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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君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8(1):67-71
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先决条件.我国现行破产法在破产申请主体的范围上仅规定破产案件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从破产法实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破产制度有很大的缺陷,造成该破不破、破产欺诈、债权人利益受损、国有资产流失等诸多负面后果.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本国国情,借鉴各国破产立法例,对我国破产申请主体的范围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期为我国的破产法立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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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的公司终止过程中,公司的股东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终止有关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逃废债权人债务的行为屡禁不止,公司法对股东不履行法律义务却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本文认为:建立公司特别清算制度,是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程序上的保障。本文尝试设计这一程序,对特别清算程序的启动主体、条件、步骤、内容以及股东财产责任的承担都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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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是破产法的基础和核心,在破产程序中有着"承上启下"之功能。中国现行破产清算人制度体现着强烈的"政府主导型"色彩,存在着法律性质不清、责任不明、组建成本高昂、运行机制非专业化等问题。文章旨在重构科学合理的破产清算人制度,在明析破产清算人法律性质和地位的前提下,着重指出应建立破产清算人资格准入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并积极培育职业清算人市场,最终形成市场化、专业化的破产清算人选任机制。从而通过制度引导人,真正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实现政府与民间社会的"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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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润根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8(1):101-105
2008年8月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被称为是对植物人公司的终结制度。它通过赋予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程序的权利而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现有法律制度下,这一司法解释无意设置的法律障碍显然不能真正意义上完全规制植物人公司。对于植物人公司的规制必须运用民诉的特别程序规则以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方式严格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才会更加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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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7)
公司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的重要环节,是债权人在公司退出市场时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完善的清算制度是债权人获得最大救济的保证。本文笔者针对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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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正林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4(1):12-15
破产程序的开始与进行有赖于一定的破产启动机制。我国现行破产法确立的完全申请主义启动机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缺陷。我们应在申请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整体构架下,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原有的破产申请主体制度,形成一种开放式、多元化、外向型的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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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目前我国立法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权方面规定得比较充分,而在具体参与权的行使以及对程序进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却相对薄弱。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破产监督人制度,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把债权人的利益落到实处,体现执法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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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的产生,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一国经济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促使经济关系人对资产进行重组,充分优化资源的配置,同时将关系人因经营失败所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平稳安定。新破产法中新增加了关于破产管理人这一制度,是一大创新,但是这一制度有诸多的缺陷与不足,本文针对这些缺陷与不足加以归纳,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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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合伙的破产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玉梅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25(6):357-361
我国现行破产法不承认合伙的破产能力,这无疑是一处急待弥补的法律空白.赋予合伙企业破产能力已是当今法律发展的趋势,也是完善我国经济立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有序发展的要求.本文探讨各国立法中对合伙破产的有关规定,提出对中国合伙破产立法的建议.其中着重探讨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在破产清偿时的顺序,及其地位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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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破产清算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民办学校在优胜劣汰中破产倒闭,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和正常现象。本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法理和实践层面,探讨分析了与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紧密相关的四个重要问题,即破产清算的法律适用问题、破产程序的启动申请问题、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问题和学校办学终止时的学生安置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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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胜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5(3):44-48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存在许多疏漏之处。这种制度上的缺陷导致在清算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保障格局难以达到平衡,债权人成为公司非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当然弱势方,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因此,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加大对债权人利益的制度保障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结合现行立法和公司实践分析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非破产清算制度和进一步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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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显堂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3):19-24
我国基于当时的社会情况,颁布了强调养老育幼社会功能和保护继承人继承权的继承法,却缺乏对遗产债权的保护,遗产债权的保护与继承法的社会功能和继承人利益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求得两者的平衡,很有必要引入遗产破产制度。在对遗产破产的概念、遗产破产能力、遗产破产的名称和立法例、遗产破产申请的条件等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继承和破产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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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法规规定,公司破产时财产分配的顺序都强调有抵押或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此,理论界、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等都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可以体现我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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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2(4)
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担保物权的实现以债权申报为前提;担保物权人应按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担保物权人在债权申报材料中,应当说明债权的数额和财产担保情况,并加以证明;债权和担保权有效合法成立,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不存在破产法上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担保物权须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法院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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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士俐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4(1):60-63
就跨国银行破产程序域外效力问题有两种对立的基本理论,即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等在破产立法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各不相同;英美法系国家更倾向于普遍性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更倾向于地域性原则.在法律实际适用上的总体态度是,在维护本国利益的条件下考虑公平.本文认为,我国在应对跨国银行破产域外效力问题上采用最小限制的普遍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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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0,20(5):195-199
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创立于20世纪初,但几经变迁仍存在与国际惯例不接轨的问题,文章在对比西方发达国家成熟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立法构想,具体为:(1)取消破产和解制度的双轨制,实行统一立法;(2)废除不彻底的和解分离主义,实行和解前置主义;(3)取消行政对破产和解的过多干预,突出法院在和解程序中的主导地位,(4)完善破产和解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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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35)
由于国际经济的不景气,我国经济发展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许多企业因资金链等诸多因素引发的系统风险不断显现,导致众多企业不能适应现行的经济体制而面临被兼并或破产,针对这一情况,我国目前尚未有一套完整的破产会计处理规则.在实务操作中,为了更好把握破产清算会计,对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不断提升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的工作水平. 相似文献