新闻”了,但是笔者仍然记得山西晚报曾经报道过,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灵宝市妇幼保健院侵权事实成立的一审判决引起的社会热议。此案的判决再次为那些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而不顾,随意违法侵害网络著作权的网站经营者们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使笔者深深感到,加强网站经营者维护著作权法的自律意识,在当前已是一件不容忽视的问题。“灵宝妇幼”事件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几年前,山西太原市妇幼保健院委托某科技公司为自己制作了网站页面。2005年3月,该院发现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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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博客,是指在互联网上基于web2.0技术建立、由个体自主决定其内容主旨、按时间序列不断更新并通过链接与其它网站相互联系的个人网站。在众多博客中,有一类博客被称为“新闻博客”。所谓“新闻博客”,一般是指那些以发布新闻为主的博客网站以及网站的主人。随着近年来博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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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侵权归责的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互联网法治的司法实践中,界定ISP(互联网接入服务商)、ICP(互联网内容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首先弄清它侵犯了什么权利,侵犯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假设甲网站未经许可,把录音制品做成MP3放在网上供用户下载,乙网站明知甲网站的MP3侵权,仍然保留对侵权文件的链接。毫无疑问,这种情况下甲直接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